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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护好原生植物,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护好原生植物,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原生植物,主要包括天然生长的爬地柏、小叶杜鹃、香柏、侧柏、圆柏、金露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涵盖原生植物采集、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焚烧等各环节,构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坚持经常性执法监管和专项打击相结合,加大对非法采集、随意采挖、非法运输、加工制售原生植物等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和经营原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准确研判问题、及时部署工作,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乱采滥挖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和经营重点保护原生植物违法活动易发多发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采集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原生植物重点分布区域“建档立卡”,落实原生植物保护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原生植物林地的村(居)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双联户的带头示范作用,制定护林公约,并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引导群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

第七条 市林业草原部门应切实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筹各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做好全市原生植物林木采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核颁发原生植物林木采集证,规定原生植物采集以藏蒿为主,只能以裁剪侧枝方式对小叶杜鹃林木进行采集,不得整株挖掘滥伐。严禁无证采集原生植物,切实加强相关林地保护。

(二)负责封育管理小叶杜鹃,指导各县(区)划定小叶杜鹃林地的采集区域,科学划分采集区域(将小叶杜鹃分布区域划分为若干采集区,每年确定一个采集区,轮流进行采集),注重生态修复,制定采集标准,并依法加强监管。

(三)指导加大原生植物替代性林木种植力度及藏蒿等易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原料种植力度,逐步减少甚至消除对小叶杜鹃等原生植物的采集。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市、县(区)相关执法力量,对滥采原生植物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公益林地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对护林员等各类生态补偿岗位管护人员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原生植物的封育管理成效与年终奖惩挂钩办法,重点盯死看牢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公益林范围内的原生植物,严格落实禁止非法采集、封育保护原生植物资源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违法违规采集原生植物行为。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运输携带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电话等问题线索反映渠道,主动加强与铁路、公路、民航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跨地(市)、县(区)运输携带原生植物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原生植物,依法严查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原生植物。

第十条 铁路、公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在随身行李及托运物品安检过程中将原生植物列入重点检查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市林业草原部门核发的原生植物林木采集证和运输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予以暂扣,并及时移交林业草原部门。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严把收寄验视关、实名收寄关、过机安检关,严禁收寄原生植物,凡验视发现或标注为原生植物的可疑包裹,一律不得发运,并由公安、林业草原部门及时介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严防通过网络、电商平台等方式非法出售邮寄原生植物。对所查获的非法运输原材料及制品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林业草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压实主城区便民警务站管理服务职责,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辖区派出所、警务站、木材检查站和超限检测站的作用,坚决封堵原生植物非法运输渠道,严禁没有采集证、运输证等合法手续的各类原生植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市特别是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等主城区,将查缴的原生植物统一移交林业草原部门,由林业草原部门依法依规统一进行处置。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加工及利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原生植物加工及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原生植物加工点审核、监管和依法处置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原生植物加工利用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登记注册,原则上不得新增审批生产加工自然生长原生植物类企业,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等主城区辖区内不得审批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并切实加大对各类未经审批从事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的查处力度。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管原生植物品种及来源,规范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管机制,参照《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GB/T 26393-2011)、《燃香类产品分类及术语》(GB/T 33274-2016),依法对原生植物进行监管,提倡生产粉末状小包封装的环保煨桑香草,生产加工的煨桑产品中小叶杜鹃的总配比不得高于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市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各负其责,通过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加强原生植物人工培育、种植,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栽培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有技术能力的苗木繁育种植企业开展规模化育苗和种植,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组织等开展人工种植,扩大人工种植的利用率,实现从非法采集向人工种植利用转变。通过科学研究、科技支撑,推广使用替代产品,鼓励使用替代性植被及藏蒿等易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原料,倡导使用粉末状原生植物加工产品和藏香,减少对原生植物的依赖,确保满足市场需求。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产品出售及购买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规范原生植物产品出售及购买行为,合法销售的原生植物产品必须采取粉末状小包封装,禁止销售成捆原生植物或枝叶类原生植物,减少原生植物燃烧量。

第十九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林业草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强化联动执法,加大对木材加工企业、药材市场、藏香加工厂点、旅游景区等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原生植物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经营场所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联合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焚烧区域、转经线路沿线的流动摊贩、售卖点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对无合法来源的原生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淡化宗教消极影响,依托各级基层党组织,引导群众理性宗教消费,鼓励信众购买粉末状环保产品,自觉抵制不科学、不理性消费行为,坚决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斗争。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实际,规范群众购买原生植物产品时间和频次,严控购买数量,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网格和双联户作用,全面清理排查摆摊售卖原生植物行为,重点对主城区内主要从事原生植物及其产品销售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焚烧管理

第二十条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所有煨桑点摸排、登记、备案、日常监管,依据《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 26529-2011),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压实寺庙管委会、各县(区)宗教部门的管理责任。实行煨桑点位登记制,对辖区内所有煨桑点进行登记造册,对现有煨桑点密度过大不规范的责成各县(区)进行清理规范。有寺有僧藏传佛教寺庙相关煨桑点由各寺庙管委会管理,有寺无僧的藏传佛教寺庙相关煨桑点及社会面煨桑点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市林业草原部门牵头,协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予以惩处,对直接燃烧原生植物枝叶、一次性燃烧粉末状煨桑原料超过 150 克(或小包封装 1 包)等过度煨桑行为依法依规劝导训诫,对现场点位管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整改并追究责任。坚持每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并在重要宗教活动节点、升学考试及公招公考时间节点重点开展检查,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营造文明理性煨桑良好氛围。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围绕加强煨桑点管理,有针对性地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机制,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发布,并依法开展环境质量执法监管。  市教育部门在各类升学考试、公招公考之际,应加强校园门口及周边区域巡查力度,对过度煨桑行为及时制止处置,并报联合执法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煨桑点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煨桑点位值守制,建立“党员分包、定点值守”制度,发挥网格和双联户作用,确保煨桑点管理全覆盖、无盲区;实行煨桑点位巡查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集中规范整治煨桑点、销售点及转经路沿线零售区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居民自用烧香炉、流动摊贩、销售点等进行检查,对过度煨桑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及时教育规劝并依法依规查处。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宣传文化、宗教事务、公安、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教育等部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协调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进寺庙、进乡村、进社区,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人人参与保护的浓厚氛围。

市委宣传、网信部门应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原生植物保护管理专题宣传,并进行反面警示宣传教育,加大负面曝光力度,让公众充分认识非法采集、制售和焚烧原生植物对生态环境的重大影响。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教育引导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市佛教协会,充分调动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寺庙僧尼作用,带头开展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宣传,讲清楚过度煨桑的严重危害,积极主动引导群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自觉抵制过度煨桑行为。

市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在做好群众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督的同时,开展群众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市教育部门应将生态文明理念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旗帜鲜明批判过度煨桑等不理性行为,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牢生态环保意识和文明理性煨桑观念,通过“小手拉大手”引导家庭成员严守生态保护理念,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典型示范作用,把原生植物保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和各类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引导群众把精力集中到过好今生幸福生活上来,持续淡化宗教消极影响。

全市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采集、运输携带和破坏原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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