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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设备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中国机械设备监理协会 英文:CHINESE MECHANICAL EQUIPMENT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CMESA 英文简称:CNJX(注:中国机械) 第二条本团体属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行机构,联合全国机械设备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松散型的企业联盟。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服务内容: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中国机械设备监理协会

英文:CHINESE MECHANICAL EQUIPMENT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CMESA

英文简称:CNJX(注:中国机械)

第二条本团体属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行机构,联合全国机械设备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松散型的企业联盟。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服务内容: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市场广大机械设备用户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广大合作企业及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个人的权益,组织全体成员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胆探索改革、大胆创新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管理模式,规范行业市场,排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总体部署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积极响应和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4〕1号)等文件规定,建立以民间机械设备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促进机械设备行业健康发展。本团体是由全国各地行业内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共同为全国机械设备进行身份识别、保险、融资、工程信息交流、技术交流、作业安全培训、设备租赁、设备交易等提供市场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行业健康稳定而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愿性的行业自律联盟公益性组织。组织和号召机械设备行业共同参与普法宣传、法律维权、应急救援等公益性活动,为机械设备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众形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具体业务授权北京国泰中安机械设备中心全权负责。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8楼1814-181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机械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设备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办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整体竞争力;总结经验,完善我国机械设备监理制度。

(三)面向全国机械设备终端客户进行普查登记、设备信息建档、发放身份识别号牌、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安全作业培训、设备质量检测;协调解决保险、融资;开展法律维权活动、进行普法宣传等。

(四)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展开市场服务,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作业风险。

(五)组织编写机械设备作业培训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作业人员参与培训和考核。

(六)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进行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机械设备质量水平。

(七)建立机械设备监理信息系统,建立卫星调度指挥中心。根据授权,对机械设备市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八)开展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制订标准,编辑通讯、期刊、书籍,翻译文集、资料等。

第三章 团体成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成员种类: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于机械设备监理事业。

(四)必须是本团体业务代理机构。

第九条 全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理事会成员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团体理事会候选成员须是省级代理机构;

(四)加入和退出自愿、自由。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参与行业内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则的制定;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和退出自愿、自由。

第十一条 团体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相关证件。如果半年内不执行本团体管理规定和交办的相关任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属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下属机构,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拥有最终决策权力。

(一)召集紧急全体会议。

(二)任命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成立或终止本团体。

第十五条 本团体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相关标准;

(五)报请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体代表大会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发起:会长、秘书长任命提名和罢免动议;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全权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理事会制定促进设备监理健的有关工作方针,并监督实施落实;

(四)处理其它与本团体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室)、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核并提请会长批准;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由各级业务承办单位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本团体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北京总部由北京国泰中安机械设备中心负责提供经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各级承办机构自行解决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置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9日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及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及中国机械设备管理集团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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