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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广大腐蚀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充分发扬民主,提倡学派间自由争辩,为繁荣发展我国的腐蚀科学技术事业,为科技战线多出成果,快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积极作出贡献。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团结全国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民主办会,依法办会,服务社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传播科普知识和先进生产技术,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开展继续教育,为腐蚀与防护学科建设服务,为腐蚀与防护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及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成立于1979年11月,现有会员2万多名,团体会员单位1600个,设有5个工作委员会,16个专业委员会,在北京、上海、辽宁等15个省市成立了地方学会。
30年来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历届理事会抓住本学科前沿的发展,面向国民经济建设,广泛开展了各类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国内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开展了大量的科技普及活动,出版了科技刊物,组织编写了包含腐蚀学科各专业领域的科技书籍与专著,并举办了各类学习班,宣传腐蚀对国民经济建设带来的危害和防护技术发展对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学会始终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组织专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咨询,举办了多次全国性大型研究成果与防护技术、新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了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了企事业单位间的信息交流和市场开拓。近年来学会在争取政府职能转移的机遇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学会设立“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协批准了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试点工作。
30年来,学会在中国科协领导下,在学会改革方案的指导下,经过不断探索,使学会在形成自己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发展新格局方向取得了不断进步和可喜成就。
出版物: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材料保护、腐蚀防护报。
已加入的国际组织:1985年6月加入设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的亚洲太平洋地区材料与腐蚀协会;1986年加入国际腐蚀理事会(InternatioalCorrosionCouncil)。
已建立联系的国外学术团体:1981年与设在休斯敦的美国腐蚀工程师协会、设在东京的日本防蚀学会、1985年与设在伦敦的英国腐蚀理事会均建立互访和期刊的交换关系。
在金属表面覆盖各种保护,把被保护金属与腐蚀性介质隔开,是防止金属腐蚀的有效方法。 1.预防热浸镀锌防腐。热浸镀锌防腐,是将经过酸洗除锈的钢构件浸入480~520℃,高温锌熔池3~5min,使钢铁表面...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
公司组织机构1 什么是公司组织机构2 公司组织机构的内容[1]3 公司组织机构的原则[2]4 公司组织结构的形式[2]5 参考文献[编辑]什么是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是指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Society for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缩写为 CSCP )。
第二条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是由全国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结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是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推崇知识创新,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腐蚀与防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科技大学。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学院路 30 号 北京科技大学腐蚀管理楼(邮编: 100083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对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调查和考察等活动。
(二)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传播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知识、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
(三)对国家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其他各项事业中有关腐蚀与防护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开展防腐蚀工程师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四)制定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监督、技术协作和技术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推荐先进技术和优秀产品。
(六)编辑出版发行腐蚀与防护的科技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组织汇编科技文献、技术性指导文件和有关学术资料。
(七)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
(八)维护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举办为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为学会会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九)及时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和意见,加强和各省、市、自治区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团体、科技工作者及兄弟学会的联系,开展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十)按“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投资兴办与本学会宗旨相适应的经营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腐蚀与防护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单位。
(四)申请个人会员者应是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从事本科技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团体会员者应是从事腐蚀与防护科技、工程、产品、技术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经济实力,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六)外籍会员应在学术和科技方面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七)荣誉会员是本学会最高终身荣誉称号。条件为: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在本专业上有突出成就的国内外科学家、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对本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学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学术活动、技术资料和信息、技术咨询等);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学会的会员应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学会工作并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以各种形式支持和赞助学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即终止会员资格。在会个人会员如果一届四年内不交纳会费、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学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原则为:
(一)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四)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 1/3 ;
(五)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 1/10 左右。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及表彰活动,推荐有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决定授予本学会荣誉会员;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为:
(一)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二)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三)常务理事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的 1/3 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 65 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人代表。
(二)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三)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 2 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学会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签署委托书,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订本届理事会工作规划。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日常财务支出;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学会监事会由 5 人组成,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学会及学会领导成员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会及学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学会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协的拨款;
(三)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学会基金;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主管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办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徽由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英文缩写的字母 CSCP 组成钥匙形,象征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一起为打开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之门而努力。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06 年 4 月 日经七届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学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的依据是:
1 、国家颁布的有关社团的政策和法规;
2 、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 、《中国科协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2100433B
腐蚀与防护
金属钝化 :金属表面状态变化所引起的金属电化学行为使它具有贵金属的某些特征 (低的腐蚀速率、正 的电极电势 )的过程。若这种变化因金属与介质自然作用产生,称为 化学钝化 或自钝化;若该变化由金属通 过电化学阳极极化引起,称为 阳极钝化 。另有一类由于金属表面状态变化引起其腐蚀速率降低,但电极电 势并不正移的钝化 (如铅在 硫酸中表面覆盖盐层引起腐蚀速率降低) ,称为机械钝化。 金属钝化后所处的状 态称为钝态。钝态金属所具有的性质称为钝性(或称 惰性)。 铜合金腐蚀 1概述 铜合金腐蚀 [1] (Corrosion of Copper Allov) 是铜合金在与大气和海洋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表面能生成 钝态或半钝态的保护薄膜,使多种腐蚀受到抑制。 2分类 铜合金在一般介质中以均匀腐蚀为主,在有氨存在的溶液中有较强的应力腐蚀敏感性,也存在电偶腐 蚀、点蚀、磨损腐蚀等局部腐蚀形式。黄铜脱锌、铝
腐蚀与防护论文
论述应力腐蚀破裂的机理及保护措施 XXX 学号: XXXXXXXXXX 班级: XX XXX 摘要:介绍应力腐蚀的特征、应力的来源、应力腐蚀的发生, 分析低碳结构钢的应力腐蚀与 防护、高强度及中强度结构钢的应力腐蚀与防护。 关键词 :应力腐蚀,防护,低碳结构钢,高强度及中强度结构钢。 Abstract:The stress corrosion characteristics, stress source, stress corrosion, analysis of low carbon structural steelstress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of stress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high strength and the strength of structural steel。 Key word:Stree
中国金属学会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了便于开展学会工作,促进耐磨材料领域的学术交流与信息传播,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和“专业学会组织通则”、“特殊钢学会细则”,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是中国金属学会所属的专业学术团体,其上级学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直属的特殊钢学会。本会受中国金属学会特殊钢学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耐磨材料领域最优秀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本领域最高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保持和发扬学会的优良传统,发扬团结、热心、进取的精神,为材料科学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及工作范围是: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国耐磨材料与防磨科技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国家耐磨材料与抗磨技术研究、生产和应用提供政策性建议。密切结合耐磨材料科研生产技术的需要,促进耐磨材料学界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
(二) 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与鉴定等任务。
(三)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科学决策、工程论证和产品检测工作。
(四)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 组织编辑学术和科技书刊、论文集及信息资料。
(六)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耐磨材料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 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及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 发展会员,加强本会自身组织建设,完成上级学会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 密切学会与企业的联系,提倡科学技术为生产服务,提倡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倡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职务 |
姓名 |
---|---|
理事长 |
修龙 |
副理事长 |
曹嘉明、崔恺、丁建、丁烈云、官庆、刘军、龙卫国、孟建民、王俊、王建国、徐建、张桦、赵琦、朱小地、庄惟敏 |
秘书长 |
仲继寿 |
资料来源: |
姓名 |
职务 |
---|---|
周荣鑫 |
中国建筑学会第一、二届理事长 |
杨春茂 |
中国建筑学会第三届理事长 |
阎子祥 |
中国建筑学会第四届理事长 |
杨廷宝 |
中国建筑学会第五届理事长 |
戴念慈 |
中国建筑学会第六、七届理事长 |
叶如棠 |
中国建筑学会第八、九届理事长 |
宋春华 |
中国建筑学会第十、十一届理事长 |
资料来源: |
学会成立之后,经过二十年的艰苦奋斗和探索,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调整和健全了组织机构,完善了规章制度,建立了精干、高效、团结的常设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学会集体领导和学会群体的作用,按照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改革思路,牢牢抓住机遇,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积极开展学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使学会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由于多年来对我国照明科技事业做出了卓有成就的贡献,学会曾经两次被中国科协授予“先进学会”及第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会员工作奖”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