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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招投标失信”说不——招投标惩戒机制进行时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然而,伴随招投标的兴起,在招标投标市场出现了一系列不诚信和不自律的行为。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与治理?
积极探索招投标廉政准入制
当前,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中推行的项目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等,已经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农发工程的质量。然而,如何进一步将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搞好,彻底杜绝“豆腐渣工程”、“坑农工程”,还需要从实践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去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农发局大胆借鉴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等行业招投标实行“黑名单”制,“信誉等级评星”制等做法,建立廉政准入制,实行源头把关,并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建设年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实行“统一进场、办管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制度。与招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类招投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发布。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对招投标活动实行集中全程监管。
名单范围从过去的投标企业扩展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6月23日,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获悉,为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要求,招投标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招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并首次要求将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扩大到招投标的各方当事人,如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师等。
据了解,建立招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就是建立招投标活动中的“黑名单制”,我省一部分地方已在试点,该《通知》出台后,全省将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实施“黑名单制”。
“黑名单”扩容
该《通知》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扩大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范围,是该《通知》的一大重要创新。曾经开展查询工作,都以针对投标人为主,但招投标涉及的环节、主体很多,板子不能都打在投标人身上。”同时,他认为,查询不是目的,查询后如何对各方主体进行限制才是重点。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同意:“各方主体的行贿犯罪记录应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我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置。
下一步全面实施
目前,我省一些交易中心已开始尝试查询工作。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但凡重大项目,如政府采购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由该中心采集相关信息,县检察院负责查询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行贿犯罪记录;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中标候选人参加交易活动前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中标的必要条件。据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已有一些地方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该工作会尽快在全省范围内铺开。”
不过,“新政”之下,群众也还有更高的期待。“在部门之间跑来跑去也就算了,信息更新还不及时真让人头痛。”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工作人员汪觅觅,在一次查询投标人行贿记录时,发现该企业信息并没有及时更新。对此,成都大学副教授李桂玲认为,“招投标涉及部门太多,若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不能达到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查询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省、市、县各级招投标相关部门都应建立起信息及时推送的制度。”
记者了解到,在雅安、广元两地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要求各级财政、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记录必须及时报送,以此来保障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各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快建立联动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查询工作和结果的应用到位。”(记者 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