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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施工企业、优秀施工企业家和国家重点建设优质工程项目的活动;
(二)传播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举办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专题研究、专业培训和研究班,帮助企业、建设单位培训经营者和专业管理干部,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三)组织推动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相互协作,协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的联合承包和合股经营,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以保证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深入了解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和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推动企业生产建设和改革的深入发展;
(五)调查、总结企业改革创新和在重点建设工程中创优质、保工期、高效益的实践经验,并及时组织推广;
(六)组织研究企业管理发展理论,组织审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七)积极参与党和国家为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企业家队伍的有关活动;
(八)做好信息服务,编辑出版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和专业管理方面的杂志、书刊、资料,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信息、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九)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智力引进工作;
(十)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经营管理工作和重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建设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拟订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法规,审定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企业资质,承办企业和重点建设有关的行业事务和公益事务。
协会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优势,在推进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曾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单位。2100433B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协会在名单中。
很多朋友想问在哪里能够查看建筑招标公告,建设库就是一个建筑行业大数据综合服务查询平台,能够地区和时间发布每日招标公告,让建筑招投标人士及时了解到最新信息,让您的投标快人一步!还可以进行招标订阅,为您推...
一切按合同来,承包商不得阻挠监理重新检验,开模检查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索赔,监理可以不予认可,对于业主的说法,什么叫弄虚作假,砼还没浇捣就是还没隐蔽,何来赔偿,就算赔也有施工单位出钱,他们是质量的自控主...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是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领导,目前拥有涵盖19个中央部委、行业和集团总公司的团体会员400余个,下设12个分支机构。秉承“引领创新,专注服务”的理念,协会始终将“关注焊接前沿技术发展,提高焊接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焊接工程质量”作为协会工作的重点,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拔出法检测水泥砂浆和纤维水泥砂浆强度技术规程 1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拔出法检测水泥砂浆和纤维水泥砂浆强度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of strength of cement mortar and fiber reinforced cement mortar by pullout method (征求意见稿 ) 2014年 3 月 拔出法检测水泥砂浆和纤维水泥砂浆强度技术规程 2 目 次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拔出法检测装置 4.1 技术要求 4.2 拔出仪 4.3 钻孔机 4.4 锚固胶 4.5 锚固件 4.6 固定架 5 先装拔出检测技术 5.1 一般规定 5.2 安装锚固件 5.3 抹压砂浆 5.4 拔出试验 6 后装拔出检测技术 6.1 一般规定 6
2018年2月6日,民政部公布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在名单中。
2018年2月23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布第三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在列。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Beij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ociety,缩写为“B.C.Q.M.S”)。
第二条 本会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装饰的建筑企业,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混凝土制品生产、建材生产企业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工程质量永恒的主题,贯彻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开展质量活动。促进质量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建筑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主、自律、自立、自强和自我管理的发展道路,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和建筑行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专业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和专业调研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二、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推行质量科学管理,探索管理创新途径,帮促建筑行业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三、组织引导开创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组织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总结交流经验,为企业优化管理和创精品工程服务;
四、协助会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体系文件的可行性和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探索采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与建筑业传统有效的管理相合的长效管理途径;
五、组织行业专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介交流活动,推动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服务;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管理办法和技术质量规程标准,组织编印专业培训教材。为引导会员单位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七、开展同市内、外有关民间组织的专业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设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范围:
1.建筑、市政施工、安装、装饰企业和各专项施工企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3.建设监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4.大、中型建材生产企业;
5.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在本市建筑行业从事工程技术和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且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的资格:
凡在本协会兼任理事、常务理事、领导机构成员和被聘任为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或分支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为本会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者,当他任届期满或任职超龄离任时,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给予荣誉会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有合法营业资格,且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各项活动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信息资料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
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委托范围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协会日常主要工作。并可视会议内容召开会长扩大会议,邀请有关名誉会长或顾问参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个。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收入;
五、适当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社团经济;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中国纳税信用报告》内容包括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纳税信用建设,重要文件,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涉税违法案件,全国部分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录,全国部分A级纳税企业巡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