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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日前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以及噪声防治工作的总体情况。
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
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30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92.4%,夜间为74.3%。31个省会城市情况也不乐观,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87.7%,夜间为61.8%,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声污染相当严重。
从质量监测看,2015年,全国有32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平均值为54.1分贝,达到一级的城市13个、二级220个、三级84个,省会城市总体处于二级、三级水平。32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平均值为67.0分贝。
全国最“吵”的地方,并非京沪等特大城市,而是以均值58.9分贝位列第一的贵阳,哈尔滨紧随其后。对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温香彩表示,长期调研跟踪显示,哈尔滨噪声强度大跟生活习惯相关,而贵阳则是由于最近几年工地较多。
噪声投诉占环境投诉总量1/3
2011年3月,世卫组织一份报告首次给噪声污染“定罪”。根据世卫组织对欧洲国家的流行病学研究,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过度暴露在噪声污染中,不仅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也会增加患心脏病等疾病的风险。此外,噪音对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也正因此,噪声成为环境污染投诉高发区。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
其中,工业企业噪声类占16.9%,建筑施工噪声类占50.1%,社会生活噪声类占21.0%,交通噪声类占12.0%。按照全国经济区域划分,东部地区噪声投诉量占全国59.3%,西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11.7%、22.2%和6.8%。
尽管投诉比例居高不下,但问题的解决却十分不易。温香彩介绍,与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都不同,噪声污染瞬时性、局部性、分散性很强,所以即使接到群众举报,有时很难取证,投诉经常不了了之;或者当时解决了,之后又会继续。也因此,对于噪声污染,状况是“民不告,官不究”。
与此同时,一组数据令人忧心。2015年,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159个,其中131个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噪声影响。2015年,全国老工业环境污染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总数分别为7203个和5652个,其中噪声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仅分别占项目总数的1.2%和1.3%。
全国施工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773.70亿元,其中噪声治理投资总计为2.79亿元,虽然较上年增加153.6%,总额却少得可怜。同期,全国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为119亿元左右,其中噪声控制工程与装备为57亿元,技术服务收入10亿元,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
各地治理效果尚不显著
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最近几年受关注度有了一定提高,但与水、气、土壤污染相比,受重视程度还远远偏低。有专家认为,城市噪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环境改善的短板。
其实,从国家到地方都为此做出了努力。2015年,国家、地方新颁布了9部环境噪声相关标准规范,涉及风力发电机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产品的噪声测量方法、地铁车辆段、停车场区域建设敏感建筑物项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等。
2015年,地方政府制定了8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章文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21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文件,内容涉及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绿色护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与专项整治等工作。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功能区划调整、新生产机动车型噪声型式检验、绿色护考、达标区创建等工作,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
“噪声违法是典型的违法成本低。”温香彩说,由于调查取证难、部门交叉管理、处罚主体不明,常常造成执法的缺位和错位。
对此,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与公众共同重视噪声污染防治,“以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例,最近几年车越来越多、噪声越来越大,城市规划往往忽视了噪声污染防治问题,路修到哪儿、房子盖到哪儿,忽略了噪声对居住环境及健康的影响”。
温香彩说,令人欣慰的是,国内一些地区已开始探索一些先进的防治模式。报告显示,2015年,上海市建立起约700平方公里的外环区域城市噪声地图和数据库,其中包括2689个道路要素、64.7万个建筑要素,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地理信息、声源信息及噪声数据信息的显示和查询,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有力手段。 2100433B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
防治法里的夜间时间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规定一般夏季22点到早晨6点,冬季21点到6点COD全称 它是英文chemical oxygen demand的缩写,中文名称为“化学需氧量”或...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1号)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 2006 年 11 月 17 日市人民政府第 56 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 2013 年 2月 16日市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 年 3月 18 日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 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
历年报告
2019年6月26日,《2019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发布。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区域声环境质量(昼间和夜间)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昼间和夜间)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736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92.6%,夜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73.5%;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4dB(A),夜间为46.0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7.0dB(A),夜间为58.1dB(A)。
2020年6月19日,《2020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发布。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079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92.4%,夜间总点次达标率为74.4%;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3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8dB(A)。
2021年6月17日,《2021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发布。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94.6%,夜间总点次达标率为80.1%,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2.2个和5.7个百分点,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但0类功能区(康复疗养区)、4a类功能区(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1类功能区(居住文教区)夜间达标率持续偏低;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0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6dB(A),与上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 2100433B
经济管理出版社
定价:78.0
ISBN:780207335
出版日期:2005-06-01
版次:1
开本:26cm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将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巩固工作纳入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在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的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环境噪声污染扰民的问题仍然很突出,2004年全省环境噪声投诉达两万多起,占各种环境污染投诉的38.3%,而且投诉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环境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一大公害。由于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际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委会同法制委专题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环境噪声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对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和规范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建议。我委还提前介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要加强政府职责、强化规划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完善法律责任等修改意见,不少已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我委认为,现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比较符合江苏实际,结构较为合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由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分别对不同噪声实施管理,条例草案第五条虽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但是缺乏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之间相互关系方面的具体规定。我委建议在条例第五条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通报噪声污染防治中的情况和问题的内容,使环保部门能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
高速公路、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穿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住宅区,带来大量交通噪声污染,并成为群众投诉最集中的问题。《噪声防治法》明确要求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但目前国家尚无相关防噪声距离规定,而实际工作又很需要,我委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三条补充以下内容:在国家规定未出台前,可由省环境保护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相关防噪声距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
我省许多地方对控制烟花爆竹燃放作出了规定,也有地方未作规定。从调查看,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使不少居民深受其害他们要求对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管理。我委建议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应当控制和限制烟花爆竹的燃放,具体控制的燃放范围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建议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设定相应的处罚。
四、强化法律责任
环境执法手段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是环保执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条例草案设定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偏低,如第三十八条最高罚款只有50元。另外,有些行为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修改完善。
此外,条例草案的有些内容和文字表述也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