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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日报社、工人日报社、农民日报社、新浪、腾讯、雅虎、搜狐、网易、搜房、全国各省委省政府直属新闻站点、各省市报业集团和地方知名综合信息门户网站以及20余家省级卫视电视台和香港有线电视台、凤凰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
1、突破经营阻碍——企业专题内训——解决经营难题
中装联针对装饰公司经营中遇到的用人难、管理难、执行难、推广难、营销难等实际问题,邀请行业内实战型专家、讲师,业内知名企业老总,1对1进行指导讲解。同时,联盟将面向有需求的成员提供独立的企业内训,现场指导和解决实际运营中所遇到的管理、工程、设计、营销、市场、人力等难题。
成员单位可将经营疑问以Email形式发送至中心秘书处,秘书处24小时内调派相关专家1对1电话指导,成员单位也可直接联系中心秘书处呼叫中心,由呼叫中心值班专家答疑解惑或直接转接相关专家。
2、突破管理阻碍——领先的企业管理新模式新理念——针对性解决粗放式管理问题。
企业管理是企业健康运营中一个重要环节。联合会整合业内资深专家开发出适合装饰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并帮助成员单位导入这些新模式和新理念。以精细化的操作、精细化的控制、精细化的核算、精细化的分析、精细化的规划帮助成员单位实现从机会型到战略型、从经验型到科学型、从定性到量化、从粗放型到精细化的转变。
3、突破策划阻碍——装饰企业的贴身策划专家——解决策划问题——实现业绩井喷式爆发。
缺乏精通人口统计学、消费心理学、消费轨迹引导学、自创行为控制学等各种策划领域专业学科的人才是装饰企业普遍存在的一大软肋,可以说缺乏策划能力是装企陷入恶性价格战的主要原因。
成员单位在筹划产品卖点或举办大型活动前,可将策划案以Email形式发送至中心秘书处申请优化,72小时内即有相关专家1对1电话指导。在策划案实施完毕之前,中国装饰企业规范经营联合会秘书处和指导专家负有保密责任。
4、突破销售阻碍——实战为王的销售引领模式——缩短业务培训周期——大幅提升成交率
中国装饰企业规范经营联合会每季整理并录制《设计师沟通技巧实战集锦》向成员单位免费发放,并每月根据成员单位具体市场阻碍组织实战培训课程,成员单位业务及设计人员。进入联合会指定语音聊天室在业内营销实战专家的主持下进行实战演练,并根据成员单位的企业特点和实战演练所体现的销售软肋指导成员单位制作销售工具系统。
工具系统:将一种先进的思想或技巧固定为一种细节化并可量化考量的标准化模块以便复制传播。工具系统在业务培训、营销流程乃至渠道招商中都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很多装饰公司老总都有过各种各样创新性的好想法,但因为没有制定相应的工具系统作为引领,最终都因其粗放式执行而出现各种问题。
5、突破规模阻碍——颠覆性的轻公司运营模式——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大幅提升公司利润。
企业运营模式是企业健康运营中的重要基础。中装联整合业内资深专家开发出适合装饰企业的轻公司运营模式,并帮助成员单位导入这些新模式和新理念,优化组织架构,在提升企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同时降低运营压力。
6、突破信任阻碍——弘扬行业正能量——媒体深度跟踪企业公益事件——提升企业公信力
1、联合会成员单位如需举办公益活动,不论活动大小,可提前十日向中装联公益委员会申请支持,经委员会评估确系公益性质的,由联合会中心秘书处部署媒体深度关注。
2、中装联以“弘扬行业正气,引领行业发展”作为指导思想,成员单位自愿遵守地方分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报中心秘书处备案且经媒体公示的地方行业自律规范,成员单位签署自律规范即意味着自愿接受中装联与合作媒体的联合监察机制。如有违反,一经核实,立即除名,并联同合作媒体共同发布除名公告。2100433B
一、秉持“睿智博弈,共享共赢”的核心价值观;
二、秉持:“个性化、互动性、信息共享化和资源无限性的运营理念;
三、弘扬装企正面形象,化解行业诚信危机;引领装饰企业走向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的发展道路。
四、计划2018年之前,整合全国30%的装饰企业,抢占中国装饰行业70%的市场份额。
五、成为中国装饰行业最受尊敬的社团组织,成为中国装饰企业的紧密型最佳战略合作伙伴。
装饰企业百强企业都有以下几家 1、北京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1997年北京,家装公装大型龙头企业) 2、东易日盛集团 (1996年,家居装饰集团,北京著...
1 东易日盛装饰 ( 中国较具实力的家居装饰集团之一,家装行业知名企业,第一家上市的家装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龙发装饰LONG...
对一个装修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代表着消费者认可度。在家装行业,受到公司产品、使用材料、施工能力、设计能力、售后服务、性价比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要想好,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控,做到 非常好。 生活家家居现已成...
一、资源共享
1、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比如共享一些营销策划方案、行业发展创意、材料商信息、设计图片素材等资源的共享;
2、实现人才资源的共享——比如在某一成员单位举行开业活动、会议营销、或者有招投标工程、或者大客户营销时,异地成员单位之间互派经理、设计师等助阵团参与进来,壮大该成员单位的实力和声威;
3、实现材料资源的共享——整合材料商资源为全体成员所用,根据联合会成员单位需求,以大批量大订单方式,直接与品牌材料商谈判,取得代理权获得更低底价材料或者从厂家直接订制或开发特供型号材料;
4、实现工程案例的共享——联合会中心秘书处每季采集各地成员单位优秀设计案例以电子内刊形式向成员单位发放。成员单位可组织设计师学习以从中获得设计灵感,也可直接作为效果图参考资料向消费者进行展示;
5、实现业务资源的共享——比如A地一成员单位的客户表达了自己在B地某一产业需要装修的需求,那么A地的成员单位可以接下单子,邀请B地成员单位合作进行施工。
6、实现资质资源的共享——比如A成员单位有关系接下一个大型工程但本身缺乏施工资质,可经联合会中心秘书处介绍与具备施工资质的B成员单位合作,强强联合接下单子。
大型轨道交通装备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
大型轨道交通装备企业 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决策与实施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南车)于 2000 年注册成立, 现有 19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总资产超过 720亿元,净资产 246 亿元,员工 8万余人。主要从事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 城轨地铁车辆及重要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租赁和 轨道交通装备专有技术延伸产业,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力机车研发 制造基地、全球技术领先的高速动车组研发制造基地、行业领先 的大功率内燃机车及柴油机研发制造基地、国内高档客车研制的 领先企业、亚洲最大的铁路货车研发制造基地、三家总规模全球 最大的城轨车辆国产化定点企业。同时,中国南车利用轨道交通 装备专有技术,积极开发并成功扩展延伸产品市场,包括电动汽 车、风力发电设备、汽车配件、船用曲轴和柴油机、大功率半导 体元件、工程机械等。 一、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决策与实施背景 —1—
中国建筑业联合会召开发挥国营大型建筑企业骨干作用理论研讨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大中型建筑企业如何适应客观环境,调整企业结构和经营战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的骨干作用。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健全和加强各项基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是水力发电企业及其领导人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其前身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水力发电分会,1989年由十几家水电厂自发组织成立,2000年2月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确认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其领导。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力发电分会(简称中电联火电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电联火电分会是由创建于1990年11月的中国水利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火力发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火力发电分会)发展而来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分支机构,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促进全国电力行业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做好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电力企事业单位、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服务,保障电力职工的身体健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成立于1998年9月,其前身为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农电分会,是以全国省、地、县农电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是联系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挂靠在北京供电局,是由各省(市、区)农电局(处),地区级电业局及县供电企业组成的群众性中介组织,大约有230个会员单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长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主任李振生担任。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热电厂,综合利用电厂,部分小型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及有关企业(团体)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组织,是技术交流与经济协作的社会团体。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
根据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有关社团工作规定的精神。电力企业协会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合署办公,一体化工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三届二次会议决定,原电力企业协会机械分会适当扩大范围,组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原电力企协机械分会成员,全部转为电站装备分会会员,在遵守中电联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电力部门制造企业和为电力生产建设服务的电站设备制造企业均可入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燃料分会是全国发电企业事业单位,电力燃料公司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组织,是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中电联燃料分会按照中电联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燃料行业的规定约定履行电力燃料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履行政府委托要求承办的事项,履行会员单位共同要求承办的事项,开展电力燃料行业的监督,协调和自律工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供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供电分会是中电联的直属专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供电企业,含地,市级供电局(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管理下的超高压局(公司)和当地电力大户等组成,遵守中电联章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现有会员216个。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输变电设备分会
中电联输变电设备分会是在原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线路器材、铁塔制造专业委员会(均成立于1994年)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于2000年7月成立的,已有高、中、低压电器,自动化,输电线路企业(高压开关,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继电保护,电线电缆,电瓷,杆塔,金具等专业生产厂)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北京电建所等科研单位团体会员80多人。2100433B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形象标识由圆形图案及“CNTAC”英文缩写组成。
宗旨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中国纺织工业健康发展,为中国纺织现代化建设服务。
使命
为企业做好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为员工创造价值。
愿景
建现代纺织强国,创一流品牌协会。
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和修改,2013年4月28日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合会定名为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以下简称为联合会),英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Interior Design Association,简称CIIDA。
第二条本联合会由国内外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联合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提高国内室内设计水平,带动室内设计行业上下游产业的全面发展,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提升,增进国际行业的交流及合作,共同发展。以提升和创造更绿色,生态,环保,低碳,舒适的人居环境为宗旨。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拟定为国家建设部,社团登记机关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本联合会的国际总部在香港,国内总部在北京,世界各地逐步开设联合会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合会业务范围为:
1.维护联合会会员各项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合理建议,协助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为国家制定和完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意见。
2.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健康,有序的行业共同发展。
3.加强室内设计行业的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行业工作及活动,签订联合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
4.开展调查研究,对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5.组织联合会会员的国际交流,国际考察,国际学习培训,国际行业评比,以全面提升国内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技术创新。
6.协助国际国内室内设计行业组织机构的各项活动和资质评审及资质鉴定工作。
7.监督和指导联合会会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科技,促进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行业服务理念。
8.联合组织国际之间的行业学术交流,国际设计行业展览展示,国际设计行业竞赛。
9.联合国际室内设计行业资源编写联合会会刊和联合会内部资料及图书。
10.承办国际国内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授权和联合会会员单位推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联合会会员:国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国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国际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晋升为国际资深联合会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联合会需具有一定室内设计行业资质及相关证明,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加入。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3. 有自愿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4. 会员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必须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
5. 团体会员必须取得合法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联合会个人会员:
(1)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水平或具有行业业绩者
(2) 获得国内外室内设计院校或相关专业院校及培训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3) 取得国内外建筑师,工程师,设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行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4) 国内外室内设计及相关行业大赛的获奖者,发表过行业论文和学术文章者
(5) 从事国际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交流,做出一定成绩者。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审请为联合会团体会员:
凡是国内外与室内设计行业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建材厂商,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联合会活动并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团体,均可申请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联合会学生会员。
国内外大学研究生,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和留学生均可申请。
4. 名誉会员:
凡对本联合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后,聘请为名誉会员,并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以发表的专业论文及文章,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2. 由联合会秘书处审查资格,核实相关证件,如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详细,要求申请者将资料不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3. 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批。
4. 通过审批的申请入会者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收到通知后请邮寄个人照片和交纳入会会费,办理正式会员证并备案登记入册,会员可通过联合会官网查询会员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参与联合会的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投诉权,监督权。
4. 对外使用本联合会会员名誉身份的权利。
5. 享有联合会各方面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6. 享有提请联合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7.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自主权。
8. 名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按时缴纳本联合会会费及会刊资料费。
2. 遵守本联合会各项章程及各项决议。
3. 完成本联合会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
4. 受邀出席参加本联合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5. 维护本联合会的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6. 积极参与本联合会的各项慈善和公益活动。
7. 为本联合会会刊和网站提供最新作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义务。
8. 受邀代表本联合会进行国际交流,学术研讨,国外考察,国际竞赛等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凡本联合会会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2. 影响损毁本联合会名誉者
3. 不按时缴纳会费,经联合会通知应为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备案登记注销。
4.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5.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注:会员退会后,必须及时交回会员证书;凡注销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缴之前所欠的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先关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比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部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名单
5. 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6.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超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
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联合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联合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 签署由联合会名义发布重要文件;
(四)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
(五)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六)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法人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由候补理事依序递补。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3.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4. 被罢免或撤免者。
5. 在一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二次以上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在名单中。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