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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目的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涉及到的定义
1家具
家具是指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过程中,供人们坐、卧、凭依或储存使用的一类器物。不论其材料种类,制造方式(手工或机械)和风格,家具产品除其本身外。还包含包装、外形、商标,但不包括电脑程序。
2设计
包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实用新型;是指对家具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是指对家具的形状、图案、色彩、表面材质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制作应用的新设计。
3组合家具
组合家具指由多个可替换、可拆装并重新组装的部分所构成的家具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的家具设计专利权;
第四条保护条例
1对获得第三条规定的家具设计权实施保护;
2家具设计权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家具设计。
第五条新颖性
是指一项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第六条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刊物、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七条实用性
是指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八条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九条 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有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家具设计权不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第十条发表
1被保护的家具设计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这样才便于应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设计发表形式有:在授予专利以后的发表,或已展出,在商业中己被应用或以其他形式发表。除非发表活动在申请专利的存档期之前,或如果申请了优先权在优先权有效期之前,在通常的商务运作过程中有理由不向与此项设计相关领域的同行公布。但当此设计同时在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保密条件下授予了第三者,则此设计不能看作有效发表。
2由设计者或其继承人,或者设计者授予信息的承受者或其继承人在申请存档期前,或如果申请优先权,在优先权到期前12个月内公布于众,则此项申请受保护的设计将丧失新颖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
1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设计的专业使用者不产生相异的总体印象的任何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在评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设计者改进本人设计的自由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人或经其许可者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
(3)在专利权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十二条确定无效及驳回申请
1一项设计在如下情形下将被拒绝授于专利或已获专利的,宣布专利无效。
(1)不符合第二条2的设计;
(2)不符合第四条至第八条要求的设计: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家具设计申请专利时,申请时间迟的设计;
(4)假如设计与其前的一项设计发生冲突,而前一项设计时已经申请立案,或者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已成立并公布的,或者已获得专利局批准专利权的设计,则该设计;
(5)本条1 (1)只有专利法保护下的设计权持有者才能使之有效;
(6)本条1 (4)只有尚有争议的设计权持有者和申请人才能使之成立。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3设计权果实,或被放弃后仍可先宣布其失效。
4宣告失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十三条设计权规定的权利
1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某专利方法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上述用途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展示样品或通过产品目录展示产品形象,或通过国际互联网网站的方法进行“按目录提供销售”,建议制造或建议让他人制造(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假冒产品的行为。
3按照专利法规定,在符合该设计专利权的必要条款生效前不能根本上本条1、2中所指的行为。
第十四条 设计权的权限
设计专利权在如下情形下无效:
1 秘密行为和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 以科学研究和实验为目的的行为;
3 为引用教学而复制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属于正当的商业操作,不过度损害此设计的正常使用并说明来源。
第十五条 执行
1 中国家具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家具生产、营销单位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保证不生产、营销侵犯设计专利的家具。在采用本试行办法条款时,应包含参考本试行办法的说明或正式发表的有关声明。
2本试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为根据,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条约为准。
3各级家具协会、生产流通企业、消费者等应加强市场监督,一旦发现假冒侵权家具的生产和销售,应立即通过中国家具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和法院等对其依法查处。
4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布批准的家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六条生效
本试行办法经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由中国家具协会正式公布生效。
你好,目前国内最受关注的有:1、广东:佛山顺德(其中乐从以销售为主也有不少生产厂家、龙江以生产为主,两个镇很集中)、东莞厚街(生产厂家分散在各个镇,销售及展会主要在厚街)、深圳(厂家也分得很散)、中山...
你好,中国的家具生产基地主要在广东,广东的家具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珠江三角区,中高档家具厂主要在广州、东莞的厚街、虎门等地,低档家具厂主要在顺德的龙江,国内最大的家具市场在顺德的乐丛。成都主要家具市场...
中国家具跟外国家具差在哪里?为什么中国家具就不如外国家具呢?
如果真要说差的话,应该是差在原创吧。我国的原创家具比较少,而国外比较注重家具原创。这一点上确实中国要努力的空间很大。不过也有些家具品牌坚持原创,比如曲美、迪信这种原创历史比较久,已经形成了一种企业观念...
家具行业发展与木材人造板产业——专访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朱长岭
近日,本刊特别采访了中国家具协会新任理事长朱长岭先生,就岁末中国家具行业回顾与展望进行深入访谈。作为家协的理事长,朱长岭一如既往地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在采访中,朱长岭表示,自己只是想站在行业管理者的角色上,为中国家具行业的发展服务,希望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把工作做得更好,真正做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环保部2015年4月14日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为新环保法配套的最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2014年4月新环保法修订公布后,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设立专章成为最大亮点之一。环保部表示,制定本办法,就是依法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
(一) 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 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 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 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六)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互动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 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第二章 公众参与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
公众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利益相关方包括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事项和活动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及环境质量受到其直接影响的相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专业人员包括无利害关系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 的专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聘请的环境特约监察员。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之前,应向公众公开相关事宜的背景资料及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评议意见的方式;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众在时限内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介绍相关事宜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环境影响,所设问题应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范围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所有 参会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座谈会讨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该事项或活动对公众环境权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座谈会的参会人员应当 以利益相关方为主,同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的,要围绕核心议题展开讨论,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和社会、经济、法律的专家、关注项目的研究机构代表、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邀请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明确要求予以回复的,受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予以重视,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和反馈,并将合法有效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公众认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官方网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节约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评优创先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营造积极主动、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事务的氛围。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活动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试行。 2100433B
第一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护好原生植物,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原生植物,主要包括天然生长的爬地柏、小叶杜鹃、香柏、侧柏、圆柏、金露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涵盖原生植物采集、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焚烧等各环节,构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坚持经常性执法监管和专项打击相结合,加大对非法采集、随意采挖、非法运输、加工制售原生植物等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和经营原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准确研判问题、及时部署工作,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乱采滥挖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和经营重点保护原生植物违法活动易发多发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原生植物重点分布区域“建档立卡”,落实原生植物保护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原生植物林地的村(居)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双联户的带头示范作用,制定护林公约,并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引导群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
第七条 市林业草原部门应切实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筹各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做好全市原生植物林木采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核颁发原生植物林木采集证,规定原生植物采集以藏蒿为主,只能以裁剪侧枝方式对小叶杜鹃林木进行采集,不得整株挖掘滥伐。严禁无证采集原生植物,切实加强相关林地保护。
(二)负责封育管理小叶杜鹃,指导各县(区)划定小叶杜鹃林地的采集区域,科学划分采集区域(将小叶杜鹃分布区域划分为若干采集区,每年确定一个采集区,轮流进行采集),注重生态修复,制定采集标准,并依法加强监管。
(三)指导加大原生植物替代性林木种植力度及藏蒿等易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原料种植力度,逐步减少甚至消除对小叶杜鹃等原生植物的采集。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市、县(区)相关执法力量,对滥采原生植物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公益林地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对护林员等各类生态补偿岗位管护人员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原生植物的封育管理成效与年终奖惩挂钩办法,重点盯死看牢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公益林范围内的原生植物,严格落实禁止非法采集、封育保护原生植物资源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违法违规采集原生植物行为。
第九条 市、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电话等问题线索反映渠道,主动加强与铁路、公路、民航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跨地(市)、县(区)运输携带原生植物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原生植物,依法严查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原生植物。
第十条 铁路、公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在随身行李及托运物品安检过程中将原生植物列入重点检查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市林业草原部门核发的原生植物林木采集证和运输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予以暂扣,并及时移交林业草原部门。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严把收寄验视关、实名收寄关、过机安检关,严禁收寄原生植物,凡验视发现或标注为原生植物的可疑包裹,一律不得发运,并由公安、林业草原部门及时介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严防通过网络、电商平台等方式非法出售邮寄原生植物。对所查获的非法运输原材料及制品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林业草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压实主城区便民警务站管理服务职责,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辖区派出所、警务站、木材检查站和超限检测站的作用,坚决封堵原生植物非法运输渠道,严禁没有采集证、运输证等合法手续的各类原生植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市特别是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等主城区,将查缴的原生植物统一移交林业草原部门,由林业草原部门依法依规统一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原生植物加工及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原生植物加工点审核、监管和依法处置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原生植物加工利用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登记注册,原则上不得新增审批生产加工自然生长原生植物类企业,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等主城区辖区内不得审批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并切实加大对各类未经审批从事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的查处力度。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管原生植物品种及来源,规范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管机制,参照《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GB/T 26393-2011)、《燃香类产品分类及术语》(GB/T 33274-2016),依法对原生植物进行监管,提倡生产粉末状小包封装的环保煨桑香草,生产加工的煨桑产品中小叶杜鹃的总配比不得高于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市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各负其责,通过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加强原生植物人工培育、种植,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栽培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有技术能力的苗木繁育种植企业开展规模化育苗和种植,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组织等开展人工种植,扩大人工种植的利用率,实现从非法采集向人工种植利用转变。通过科学研究、科技支撑,推广使用替代产品,鼓励使用替代性植被及藏蒿等易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原料,倡导使用粉末状原生植物加工产品和藏香,减少对原生植物的依赖,确保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规范原生植物产品出售及购买行为,合法销售的原生植物产品必须采取粉末状小包封装,禁止销售成捆原生植物或枝叶类原生植物,减少原生植物燃烧量。
第十九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林业草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强化联动执法,加大对木材加工企业、药材市场、藏香加工厂点、旅游景区等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原生植物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经营场所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联合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焚烧区域、转经线路沿线的流动摊贩、售卖点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对无合法来源的原生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淡化宗教消极影响,依托各级基层党组织,引导群众理性宗教消费,鼓励信众购买粉末状环保产品,自觉抵制不科学、不理性消费行为,坚决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斗争。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实际,规范群众购买原生植物产品时间和频次,严控购买数量,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网格和双联户作用,全面清理排查摆摊售卖原生植物行为,重点对主城区内主要从事原生植物及其产品销售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所有煨桑点摸排、登记、备案、日常监管,依据《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 26529-2011),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压实寺庙管委会、各县(区)宗教部门的管理责任。实行煨桑点位登记制,对辖区内所有煨桑点进行登记造册,对现有煨桑点密度过大不规范的责成各县(区)进行清理规范。有寺有僧藏传佛教寺庙相关煨桑点由各寺庙管委会管理,有寺无僧的藏传佛教寺庙相关煨桑点及社会面煨桑点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市林业草原部门牵头,协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予以惩处,对直接燃烧原生植物枝叶、一次性燃烧粉末状煨桑原料超过 150 克(或小包封装 1 包)等过度煨桑行为依法依规劝导训诫,对现场点位管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整改并追究责任。坚持每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并在重要宗教活动节点、升学考试及公招公考时间节点重点开展检查,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营造文明理性煨桑良好氛围。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围绕加强煨桑点管理,有针对性地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机制,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发布,并依法开展环境质量执法监管。 市教育部门在各类升学考试、公招公考之际,应加强校园门口及周边区域巡查力度,对过度煨桑行为及时制止处置,并报联合执法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煨桑点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煨桑点位值守制,建立“党员分包、定点值守”制度,发挥网格和双联户作用,确保煨桑点管理全覆盖、无盲区;实行煨桑点位巡查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集中规范整治煨桑点、销售点及转经路沿线零售区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居民自用烧香炉、流动摊贩、销售点等进行检查,对过度煨桑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及时教育规劝并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宣传文化、宗教事务、公安、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教育等部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协调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进寺庙、进乡村、进社区,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人人参与保护的浓厚氛围。
市委宣传、网信部门应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原生植物保护管理专题宣传,并进行反面警示宣传教育,加大负面曝光力度,让公众充分认识非法采集、制售和焚烧原生植物对生态环境的重大影响。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教育引导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市佛教协会,充分调动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寺庙僧尼作用,带头开展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宣传,讲清楚过度煨桑的严重危害,积极主动引导群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自觉抵制过度煨桑行为。
市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在做好群众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督的同时,开展群众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市教育部门应将生态文明理念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旗帜鲜明批判过度煨桑等不理性行为,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牢生态环保意识和文明理性煨桑观念,通过“小手拉大手”引导家庭成员严守生态保护理念,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典型示范作用,把原生植物保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和各类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引导群众把精力集中到过好今生幸福生活上来,持续淡化宗教消极影响。
全市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采集、运输携带和破坏原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