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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工程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设备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法律、法规 ,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和办法;总结经验,探索完善我国设备监理制度;推广设备监理的科学方法。并根据政府委托受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设备监理人员培训单位及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资格申请并组织审查,做出评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资格评定报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发证书的资格实施监督、复审;组织编写设备监理培训教材;根据委托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等。根据设备监理业务的需要进行有关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组织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种形式的设备监理技术服务,开展设备监理的经验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设备监理服务的质量。并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监理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建立全国设备监理网络系统,开展设备监理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编辑、翻译出版设备监理标准、期刊、书籍、文集、资料等。
其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单位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缩写:CAPE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设备监理单位、注册设备监理师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单位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会员权益,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保证设备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设备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 ,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办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整体竞争力;总结经验,完善我国设备监理制度;推广设备监理的科学方法。
(三)根据政府委托受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并组织审查,做出评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资格评定报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四)根据设备监理业务的需要进行有关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组织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种形式的设备监理技术服务,开展设备监理的经验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设备监理服务的质量。
(五)组织编写设备监理培训资料,根据委托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等管理工作,组织设备监理人员培训单位的审查认可。
(六)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监理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设备质量水平。
(七)建立设备监理信息系统。根据授权,对设备监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服务。
(八)开展设备监理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制订设备监理标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员通讯、期刊、书籍,翻译文集、资料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设备监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于设备监理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参与行业内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则的制定;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理事会制定促进设备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关工作方针,并监督实施落实;
(四)处理其它与本团体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室)、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邮编:100029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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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长助理张瑞杰一行访问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AIIB),受到亚投行副行长丹尼·亚历山大爵士(Sir Danny Alexander)的热情接待。
实施工程设备全过程的监理-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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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部委等相关领导和老同志的支持和关怀下,为响应十八大李克强总理提出简政放权,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会议精神指导下由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中国机械设备监理协会授权北京国泰中安机械设备中心,联合国内几十家机械设备业内企业发起成立的具有企业背景和社会公益性的企业联盟机构。
利国利民履行职能
1、其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27号质量发展纲要》,协助国家建立机械设备权属身份识别系统,完善机械设备行业产品流通领域服务体系建设,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2、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逐步解决工程机械行业长期存在的无牌无证、融资难、保险难等现状,促进机械设备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3、积极响应和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4〕1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利用社会资源服务好社会,协助政府做好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应急救援机械设备械数据库,为国家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提供准确设备信息保障;
4、组织开展市场调查(机械设备数据信息普查登记服务)工作。全国机械设备行业管理存在真空,安全事故频发,市场无序不稳,权属身份识别难、保险难、融资难、维权难、应急设备信息缺失。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为政府提供准确应急设备信息保障,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做好这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服务,在全国展开应急救援机械设备数据信息普查登记服务工作,建立机械设备信息数据库,安装北斗定位系统,为各级政府应急部门提供救援装备服务。
倾情为民、热情服务
为了全面服务全国机械设备行业,以北京国泰中安机械设备中心为项目运营总部的领导下,各省、市县合作企业纷纷在企业内部设立了机械设备应急救援服务管理部门,建立了移动稽查数据采集平台。
充分利用联通公司在移动通讯和互联网领域的强大优势,应急机械设备调度指挥平台以及应急机械设备、车辆、北斗定位系统的通讯板块采用联通公司提供的优质服务产品,以确保通讯保障。移动互联网O2O电子化交易平台和广大业主APP自助订货平台也正在建设中,将促使机械设备行业领域各类消耗品形成电子化交易,降低采购成本,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使广大机械设备业主获得前所未有的实惠。联通公司计划为本行业推出集团VPN网、蓝信、4G手机团购、行业短信、互联网专线、网元出租等通信或信息化产品及综合信息服务保障。
为顺利开展机械设备信息采集与档案建立工作,北京国泰中安机械设备中心代表中国机械设备监理协会授权各省、市县合作联盟企业内部设立服务机构,并授权其使用中国机械设备监理协会的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管理局申请并注册)、代理本协会各类科研成果、专利产品。
建立以民间机械设备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协会下设福建应急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江西应急工程管理办公室、山东机械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三个办事处处,下设秘书处、融资保险处、财务处、教育培训处、信息管理中心。 协会在中国大陆共有40多个授权机构,建立以应急抢险为目的的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会长:彭瑞林(原商务部机关服务局局长)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彭伟峰(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董事长)
副会长:郑建生(江西省建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倾情为民,热情服务。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中国机械设备监理协会
英文:CHINESE MECHANICAL EQUIPMENT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CMESA
英文简称:CNJX(注:中国机械)
第二条本团体属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行机构,联合全国机械设备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松散型的企业联盟。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服务内容: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市场广大机械设备用户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广大合作企业及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个人的权益,组织全体成员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胆探索改革、大胆创新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管理模式,规范行业市场,排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总体部署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积极响应和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4〕1号)等文件规定,建立以民间机械设备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促进机械设备行业健康发展。本团体是由全国各地行业内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共同为全国机械设备进行身份识别、保险、融资、工程信息交流、技术交流、作业安全培训、设备租赁、设备交易等提供市场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行业健康稳定而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愿性的行业自律联盟公益性组织。组织和号召机械设备行业共同参与普法宣传、法律维权、应急救援等公益性活动,为机械设备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众形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具体业务授权北京国泰中安机械设备中心全权负责。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8楼1814-181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机械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设备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办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整体竞争力;总结经验,完善我国机械设备监理制度。
(三)面向全国机械设备终端客户进行普查登记、设备信息建档、发放身份识别号牌、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安全作业培训、设备质量检测;协调解决保险、融资;开展法律维权活动、进行普法宣传等。
(四)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展开市场服务,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作业风险。
(五)组织编写机械设备作业培训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作业人员参与培训和考核。
(六)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进行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机械设备质量水平。
(七)建立机械设备监理信息系统,建立卫星调度指挥中心。根据授权,对机械设备市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八)开展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制订标准,编辑通讯、期刊、书籍,翻译文集、资料等。
第三章 团体成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成员种类: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于机械设备监理事业。
(四)必须是本团体业务代理机构。
第九条 全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理事会成员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团体理事会候选成员须是省级代理机构;
(四)加入和退出自愿、自由。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参与行业内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则的制定;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和退出自愿、自由。
第十一条 团体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相关证件。如果半年内不执行本团体管理规定和交办的相关任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属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下属机构,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拥有最终决策权力。
(一)召集紧急全体会议。
(二)任命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成立或终止本团体。
第十五条 本团体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相关标准;
(五)报请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体代表大会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发起:会长、秘书长任命提名和罢免动议;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全权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理事会制定促进设备监理健的有关工作方针,并监督实施落实;
(四)处理其它与本团体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室)、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核并提请会长批准;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由各级业务承办单位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本团体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北京总部由北京国泰中安机械设备中心负责提供经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各级承办机构自行解决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置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9日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及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及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4年4月8日下设机构福建应急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成立
2014年10月26日下设机构福清市应急工程机械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