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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理念和工作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政府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政府工作职责】
第十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标准化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科技支撑】
第十九条【奖励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资金投入及其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设计和审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五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获得救治及赔偿权】
第五十七条【落实安全责任和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工会的职权】
第六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审批与验收】
第六十四条【禁止收费和要求购买指定产品】
第六十五条【监管部门的职权】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监督人员的执法准则与义务】
第六十八条【检查记录】
第六十九条【联合检查和分别检查】
第七十条【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报告、举报与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奖励制度】
第七十七条【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和舆论监督权利】
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应急救援组织、设施】
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置】
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报告义务】
第八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
第八十七条【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不得阻挠、干扰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定期分析和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对指定购买、乱收费的处理】
第九十二条【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不当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未依法履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职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职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验收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处罚】
第一百条【对涉及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对未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对违规发包、出租、未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安全要求的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对订立违规协议的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对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吊销证照的特定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赔偿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后记
本书以202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为据,逐条作出解读:
【条文主旨】高度概括,说明条文的核心要义。
【理解与适用】在深入阐释条文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新法的适用进行深入讲解。
【相关规定】 标注相关规范索引,打造安全生产“一本通”
本书为应急管理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执法人员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执法办案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相关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广大读者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是一部适时的实用教材。
薛长礼 北京化工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教学名师,美国圣玛丽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市优秀人才项目获得者。现任北京安全生产法治研究会会长,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创新网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课题评审专家、司法部课题评审专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职业资格试题库建设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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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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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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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 6 月 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释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释本》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城市群发展要义在于“聚气”
近日,《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复。规划明确,要努力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重要支撑、全国经济新增长极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城市群。
长江中游城市群实则是在一个圈、两个群基础上,规划出来的一个超大群。其面积达到31.7万平方公里。这个规模相当于整个日本面积的85%、德国面积的89%。这一城市群的形成,显然是给中部经济增添新的助推引擎。
但是,关于城市群,有一种盲目崇“大”的情绪。城市群大,就一定有竞争力吗?事实上并不一定。
日德等国都是城市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市圈与城市群的治理都规模有限。例如,2008年《日本国土形成规划》,按照各地区人口、经济规模、 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日本分为10个广域都市圈。德国中部的“莱茵-美茵”城市区共80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人口大约在400万至450万人。
因此,对于媒体的欢呼声,我们要有几分清醒。城市群的城市成长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武汉城市圈、环鄱阳湖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总体上都还处于向心 集聚阶段,即便在一个大的省级行政区内,体制、机制的障碍因素都还严重影响都市核心区与周边城市的联系合作,更何况跨越大的省级行政区的城市群发展规划上 的城市群距离成熟的城市群路途尚遥。唯有看到问题,才能保留清醒。
长江中游城市群其要义不在其于大,而在于是中国区域发展战略的“中气”。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其要义在于往一块“聚气”,如此才能支撑起长江经济带的“龙身”,达到预期目标。
长江经济带九省二市人口占全国四成,GDP总量约占全国的四成。在中国城市排行中,沿江城市在前50强中占据近一半席位。其中上海、重庆、武汉、南京等 城市居前15位左右。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来看,长江经济带纵贯东西、带动南北,是新一轮区域发展战略的“中气”所在。
从长江经济带的自身的格局来看,龙头日渐强壮。上海自贸区规划建设,推动上海对外开放走上一个新台阶。而合肥与杭州、南京规划定位于长三角副中心城市, 壮大了龙头的实力。再看长江经济带的龙尾,重庆、成都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统筹改革实验区等多种政策支持,在西部悄然崛起。在这种情形下,长江中游城市群 能否挺起,武汉、长沙、南昌等城市能否发展壮大成为内陆高地,已经不是长江中游几个城市的发展问题,而是关乎整个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关乎一带一路重大战略 的实现。
从未来看,长江中游城市群的优势,甚至不在于其大。在31.7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区域上,在三个省几十个地级行政区之间,如何进行机制、体制的设计?如何聚集长江经济带的“中气”,这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首先要面对的一大难题。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制定过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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