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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成立于1999年1月,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382家,个人会员109人。理事207人,常务理事51。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基本信息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建设成就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活动交流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召开第六届会员大会

会议主要内容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钢铁工业的工作部署,研究明确“十四五”钢铁工业发展目标和主要工作思路,加快实现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总结2020年特别是今年以来行业运行情况,研究提出2021年下半年行业和协会重点工作任务。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与东北大学低碳钢铁技术交流会

3月17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与东北大学低碳钢铁线上技术交流会举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副书记姜维,副秘书长黄导,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国栋,副校长唐立新出席会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与东北大学相关学院教师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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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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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成果奖励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

按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严格评审,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决定对113个项目授予2021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其中:“二氧化碳绿色洁净炼钢技术及应用”“热轧无缝钢管在线组织性能调控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及应用”“宽幅超薄铁基纳米晶带材工程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等3个项目授予特等奖、“京唐低碳清洁高效炼铁工艺和技术集成”等21个项目授予一等奖、“现场混装炸药智能管控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等32个项目授予二等奖、“高寒区碎软岩提质增效控界爆破技术及应用”等57个项目授予三等奖。

现将获奖项目向全社会公布,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建议各获奖单位对获奖者予以宣传、表彰,并根据自身情况参考所在地省部级科技奖奖励标准配套奖励。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宗旨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运行态势,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调研、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钢铁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协商对话。

八、根据国家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代表或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企业进口铁矿石和钢铁产品进出口自律工作。按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开展外事管理,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资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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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历史沿革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成立背景

1949年,刚刚成立的新中国,一方面要在世界列强的军事包围、经济封锁和物资禁运等外部局势中谋出路,另一方面又要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内部环境中求发展,可谓困难重重。然而,新中国钢铁战线的广大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短期内恢复生产的不朽业绩。带着改变生产落后、布局失衡的期盼和决心,新中国钢铁工业起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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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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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展历史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成立初期

“一五”(1953年~1957年)首个“黄金时期”期间,国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率先建设鞍钢,不仅使鞍钢成为中国钢铁工业的第一个生产基地,同时,在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以后中国其他钢铁基地的建设提供了技术和人员支持。在此期间,我国还兴建了两个新的钢铁基地———武汉钢铁公司和包头钢铁公司。

“二五”(1958年~1962年) 钢铁“大跃进”,为了确保我国钢铁工业继续以大跃进的步伐前进,根据党的“两条腿走路”方针,在全国范围内,又一次掀起了大力建设钢铁“小洋群”的新高潮;不少地区行动迅速,和1958年大炼钢铁时一样,开始出现了沸腾的景象。

“三五”(1966年~1970年)、“四五”(1971年~1975年),钢铁工业在曲折中前进,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国钢铁工业迎来了第二个“黄金时期”。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蓬勃发展

“五五”(1976年~1980年)、“六五”(1981年~1985年),沐浴改革的春风唤醒了经营管理体制落后的中国钢铁企业。1978年,在当时计划经济状态下,钢铁企业只能按照国家的计划运作,缺乏自身发展活力,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束缚着人们的手脚。如何改革,如何让钢铁人当家做主,真正把企业的发展当成自己的发展,成了当时钢铁企业面临的迫切问题。当时,首都钢铁公司率先举起了改革的旗帜,走上了承包制的道路。也正因为如此,首钢由一个200万吨规模的钢铁厂发展成为以钢铁业为主,兼营机械、电子、建筑等多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同时也带动了全国的钢铁企业走上了新的经营道路。

在此期间,钢材价格的改革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重要物资都是由国家按计划价格(调拨价)统一调拨。改革开放以后,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企业超计划的产品可以不按计划价格,而是按照市场的协议价格自行出售。到了1985年,“双轨价格”变成了一种正式的制度。

“七五”(1986年~1990年),从“计划温床”到“市场浪尖”,一九八七年,冶金工业面临着充分发挥投入产出和利用外资以产顶进两大包干政策,加速钢铁工业发展的新形势;面临着改变质量品种落后状态,保持经济效益和生产同步增长的新挑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以改革、开放、改造为指针,以搞活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实行“五个推进”。

“八五”(1991年~1995年),市场经济催生“中国钢铁第一股”,1993年我国第一家上市钢铁企业———马钢在中国香港成功上市,向全球发行股票。马钢作为第一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港上市,在当时的香港股市上引发了不小的轰动,被人们称为“中国钢铁第一股”。马钢的成功为其他钢铁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中国钢铁企业逐步学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资本市场去运作、融资,走出一条新的发展之路。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继续前进

“九五”(1996年~2000年),老基地“旧貌换新颜”,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把握好长远目标和阶段攻坚的关系,实现国企改革和脱困的3年目标。要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学邯钢、抓管理、降成本和兼并、破产,减少亏损源,降低亏损面。同时,继续推进中小型企业实行公司化改制进程。通过上市改制等措施,优化资本结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十五”(2001年~2005年)钢铁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十五”期间,我国钢铁工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钢铁工业装备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绩,节能降耗和改善环保取得新进展,钢铁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科技进步有重大突破,钢铁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取得重大进展,企业联合重组步伐加快,企业经营效益显著提高,由钢的净进口转为钢的净出口,钢铁生产总量由供给不足转为供应过剩,对进口铁矿石的依存度上升。“十五”期间,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钢铁工业迫切需要在全球化背景下审视自身发展。在此期间,我国钢铁工业在更好地融入全球竞争、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十一五”规划(2006年~2010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钢铁强国梦,在全球钢铁工业掀起并购重组浪潮的背景下,2006年4月17日,第四届中国国际钢铁大会在北京开幕。兼并重组、竞争合作成为本次大会最引人关注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地提高国际竞争力,在兼并重组的浪潮中“自由冲浪”,我国钢铁企业纷纷加强了战略合作。

2006年1月18日,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签署了《战略联盟框架协议》;3月11日,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签署战略联盟框架协议……这些“动作”,不仅有利于《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推动区域企业协调运作、东西部企业跨地区合作的重要措施,也显示了未来产业竞合格局的变化端倪。

“十一五”期间,我国钢铁工业将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科学发展,减少市场波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解决企业联合重组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中央和地方分权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跨地区联合重组的规划;落实《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关于提高产业集中度的目标要求,避免“十一五”期间出现高水平重复建设,只有提高产业集中度才能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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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结构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机构设置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内设综合部、信息统计部、市场调研部、财务资产部、科技环保部、规划发展部、组织人事部、国际合作部、纪委(监察)办公室等9个职能部门。另设14个分支机构: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统计与信息工作委员会、原料工作委员会、进出口协调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工作委员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质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宣传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和企业法律事务分会、冶金设备分会、钒业分会、绿化分会。另外还针对专项工作设有中国钢铁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海洋工程用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耐蚀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高炉生产技术委员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会领导

会长:沈彬

党委书记、执行会长:何文波

副会长:陈德荣、谭成旭、张功焰、于勇、高祥明、曹志强、侯军、魏栓师、陈继壮、李利剑、丁立国、张兆祥、徐思伟、张少明、张志祥、钱刚、迟京东、屈秀丽、李新创、骆铁军

秘书长:屈秀丽(兼)

党委副书记:姜维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陈洪飞

副秘书长:王颖生、王德春、石洪卫、苏长永、高文平、陈玉千、黄导

专务理事:鲁兆明、顾颜、金永龙

首席分析师:蒋丽、李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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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

(2020年1月修正,已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运行态势,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调研、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钢铁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协商对话。

(八)根据国家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代表或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企业进口铁矿石和钢铁产品进出口自律工作。按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开展外事管理,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资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符合本会入会基本条件;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单位会员还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证书;

2.单位基本情况;

3.钢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政府相关批准文件等。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项目,获得有关生产保障、进出口等方面服务,进行有关评审和推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本章程、本会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3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2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钢铁企业为会长单位,其现职主要负责人轮值出任会长,任期一年。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聘任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会长授权,代会长执行第四十条第(二)、(三)款职责;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3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1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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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文献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绿化分会成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绿化分会成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绿化分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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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绿化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中钢协绿化分会首届理事会和工作机构,通过了绿化分会的工作条例,总结回顾了20年来冶金行业的绿化工作,并对下一步绿化分会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全国绿化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副司长赵良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 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

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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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4月11日,是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关怀和指导下,由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两大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由广东省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性的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钒业分会简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钒业分会成立于2011年5月8日,英文为China Vanadium Association,缩写为CVA,是中钢协的分支机构。本会是在中钢协的领导下,由中国钒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科研院所和终端用户自愿组成,现有会员5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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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钒业分会成立背景

钒是重要的战略稀有金属,广泛应用于钢铁、国防、汽车、航空航天、铁路、石油、电子、化工等领域。我国钒资源储量占世界的19%,钒制品产量占世界的45%—50%,每年约有2万吨产品出口。目前全球钒制品消费量的80%以上是作为钢铁冶炼的添加剂应用于钢铁冶金行业。含钒钢具有强度高,韧性、耐磨性和耐腐蚀性好的特点,主要品种有碳素钢、高强度低合金钢(HSLA)、高合金钢、工具钢等。广泛用于机器制造、交通、建筑等部门。钒和钛组成重要的金属合金Ti一6A1—4V,用于飞机发动机、宇航船舱骨架、导弹、军舰的水翼和引进器、蒸汽涡轮机叶片、火箭发动机壳等。当前国家提倡的500MPa高强钢筋即可通过加入钒来实现其强度等技术参数要求。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钒产业在起步较晚的情况下快速发展,依靠自主创新形成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与国际领先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国内钒资源无序开发现象有所加剧,一批小型企业乱开乱采、污染环境,规模扩张、产能释放与钒的推广应用和市场开拓不相适应,国内市场供大于求、国际市场缺乏竞争优势的问题日益显现。

为推动我国钒产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国内最大的两家钒制品生产商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钒业分会。作为钒产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钒业分会的诞生将为我国从事钒推广应用的产学研及用户单位提供更高层面的交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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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钒业分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钒行业发展动态调查、数据统计、信息收集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和协会提出钒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钒行业发展规划,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三)参与制定和修订相关技术标准,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承担政府和协会安排的其它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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