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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保管赌注的人)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①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②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张维迎在阐发Blair的观点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是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从狭义上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研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激励机制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其主要着眼点在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这一层次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米勒、梅耶、石雷佛(Shleifer) 和魏施尼(Vishny)以及吴敬琏对其概念的阐述为代表。而就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正如威廉姆森、科克伦和沃特克和布莱尔所提出的那样,它不限于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研究,而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解读词条背后的知识 浩然文史 百度2021百大创作者,百家号金牌导师,学者,历史学博士,历史领域爱好者,优质文化领域创作者
刺史制度与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结构的流变——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古代监察制度和地方层级制度的变化可以看出:封建君主在制度的选择过程中优先考虑的是皇权的稳定,其次才是制度运行的绩效问题。而地方政府的层级的变迁,底层的逻辑始终是管理成本和管理绩效之间的矛盾运动,不同时期有 不同的选择环境,并无一定的好坏
2018-03-30138阅读25366照米勒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为了解决如下的委托一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如何确知企业管理人员只取得为适当的、盈利的项目所需的资金,而不是比实际所需多?在经营管理中,经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准则?谁将裁决经理人员是否真正成功地使用公司的资源:如果证明不是如此,谁负责以更好的经理人员替换他们?”
梅耶则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1997年,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石雷佛(Shleifer) 和魏施尼(Vishny)进一步把公司治理定义为"是要研究如何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研究出资人怎样可以使经理将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他们,研究怎样可以保证经理不吞掉他们所提供的资金、不将资金投资于坏项目。一句话,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出资者应该怎样控制经理、以使他们为自已的利益服务".
吴敬琏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2]
美国大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的定义是,"公司治理就是限制针对事后产生的准租金分配的种种约束方式的总和,包括:所有权的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接管,董事会制度,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产品市场的竞争,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组织结构等等".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
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
治理结构图治理结构意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本文从国际主流国家各种典型性治理类型介绍入手,通过各种模式的对比和分析,发掘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探析优化公司治理的运作机制,阐述内、外部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及各自的利弊,在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基础上,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提出对策建议。
基于项目治理视角的PPP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PPP和项目治理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分析项目治理理论对PPP治理的适用性。然后,运用项目治理理论重点研究PPP项目的治理结构,得出PPP项目的治理涉及政府、企业和PPP项目三个治理层次和内部、外部治理两个治理维度,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三大主体关系与项目治理理论涉及的\"政府—市场—社会\"背景具有一致性。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主要经历了坊厢、里甲等制度。由于城市与乡村联系紧密,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呈现出一种政府控制的差序格局状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市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整个社区呈现出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治理结构。
单位制对社会的整合是全方位的。从横向整合上来看,政府不仅通过“低工资高就业”的安置方式把几乎所有的城市劳动力整合到了单位体制中,而且通过“统包统配”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对城市劳动就业行为的控制和整合。此外,国家建立起来的单位保障和单位福利制度,不仅使职工个人,而且使职工家属也形成为一种与单位之间的高度依附和高度服从的关系,从而形成了单位对社会的超强整合。从纵向整合上来看,党和政府通过编制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网络,下级企事业单位隶属和服从上级企事业单位,而最上级企事业单位又隶属和服从于国家各个部门。总之,此时国家犹如一个巨大的“蜂巢”,将一个个单位吸附于其中,而单位又如“类蜂巢”将一个个社会成员吸附其中,从而形成一个“蜂窝状”社会。单位构成了城市的基本细胞,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和整合的微观基础。
当然,单位制对城市社会的整合尽管是全方位的,但并不是万能的。这是因为在城市社会还存在着一些无单位归属的居民。其主要成分是缺乏就业能力的老年妇女、残疾人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如果就其社会地位而言,他们属于社会边缘人群。对这一部分人群,国家通过以户籍为基础的居民委员会将其整合起来,形成为单位制的补充。
单位制存在和运行的条件有二:一是公有制尤其是国家所有制取代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形成独霸天下的格局。公有制单位完全隶属于政府,政府可以利用其对单位资源的掌控并通过单位完成对单位职工整合;二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体制使得政府可以直接管理单位的经济和一切社会事务,使单位成为政府的附属和社会整合工具。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单位体制相伴生的各种弊端日益明显。为割除弊端,中国进行了号称“第二次革命”的改革。改革的首要内容就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从“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策调整的不断深入,传统公有制独霸天下的格局最终解体。改革不仅冲击着传统的所有制结构,而且也带来了经济管理体制的革新。从“计划调节为主,但要注意市场的辅助调节作用”,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并将最终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这样,单位制存在和运行的两个基本条件在改革政策的荡涤下已不复存在,单位制也随之解体。
单位制的解体,也就意味着国家难以继续利用单位完成对社会的超强整合。与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单位与社会分离(将原来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从单位中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极大地改变着传统的国家微观基础。“单位人”重新回归为“社会人”、“社区人”,社区也重新成为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单元。然而,传统居民委员会整合力量配置很弱、整合功能单一的缺陷使其难以完成这一时代使命。由此就需要政府再次改革社会整合制度。这次整合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城市社区,改革的方式是开展社区建设,改革的内容是重新构建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并通过新的社区治理结构进行社会资源的动员与整合。
从整个中国社区建设的过程来看,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改革有两种基本导向:一是行政导向,即强化基层政府功能,主要运用政府及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自上而下的社会整合。并形成“新政府社会”。最典型的是20世纪90年代上海提出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这一做法为北京、石家庄等地借鉴和引用;二是自治导向,即强化基层社区的功能,主要通过建立社区自治组织进行社会整合,并形成“社区制”社会。最典型的是“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构建和谐社区,协调和均衡社区的各种利益关系。那么,和谐社区该如何构建,关键还是一个治理结构问题。一个健康的、成熟的和谐社区,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社会、社区与企业处于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区。因此,和谐社会社区治理结构的构成要素至少应该包含政府、社会、企业三个基本要素。
1、和谐社会社区治理结构中的政府
中国是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走的是赶超型的发展道路,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与整合能力对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当政府再也无法通过其控制的“单位”对社会进行超强动员和整合以后,政府应及时转移阵地,强化其在社区的动员与整合能力。
在现代民主社会,过去的命令-服从的动员与整合方式显然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的。在和谐社会中,政府应当不断提升其治理社会的能力。影响政府治理能力的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因此,在和谐社会中,政府必须及时更新社区治理理念、革新社区治理体制和创新社区治理方式。
(1)更新治理理念
政府社区治理能力能否提升首先是一个理念问题,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首先要做的事就是要更新其治理理念。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切实从思想上认识到以下几点:一是政府权威的保持和合法性的获得不是靠暴力机器的统治,而是靠社区居民基于与政府的共识而产生的认同感;二是政治信息不应由政府垄断,每个社区居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策信息;三是政府各部门不能利用专业分工或者层级体制推诿或者逃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四是在社区治理中领导的意志不能取代政策和法律,政策也不能大于法律;五是政府不应漠视社区居民的呼声,而应主动回应社区;六是评判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社区工作不应简单地采用功过论,而是应当采用有效论。
(2)革新治理体制
治理理念的更新可以说是政府社区治理能力提升的前提。不过,真正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还是得在治理理念的指导下,从具体的体制入手,进行治理体制的革新。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政府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治理体制的改革:一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多中心社区治理体制;二是建立政府与社区能有效进行信息沟通的平台;三是建立政府社区工作的责任机制;四是建立政府及时回应社区居民的呼声和要求的回应机制、五是建立规范政府社区行为的法律制度;六是建立科学的政府社区治理绩效评估体系。
(3)创新治理方式
为了使社区治理理念转变为社区治理实践,也为了使革新后的社区治理体制在提升政府社区治理能力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政府还有必要进行社区治理方式的创新。具体而言:一是要发展社区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在社区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在政府在中引进企业化的治理方式,实行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生产的分离;三是政府在社区中由“划桨”的治理方式转变为“掌舵”的治理方式。
2、和谐社会社区治理结构中的社会
社会也是构建和谐社区的一个主体性因素。社会既包括社区社会组织,也包括社区精英和社区普通居民。建设和谐社区,主要还是要增强社会的自我调适能力。社会自我调适能力与两个因素有关:一个是社会的利益格局;一个是社会的自组织形式。基于此,在和谐社区的构建过程中,为了增强社会的自我调适能力,我们可以建立多种利益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治理结构和培育公民社会。
(1)建立多种利益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治理结构
要构建和谐社区,关键是协调和均衡社区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多种利益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治理结构。这就要求对现有的社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揭示当前社区治理结构的实际状况,探讨其中的规律性,从而使社区治理结构不断接近理想的和谐状态。具体而言:一是要在分析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解决有可能出现社会离散、社会疏远、社会失序、社会失控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并通过逐步放权的方式培育其它社区社会组织,并使其充分发挥公益作用;三是积极引导社区精英参与社区治理;四是给予社区普通居民充分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通过上述途径构建的社区治理结构,其最终目标是使社区有足够的能力解决社区中的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从而使社区达到一种理想的和谐状态。
(2)培育公民社会
政府与社会互动的状况也是社会和谐程度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随着单位制的解体,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分散的居民互动,这种互动状况不仅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而且也容易产生政府与居民的矛盾。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并让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有个缓冲环节,在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有必要把城市居民组织起来。组织居民的最好方式就是培育公民社会。这就要求政府在社区建设中一是要尊重法律,给企业和居民组建自己的组织的自由和权利;二要转移职能,将社会性事务切实交给社会组织;三是下放权力,让公民社会有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四是转变观念,政府由与社会组织的对立转变为合作,放松对公民社会的管制。通过上述途径培育起来的公民社会,其目标就是要能够把单位制解体后分散的居民组织起来。由于城市公民社会是政府培育的结果,所以公民社会不可能成为西方国家的与社会形成对立的局面。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公民社会的形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达到国家与社会的和谐。
3、和谐社会社区治理结构中的企业
建设和谐社区,同样离不开社区企业。然而,由于社区内的企业绝大多数并非为社区所有,它们只是一种驻社区的单位,一般采用封闭的管理模式与社区隔绝开来。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和谐社会的社区治理结构时,能让这些驻社区的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治理,并与社区保持一种和谐互动关系。此外,很多社区有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它们也属于企业,在和谐社区治理结构的构建过程中,也要使它们能够与社区保持一种和谐互动关系。2100433B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