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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条件与享有的权利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五金机电专业委员会面向五金机电行业,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其宗旨在于,推动五金、机械、电器行业相关专业范围内的信息交流工作,促进五金机电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并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自愿遵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出台的各种配套规定、办法,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五金机电专业委员会入会会员除享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五金机电专业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之外,还特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VIP会员享有的服务与权利
1、会费:1800元/年
2、获赠全年协会会刊《中国五金机电》杂志。
3、在协会会刊《中国五金机电》杂志上刊登3期企业名片。
4、可获得来自协会的品牌咨询服务。
5、获邀免费参加协会所举办的行业交流会。
6、当与产业内相关企业或个人发生争执时,由协会出面调解。
7、有机会参与行业的各项评选活动。
8、以VIP会员身份参加诚信经销商活动,协会发放证书及诚信经销商铜牌。
9、入选的诚信经销商将在《中国五金机电》杂志上公告1次,刊登名片广告2期。
10、以嘉宾身份获邀参加各项协会活动。
二、高级会员享有的服务与权利
1、会费:300元/年
2、协会为会员发放高级会员证。
3、获邀免费参加协会所举办的行业交流会。
4、当与产业内相关企业或个人发生争执时,由协会出面调解。
5、协会网络(www.wjjd.org)免费列名推广一年。
6、获赠全年协会会刊《中国五金机电》杂志。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物流、资金流、信...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GOS)、中国商品交易中心(CCEC)、虚拟"广交会"等大型电子商务项目在1997年相继推出,拉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序幕。1998年&...
快去中冶京城吧,那里钱多,呵呵,我有几个同学在那里上班,年薪15万,不过要说是实力可能没有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多。就钢铁行业来说中冶京城也是属于四大设计院之一的。
中国电子商务环境研究探讨(1)
中国电子商务环境研究探讨 (1) 1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 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 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 降低成本、 增加价值 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府贸 易管理的电子化, 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 传递和储存; 二是企业级电子商 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 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三是电子购 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 按照这种思想, 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 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B to 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B to 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
中国电子商务产业调查及未来五年投资规划研究报告
观研天下 企业发展咨询第一站 中国电子商务产业调查及未来五年 投资规划研究报告 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观研天下 企业发展咨询第一站 中国电子商务产业调查及未来五年投资规划研究报告大纲 【报告目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行业概述 第一节 电子商务行业定义 第二节 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历程 第三节 电子商务分类情况 报告来源: 观研网 -- 中国企业发展咨询首站 报告网址: www.proresearch.org 报告价格:印刷版: RMB 7200 电子版: RMB 7200 印刷版 +电子版: RMB7500 第二章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 中国经济环境分析 一、GDP 运行状况 二、工业生产形势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进出口形势 第二节 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政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2014 年商务部制定政策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2015 年国家发文促
该协会是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团体、机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在教育部、建设部和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领导下,为全国建筑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服务,是政府联系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桥梁,是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全国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专业培训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高质量的建设人才,为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为行业的振兴与发展服务。
1.从建设事业实际出发,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2.对建设教育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向领导机关提供咨询建议。
3.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业务培训及咨询工作。
4.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估和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5.组织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探索建设职业教育改革的理论与方法。推动建设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6.组织研究建设行业主要职业的能力特征,组织编写能力培训教程和教材。
7.建立中国建设远程教育网,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远程的学历教育与适应性的培训。
8.编辑出版《中国建设教育》杂志,宣传党与国家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与政策、建设部中心工作,提供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信息,开展学术与经验交流。
9.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0.表彰并奖励在建设教育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本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1.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经济实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12.加强与国内各专业教育协会、建设部内各专业学协会、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共同发展的有效模式。
13.接受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关于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资格认证,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14.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已与德国、加拿大等国建立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A)是由信息产业部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协会于2000年6月21日在北京成立,吕新奎同志担任名誉理事长,宋玲同志担任理事长,总部设在北京。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电子商务,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
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与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开展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广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技术及应用成果,举办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活动及项目洽谈会;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及声像资料;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开展信息化人才及电子商务培训;组织专家在电子商务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一条.中国建筑教育协会建筑企业委员会(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建设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探讨总结符合我国建筑企业实际的人力资源有效开发的途径和学习型组织的特点。
(二)开展推广工作,交流、推广建筑企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创建学习型企业的理论和经验。
(三)开展评优活动,定期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进行评估。
(四)开展咨询服务,对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提供咨询。
(五)开展培训服务,重点围绕企业高端人力资源的开发、企业内训的课程规划和效果评估、学习型组织的理念、国家有关新政策、新标准、新规范等专题,举办专题研究、专业培训。
(六)开展有关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派的有关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为建筑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荐言献策。
(八)做好信息服务,支持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有关刊物的出版。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委托,建设教育团体(单位)加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可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发给会员证书,享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活动。
第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委员会报中国建设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交回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推退会。
第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负责制,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即是全体委员会的会员。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解决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负责。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中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即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使用情况;
(五)讨论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方可担任。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不能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的新的人选自然接替。需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程序选举确定。
第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按照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规定,80%留作专业委员会使用,20%上缴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第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和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须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动议,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需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其剩余财产,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全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自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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