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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与任务:本联合会是国际联合会,联合会的宗旨是:联合世界各国的室内设计行业的设计机构和设计师,促进室内设计行业国际性的学术研究和发展,整体提升中国室内设计行业水平,推进国内外室内设计行业的交流和合作,提升中国室内设计行业在国际室内设计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使中国室内设计师走出中国,迈向世界。让中国设计遍布世界各地,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设计强国为己任。发挥“整合,合作,交流,共赢”的核心作用。为国内外室内设计师,室内设计装饰企业及行业相关产业的服务。成为联系中国室内设计行业和世界各国同行的交流合作的平台和纽带。为国家制定和完善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规则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协助国家政府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国室内设计行业全产业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中国室内设计走向世界而努力。
联合会会员:国际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
国内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
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国际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晋升为国际资深联合会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联合会需具有一定室内设计行业资质及相关证明,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加入。
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CIIDA)以国际化的专业标准,国际化发展模式,国际化的行业资源来带动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的快速发展。CIIDA联合国际各国行业组织和机构,知名的国际艺术设计院校,国际著名的室内设计机构和设计师。整合世界各国的室内设计行业资源,共同联合起来,为国际化室内设计行业的共同发展和倡导国际先进的室内设计行业文化发展和共赢而努力。
CIIDA的名称及标志已报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备案,只有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会员才有资格在其名衔中使用CIIDA的名称及标志。
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和修改,2013年4月28日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合会定名为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以下简称为联合会),英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Interior Design Association,简称CIIDA。
第二条本联合会由国内外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联合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提高国内室内设计水平,带动室内设计行业上下游产业的全面发展,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提升,增进国际行业的交流及合作,共同发展。以提升和创造更绿色,生态,环保,低碳,舒适的人居环境为宗旨。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拟定为国家建设部,社团登记机关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本联合会的国际总部在香港,国内总部在北京,世界各地逐步开设联合会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合会业务范围为:
1.维护联合会会员各项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合理建议,协助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为国家制定和完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意见。
2.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健康,有序的行业共同发展。
3.加强室内设计行业的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行业工作及活动,签订联合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
4.开展调查研究,对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5.组织联合会会员的国际交流,国际考察,国际学习培训,国际行业评比,以全面提升国内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技术创新。
6.协助国际国内室内设计行业组织机构的各项活动和资质评审及资质鉴定工作。
7.监督和指导联合会会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科技,促进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行业服务理念。
8.联合组织国际之间的行业学术交流,国际设计行业展览展示,国际设计行业竞赛。
9.联合国际室内设计行业资源编写联合会会刊和联合会内部资料及图书。
10.承办国际国内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授权和联合会会员单位推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联合会会员:国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国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国际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晋升为国际资深联合会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联合会需具有一定室内设计行业资质及相关证明,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加入。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3. 有自愿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4. 会员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必须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
5. 团体会员必须取得合法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联合会个人会员:
(1)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水平或具有行业业绩者
(2) 获得国内外室内设计院校或相关专业院校及培训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3) 取得国内外建筑师,工程师,设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行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4) 国内外室内设计及相关行业大赛的获奖者,发表过行业论文和学术文章者
(5) 从事国际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交流,做出一定成绩者。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审请为联合会团体会员:
凡是国内外与室内设计行业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建材厂商,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联合会活动并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团体,均可申请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联合会学生会员。
国内外大学研究生,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和留学生均可申请。
4. 名誉会员:
凡对本联合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后,聘请为名誉会员,并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以发表的专业论文及文章,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2. 由联合会秘书处审查资格,核实相关证件,如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详细,要求申请者将资料不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3. 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批。
4. 通过审批的申请入会者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收到通知后请邮寄个人照片和交纳入会会费,办理正式会员证并备案登记入册,会员可通过联合会官网查询会员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参与联合会的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投诉权,监督权。
4. 对外使用本联合会会员名誉身份的权利。
5. 享有联合会各方面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6. 享有提请联合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7.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自主权。
8. 名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按时缴纳本联合会会费及会刊资料费。
2. 遵守本联合会各项章程及各项决议。
3. 完成本联合会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
4. 受邀出席参加本联合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5. 维护本联合会的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6. 积极参与本联合会的各项慈善和公益活动。
7. 为本联合会会刊和网站提供最新作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义务。
8. 受邀代表本联合会进行国际交流,学术研讨,国外考察,国际竞赛等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凡本联合会会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2. 影响损毁本联合会名誉者
3. 不按时缴纳会费,经联合会通知应为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备案登记注销。
4.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5.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注:会员退会后,必须及时交回会员证书;凡注销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缴之前所欠的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先关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比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部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名单
5. 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6.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超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
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联合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联合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 签署由联合会名义发布重要文件;
(四)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
(五)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六)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法人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由候补理事依序递补。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3.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4. 被罢免或撤免者。
5. 在一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二次以上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在名单中。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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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国际建筑及室内设计节详情(1)
1 2009中国国际建筑及室内设计节详情 一、中国酒店行业发展高峰论坛 时间: 2009 年 3 月 31日上午 10:00-12:00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W3 馆 大会议室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真知灼见,激荡前行,金融危机下的中国酒店业” ,着重探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 的背景下以及在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夕的双重背景下,中国的酒店业所面临的一些具体的机遇和挑 战,在“危”与“机”的角力中,需要有一个机会倾听各方面专家的真知灼见,而后使整个中国的酒店业 可以激荡前行。为此,上海市旅游局、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旅游报、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及上海 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联手举办了这场酒店高峰论坛,深刻探讨各类酒店关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应对方案、 2009 酒店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国酒店如何把握机遇避免危机等话题, 使到场观众头脑风暴、碰撞出无数智 慧的火花。 根据预先及会场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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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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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七届中国国际室内设计双年展获奖作品精选集》主要内容简介:“第七届中国国际室内设计双年展”是“中国室内设计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首创的一项标志性活动。充分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室内设计、室内装饰取得的辉煌成就。近2000块展板、10000多幅设计作品,展现空间环境室内设计的时尚潮流和设计师的最新创意。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在参展的优秀作品中产生了金、银、铜、优秀等奖项。为了给中国室内设计界带来富有时代精神与多元化文化色彩的新的信息与启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决定编辑出版《第七届中国国际室内设计双年展获奖作品选集》2100433B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C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更好地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服务。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
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
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曾从事建筑业及相关管理工作,现任或拟任本协会专(兼)职领导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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