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湘字第1号《关于处理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2月24日补充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讼争的三间房屋系刘验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妇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时,该三间瓦屋确权为田二妹及养子刘志国(1982年故)、儿媳向翠莲、孙儿刘射仁四人所有。双方讼争的另一间偏房,土改时产权证上未登记,1975年由刘志国改建为正房。田二妹之女刘志珍1927年出嫁。土改时,刘志珍被划为小商成分,原有房屋两间未动。1953年刘志珍即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尽了主要义务。1983年刘志珍以该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讼争的三间房屋应按1952年当地政府确权归田二妹与其养子刘志国、儿媳向翠莲、孙儿刘射仁四人所共有。该共有房屋中属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登记的一间偏房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此复
1987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案、要案,离婚案件一般是基层法院受理,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很少有离婚案件能上诉高级法院,更别说最高人民法院了。2、另一个,就是涉及隐私,一般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1989)150号《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孙洪德、孙淑芹房屋继承申诉一案,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双方诉争之6间房产系祖遗房产,其父辈孙履忠、孙履坦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产。在土改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孙履坦将该房产填写在自己名下,但未载明家庭人数,据土改干部证明:“该房是哥俩的,土地证填写谁的名都行。”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孙履忠、孙履坦之父遗产,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司法文件(类别)
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由此可知未确权就没有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确认!
主编:王卫国
来源:金融法学家(第7辑) 引用0289页
最近一次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由于全国各地的土地制度改革程度不一,开展的时间也有先后。如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土地政策突破上处在国内领先地位。因此土地确权开展的时间也较早,获得的经验为以后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推广提供了有利借鉴。我们专门调研了从事农村土地确权测绘的企业,对其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相应经验开展研究。
如今确权工作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统一成片登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完成招投标面积8亿亩。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调查方式、数据统计及资料编码等方面,农业部曾下发系列指引文件,其操作流程实则参照成都近几年来率先开展土地确权的操作模式。具体有以下方面的步骤:
1、对于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地区(一般以县为单位),由当地政府主持开展土地确权机构的招投标。招投标完成确定参与机构后,由当地县、乡、村(组)干部组成土地确权政府工作小组,在项目实施地各村各组逐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宣讲培训,使当地村民充分了解土地确权的必要性,消除疑惑,便于下一步工作开展。
2、确权工作小组进场,到确权地集体开展调研,除收集当地保存的基本土地信息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等以外,还应赴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机关查询有关人口信息,到国土部门调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字影像资料,侧面掌握当地情况,最终形成初步情况统计表格,逐户核实。
3、结合影像资料等,赴土地现场实地测量。在综合以上资料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权属图表。将形成的确权结果在集体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集体成员修改建议后二次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无其他异议的情况下,测绘公司提交确权结果至政府机关并逐级上报。获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权利人颁发权证。
5、确权形成的结果,将录入土地管理电子平台,纸质文件归档,便于确权信息的管理。
从前期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践来看,在土地确权中遇到了一些阻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权属情况复杂影响确权准确性
在土地权利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集体成员承包区域存在交叉,各方长期积累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部分情况下确权对象承包合同缺失,且缺乏其他证明材料,导致确权难度增加。
2、土地流转不规范影响确权进展
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统一,部分地区流转登记存在空白,有个别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被私下易手或口头约定让渡部分面积,造成实际确权时权属不清,难以认定。
3、相关权利确认存在阻碍
对于土地之上的附着物,如农作物、农业设施等,其价值评定及产权归属缺乏相应制度规定,难以实现确权。此外,确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也有待完善。
主编:王卫国
来源:金融法学家(第7辑)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其实施重点在于权利主体的确认,即将土地所有权确认至哪一级农民集体。根据笔者的调研,在前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确权过程中,一般遵从“确权到组”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细化至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但仍有个别地区无法完全确权到组,此种情形下则确权到村一级集体组织。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主要针对集体企业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非农建设。本次确权中对于前期部分已经通过土地产权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予以确权。集体成员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实行“确权到股”,即将相应土地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至集体成员参加的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之上。
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成员无偿获得且使用,因此该项权利具备一定的福利性。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今后宅基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较大范围流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宅基地应严格按照现有集体成员的情况予以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基于非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利基础具有一定的差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也是目前土地确权的重点,长期以来农业用地的分散化、细碎化状态,影响了农业用地权属的划分,需要通过确权解决这一问题。在土地确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确权到户”,确保承包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