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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举行全国土地会议,于九月 十三日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这份文件不但肯定了一九四六年《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中共中央注: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第五条
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中共中央注: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
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第十二条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之。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农会应禁止任何人为着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及进行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这些物品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业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如农民不要求重分时,可不重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令 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
1947年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主要内容有: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
1947年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有: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
中国土地与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比较研究
土地与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土地市场和矿业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编制和实施土地与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通过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与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本文从创立背景与历史发展、编制程序与主要内容、成果形式与审批制度等多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以推动我国规划制度的完善和新一轮规划的修编。
全球地图第一版中国土地覆盖产品的生成
介绍了全球地图第一版中国土地覆盖分类产品的遥感数据源、数据处理方法及结果,详细介绍了非监督聚类和决策树分类相结合的区域级土地覆盖分类方法及处理步骤,并以2003年全年的MODIS/TERRA16d合成产品MOD43B4为主要遥感数据源,采用先进行影像聚类,然后以聚类结果为处理单元进行多时相多特征决策树分类,得到了覆盖全国、约1km分辨率的土地覆盖分类结果。采用室内精度评定和外业验证两种方法对分类结果进行了检验,生成的中国土地覆盖分类产品的精度为89.14%。
本词条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 提供内容 。
中共中央1947年10月10日发出。2011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十四册。《决议》首先指出了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的状态和根源;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中国共产党根据农民的要求,消灭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决议》指出,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集了全国土地会议,在这个会议上,详细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完全同意这个土地法大纲,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展开及贯彻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后附《中国土地法大纲》。
释文:其研究内容包括土地法基本原则、规范和历史发展规律,土地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土地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以及人们关于土地法的观念和学说等。其内容有:①土地立法。即各种土地法律规范的创制,包括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体系、立法程序、立法规划等。②土地法律制度。即关于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设置、内容和操作规程等。③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即保证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切实贯彻到实际生活中去。④土地法理论问题。包括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体系、特征,在国家总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⑤对国外土地法的比较研究。20世纪20年代后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关系日益复杂,法学研究分科细化,土地法学才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的土地法规,1986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l994年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些立法对健全中国土地法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土地法学的发展制造了良好条件。
词目:土地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