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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规范基金项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来源或不适应管理体制要求的基金项目;将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补偿费等转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将原先在预算外管理并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等,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二)细化基金收支预算科目。在保持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框架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了基金收支分类科目设置,细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项基金的支出结构与方向,为基金预算编制打下良好基础。
(三)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预算报表体系。修订了中央基金收支预算录入表,设计了中央基金收支预算控制数测算表、控制数见面表、汇总分析表等,基金预算报表由过去3张增加到10张,以满足编报、审核、测算、下达和汇总中央基金收支预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详实地编报基金收支预算。
(四)开发中央基金收支预算编审软件。在“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系统”中开发了专门的“基金预算编审模块”,具备预算编报、审核、测算、下达、汇总、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开展中央基金收支预算审核、测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
(五)制定中央基金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明确了中央基金预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环节、内容、时限和职责分工,确保中央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监督工作有序进行,提高中央基金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六)编制下一年年基金预算。
一是控制基金规模。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清理到期的基金项目,结合资源税改革,研究用资源税取代或吸收相关基金项目,依法从严审批设立新的基金项目,严格控制基金规模。
二是完善预算编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项基金预算的收支科目,增强预算的约束力;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库,做好具体支出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基金预算的准确性;加强对补助地方资金的预算监督,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和预留待分配资金规模,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是推进与其他预算的相互协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间的相互协调;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扩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规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资金转入基金预算,与向社会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基金共43项。按收入来源划分,向社会征收的基金31项,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其他收入来源的基金12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按收入归属划分,属于中央收入的基金9项,属于地方收入的基金20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基金14项。按支出用途划分,用于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建设的基金9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4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基金8项;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基金7项;用于移民和社会保障的基金5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基金5项;用于其他方面的基金5项。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
您好: 二手房一般情况下没有公共维修基金,如果有的情况下需要买卖双方去物业办理更名手续。维修资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基金支出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当年基金预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当年基金预算收入超出预算支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各项基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不调剂使用。
2019年一季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方面,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4300亿元,同比下降6.2%;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8881亿元,同比增长55.9%。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同比增长6.1%;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同比下降7.1%,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降9.5%。
水利政府性基金改革思路之初探
水利政府性基金是目前水利投入的重要来源,探索新形势下水利政府性基金改革思路,对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融资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目前我国水利政府性基金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水利政府性基金改革的总体思路,从整合相关基金、拓宽来源渠道和规模、部分基金"费改税"和设立水利发展基金等方面探讨水利政府性基金改革的具体思路。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基金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项基金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项基金及下级政府基金预算、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凡违反本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文件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7]149号1997年10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中支配权属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包括:电力建设基金(每度电2分钱中省分成1分钱部分)、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及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建设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附加收入等。上述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收入的征解、使用和管理等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在预算内管理的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等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养路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暂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费一律按《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