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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法规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法规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9年6月27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幢在建的13层住宅楼房发生楼体倒塌事故。为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现要求全国各地区立即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检查工作。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建住宅工程质量;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制定检查方案;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监督有关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全面检查,确保检查质量。此次检查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各类在建住宅工程。主要是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

三、及时整改,消除质量隐患。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受检工程相关质量信息数据。发现质量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此次检查工作可以结合今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安排进行,并于7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我部将于今年7月至9月组织督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一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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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法规颁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房屋物业

建质电1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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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法规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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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法规内容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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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04-1-1 ————2004-12-31) 10BC、房地产市场 1、房地产市场 索引号: 000013338/2004-00032 主题名称: 房地产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4-9-21 文 号: 建办住房 [2004]78 号 主 题 词: 预警预报 公文名称: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3338/2004-00026 主题名称: 房地产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 发文日期: 2004-7-19 文 号: 发改价检 [2004]1428 号 主 题 词: 物业管理 公文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3338/2004-00004 主题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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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金 [2010]179 号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 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 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开展全省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8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

二、检查范围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各类在建住宅工程。主要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抓紧部署,切实做好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责令责任方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2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安处。

二○○九年七月九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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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开展全省在建大型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自查和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迎接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检查工作,确保全省在建大型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决定立即开展全省在建大型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大型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二、检查内容   突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高层建筑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建筑物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民爆器材、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情况;用电用火管理情况;消防通道情况;是否按要求配备灭火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情况;临时消防用水保障情况;消防安全标牌标识设置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逃生疏散演练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点排查建筑工地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外保温建筑材料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临时设施的情况等。   三、自查时间   5月12日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消防安全工作自查和迎检工作,迅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自查检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严格检查,切实整改。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全面彻底自查消防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   3、及时报送检查情况。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月13日17:00点前将各地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和迎检情况(包括检查项目、隐患整改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上报我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联 系 人:陈春燕   联系电话:028-85073430   传真号码:028-85077197   电子邮箱:252746583@qq.com

附件:1.大型在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检查表

   2.大型在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检查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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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严肃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的紧急通知文件来源

关于严肃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5)730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因住宅工程质量低劣而引起的群众投诉和工程倒塌事故时有发生。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中,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如天津市投诉站今年(1995年)8月10日至9月10日接到49件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四川投诉站7月26日至8月16日收到5起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集体投诉,涉及到965户居民问题。今年(1995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相继收到30多封用户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上诉信件。从各地投诉反映的情况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尤其是搬迁房和旧城改造房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有少数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问题久拖不决。许多用户在多方投诉、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等新闻媒介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求助。1993年9月6日,中央电视台“质量万里行”曝光了河南省焦作市第十六中学教师住宅楼的严重质量问题;1994年8月6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发了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农民拆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问题;今年(1995年)11月22日晚,中央电视台又曝光了沈阳市铁西区建大三期四小区2号住宅楼的质量问题;今年(1995年)12月8日,四川德阳市发生七层综合楼框架主体倒榻的重大事故,全国各大新闻媒介相继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应当看到,以上地区暴露出的住宅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在近年来工程质量问题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尽管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工作,但抓而不紧,措施不力,久拖不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问题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全面进行对照检查,并要抓住典型事故,严肃处理,举一反三。为此,我部决定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解决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住宅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对于投诉的住宅质量问题,有关单位必须做到专人负责,认真核查,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监督。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施工和开发的竣工工程,全面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避免引起用户的投诉。各企业的用户回访工作,要于1996年1月底前完成。回访结果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三、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近几年来监督验收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质量低劣和用户反映强烈的工程要作出严肃处理,该返修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返修,有隐患的要及时加固,防止出现房屋倒塌和用户集体投诉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监督不力、不到位的失职行为,要尽快加以纠正,总结经验教训,维护监督权威,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

四、省、市(地)、县要逐级设立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待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对1995年以前发生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会同投诉者做出安排,责成有关责任者限期解决;对要求不合理的投诉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讲明政策,做好说服和安抚工作,杜绝上诉事件发生。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不论问题大小,一律从严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程质量投诉以属地处理为主。各级投诉站要尽快向当地群众公布,挂牌办公。各省投诉站挂牌办公日要报建设部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都要立即行动起来,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活动,把及时认真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及用户投诉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建委(建设厅)一把手担任组长,制订工作计划,进行全面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一次全面汇报。要督促企业及市、县做好回访和复查工作,并在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有隐患的工程,结合群众的投诉,逐一到现场实地进行检查,做出妥善的处理。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一批久拖不决的用户长期上告的老大难问题;要严肃查处一批质量严重低劣,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到使用的工程。对工程质量存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作出处理,坚决杜绝出现倒塌事故。对居住在有隐患房屋中的群众,要及早安排迁出,防止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六、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对群众投诉置之不理的单位和领导者,要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对施工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建设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于1996年1季度末,将这次集中清查处理劣质工程和用户投诉的工作完成,并写出解决用户投诉以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专题报告,在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建设部。建设部将汇总后上报国务院。请各地务必按时认真完成此项工作。今后,要把解决用户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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