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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2009.07.09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党和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依照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要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准确把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

三、切实依法保护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大内需政策的落实。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国家政策,妥善审理好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四、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妥善处理因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六、妥善处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对规避标准化法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建材标号,擅自缩减施工流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危及建筑产品安全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八、妥善审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金融体系安全。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涉嫌利用虚假房地产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银行业进行沟通,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防范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

九、妥善处理拖欠租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十、妥善采用多种途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案件的审判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角度,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借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切实防止房地产纠纷转变为群体性行为。

十一、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业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是深远的,要加强对房地产案件审判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对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的司法政策;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效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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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引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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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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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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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府发〔20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互动,以加快发展促进就业、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结合黔西南州产业发展实际,继续改造提升煤炭、黄金、电力等传统产业。以大山地旅游为引领,着力做大服务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成果转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更多地满足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为重点的就业需求。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和促进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就业吸纳能力。(牵头单位: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继续落实“3个15万元”扶持政策,按照省微企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扶持发展工作,带动就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创新政府采购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对小微企业新招录劳动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牵头单位:州工信委、州工商局、州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人行,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四)开展就失业监测。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及村劳动保障协管员进村入户,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调查统计,完善已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情况监测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控范围;扩大企业岗位流失和失业动态监测,监测企业从2015年的55户扩大到不低于65户,到2017年将用工量大、流动性强的个体工商户、物流行业的岗位流动纳入监控范围。(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准入环境。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壁垒,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业创新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及时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关联审批等方式,限时办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全面实现“一照一码”,制定出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编委办;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县(市)、义龙试验区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孵化园。重点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大众创空间等预孵化性质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用五年时间,建成5个初具规模、多层次、多类别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当地实际,对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和州内高校院所内及周边闲置楼宇等资源转型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企业由传统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鼓励员工成为平台的创业者,构建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牵头单位:州科技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人社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七)落实减税降费奖补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农民工、自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当年新招录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健全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认真落实促进创业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场地便利,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在该场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自主创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与其带动就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牵头单位: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工商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八)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产业类政府性基金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落实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的相关政策。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原则,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债券承销服务,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人行;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州人社局、州工信委)

(九)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妇女、刑释解教人员、农民工及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和困难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一次不超过1年期限的展期,展期不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政策性、公益性担保机构,放宽许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强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贴息奖补资金保障机制,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三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信用社区、互相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政策,降低反担保门槛。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完善贷款担保模式和审批流程,加强贷后跟踪服务和管理,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牵头单位:州人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聘、等职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探索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实施科技企业培育行动,每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成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项目与科技金融融合。(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科技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财政局)

(十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积极参与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障、信贷、税收等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吸引更多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启动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农村致富带头人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科技人员创业、能人创业及失业人员创业、残疾人创业等扶持项目,给予创业更多“阳光雨露”。建设创业孵化园,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为创业者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更多人员积极参与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各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录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深入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农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州政府金融办、州人行、州农信社、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二)发展“互联网+农村电子商务”带动返乡创业就业。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拓展业务领域,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推进电商产业园建设,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牵头单位:州商粮局、州工信委、州供销社、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邮政管理局、州食药监局、州农委、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以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为载体,加大对创业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孵化机构的建设力度和扶持力度,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优化创业环境,引导全民创业;积极组织参与创业创新大赛、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评选、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以《金州创客》为载体,加大对返乡农民工、乡村产业能人、大学生、退伍军人、妇女、青年等群体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推动我州“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激情的涌现,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牵头单位: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公务员招考和遴选“两个80%”政策,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管理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期满3年,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按《黔西南州人社局 黔西南州教育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校求职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州人社通〔2014〕51 号)办理。(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登记数据库,加强实名制就业动态管理。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搭建青年人才创业发展平台,着力吸引国内外人才到黔西南州创业发展。支持以创客空间为载体的创业要素生成发展,开拓社会资本支持青年就业创业新路径,开创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加大政府投入和就业资金筹集力度,整合运用各项引导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融资重点支持。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跟踪扶持机制,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探索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创业指导师,建设社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共享创业导师队伍。探索建立创业项目库,为初始创业者提供项目指引,减少创业盲目性。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完善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坚持劳务输出与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并重,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农民工就业歧视性规定。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及时发布州内重点工程岗位信息,鼓励州内重点工程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回流、农村创业人员跟踪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扶贫生态移民的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及长远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因征收农村土地直接受益的企业,应优先提供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农委、州扶贫办;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移民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八)促进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积极为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比例预留岗位用于择优招录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十九)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1号)和《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精准帮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的通知>》(州人社通〔2015〕90号)精神,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特点和需求,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全覆盖工程,确保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每人都能接受至少一次以上就业、创业培训。加大教育“9+3”计划实施力度,深入实施“双挂牌双证书”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向技能人才转变。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窗口,人社、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办公,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引导和鼓励更多农民工、家庭劳动力、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近就业,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的关爱服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年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工作机构建设,建立村(居、社区)就业创业服务站,实现州、县(市、试验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服务全覆盖,统一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编委办、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人社、工信、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州级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和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二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工作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困难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应对失业风险就业应急预案,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落实失业保险金当年征收部分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就业专项资金的政策,推进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本州城镇常住取得居住地常住证明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有条件的县(市)、义龙试验区可探索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探索实现“证卡合一”。(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五)提升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质量。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优化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积极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围绕产业政策和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培训,重点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和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等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制定并落实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与高职院校、中职学校统一的生均经费政策,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支持、统一招生”的原则,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双挂牌”、“双证书”融合发展。认真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提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完善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标准制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农委、州扶贫办、州工信委、州总工会、州妇联、团州委、州残联)

(二十六)积极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改造提升一批高、中、初级技能培训实训和师资培训基地,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实施技工院校教师国培计划。完善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在基层和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条件的,可比照本岗位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其学历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并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抓总,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上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支持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创业服务向基层延伸,形成州、县(市、试验区)创业平台体系。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九)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改善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统计数据应用质量。进一步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效果调查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统计局;责任单位: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十)注重舆论引导。各县(市、试验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点热点问题。通过开展《金州创客》系列访谈节目及评选“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等形式,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每个村、社区的宣传栏设立就业创业政策板块,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牵头单位: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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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通知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2日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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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通知内容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陆续到位。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工作规则》予以修订,并公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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