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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
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是200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2002年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许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中央直接定价项目比2001年减少80%左右,政府定价范围也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近年来陆续放开部分电信、药品、交通运输等价格的基础上,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从13个种(类)精简为天然气、电力、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具体定价项目从约100项减至20项。
定额,现在也不定价了,造价信息是政府指导价,造价信息中的劳务参考价(如福州市建筑市场劳务工资参考价)属于参考价,投标时,企业自主报价,价格完全放开,竞争形成价格。
政府定价一般会按市场定额下浮百分点,企业定价会上浮或者下浮比政府的百分点要少,也就是企业的会考虑多赚点,政府会让你少赚点
需要施工方做 认质认价单是施工方自己报价,甲方认质认价。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泰安市:拟普通住宅物业费由政府定价,随物价指数波动进行动态调整
6月16日,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召开城市管理暨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会上,行政执法分局、房管分局与居民小区各物业公司签订《高新区居民小区城市管理暨物业管理目标责任书》,会议印发了《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管理暨物业管理工作内容》和《高新区居民小区门前五包责任书(样本)》。
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计价:政府定价商品试题
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计价:政府定价商品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 意) 1、工程施工项目评标时,下列做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__。 A.当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的表述存在含义不明确之处时,则要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它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基本依据。政府定价目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两级。凡是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凡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国家发改委今日下发通知表示,自6月1日期,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不过,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仍将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也会保持基本稳定。
发改委在今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称,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2000年以来,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发改委在网站公布的答记者问中称: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发改委称,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此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
记者从10月12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我区大幅度压缩政府定价目录,将原目录中的6大类35项调整为13项,缩减幅度达到63%。今后由自治区政府定价的项目将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领域。
修订后的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保留的13项涉及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环境保护、医疗、养老、殡葬服务、文化、房地产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放开的8项定价项目分别是盐、民爆器材、药品(除低价药品)、粮食种子、电信业务、体育服务、部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纳合并14项的定价项目分别是城市供水、农村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归纳至“供排水”项目中,经营性公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机动车停放归纳至“交通”项目中,中小学教材归纳至“教育”项目中,有线电视、景区归纳至“文化”项目中。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在原来授权市县(区)管理的17个子项的基础上,又下放6个子项。
自治区主席刘慧指出,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确保定价目录按规定的定价权限、范围和内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定价权。对列入定价目录的项目,要严格规范管理,防止变相增加定价项目、抬高价格。要切实做好价格调控、价格督查、价格协调和价格服务等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自治区物价部门表示,此次定价目录修订后,将涉及民生的价格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掌握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对经营者自主定价项目,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严厉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