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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主要职能

1、 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2、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3、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4、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5、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6、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7、 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8、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9、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10、 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11、 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12、 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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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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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1000-A,板高500mm,壁厚 2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 m
  • 华岩
  • 13%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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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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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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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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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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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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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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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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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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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钻机

  • GJD15A
  • 深圳市2005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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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钻机

  • GJD15A
  •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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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钻机

  • GJD15A
  •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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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设备水力机械

  • 管径1 650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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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设备水力机械

  • 管径1650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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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思想牌

  • (1)规格:长x宽x高=1.5mx1.5mx0.1m (2)材质:304不锈钢材质
  • 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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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碎石

  • 比较大的
  • 1m³
  • 1
  •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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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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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 (含静校装置) 用于机发动机等动力机械输出功率测试 SG-400
  • 4台
  • 1
  • 金恒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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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 (含静校装置) 用于机发动机等动力机械输出功率测试 SG-50
  • 8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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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恒
  • 普通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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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块石

  • 1
  • 1m³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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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成立。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成立。

1958年2月11日,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水利电力部分设为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3月8日,《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再次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第二次设立水利电力部。

1988年,撤销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和水利部。

1993年3月,八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撤消能源部,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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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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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主要职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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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主要职能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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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年 " 月 %" 日 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年 " 月 %"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公布自 " #$$ 年 ’月 " 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 )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防 治水害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 下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 %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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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 60号) 来源: 互联网 时间: 2004-1-1 访问次数: 3027 (1995 年 12月 28 1995 年 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号公布) 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方法,对在研究、 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环境保护的原则。 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设。 其投资形成的电力, 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 电力投资者 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简介

(1986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二、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使用;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单位管理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考核合格后批准使用。

三、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负责对其计量工作检查、指导。

四、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按照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对其考核检定人员,建立和执行计量规章制度及检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属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以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检定、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五、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中,可根据需要开展修理业务,其工作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检查、指导。

六、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人员,在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监督下,由水利电力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在此规定发布之前,水利电力部门已进行的考核有效。

七、水利电力部门要对授权检定的计量工作加强管理,保证结算、收费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准确。当用户对计量准确性提出质疑时,应负责认真查处。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按计量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水利电力部门所属供电单位与其它部门用电单位因电能计量准确度发生的纠纷,先由上一级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对方主管部门进行第一次复核调解。对第一次调解不服的,可向双方再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第二次调解。对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问题,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仲裁检定,以国家电能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电能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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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七五”期间治淮问题报告的通知简介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

关于“七五”期间治淮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6〕78号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水利电力部《关于“七五”期间治淮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关于“七五”期间的治淮项目和投资规模,经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并在今年(1986 年)年初的全国计划会议上作了相应安排,希根据通知精神抓紧落实具体实施计划。

关于修建临淮岗控制工程问题,有关地区存在一些分歧,现经国务院反复研究,原则确定修建这项工程。由水电部组织有关单位提出正式设计方案,按建设程序报批。

淮河治理以及淮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对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治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水旱灾害已得到初步控制,淮河流域的生产面貌有了明显改变。但是,较大洪涝灾害的威胁仍很严重,水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不适应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治淮要继续贯彻“蓄泄兼筹”的治理方针,从全局利益出发,在搞好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关键工程的前期工作。

治淮问题较为复杂,历来矛盾较多,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顾全大局,互相配合,进一步推进淮河的治理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七五”期间治淮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自一九八一年国务院第一次治淮会议以来,水电部治淮委员会与豫、皖、苏、鲁四省水利部门,在中央有关部委大力支持下,编制了以恢复、巩固、发挥现有工程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步治淮规划,并对重大骨干工程的可行性作了专门论证。同时,治淮工程的实施也有一定进展,有关省进行了淮河干流中游的淮北大堤加固、新沂河大堤加固、行蓄洪区庄台、南四湖渔民庄台及洪泽湖周边处理、茨淮新河和部分上游水库加固等工程,进一步发挥了现有工程的作用。四年来的实践证明,一九八一年治淮会议的决定是正确的。

但是,由于建设资金的限制,以及对一些重大治理方案的认识尚不统一,致使一九八一年治淮会议提出的一些重要任务未能如期完成,影响了治淮工作的进展。淮河流域的治理,关系豫、皖、苏、鲁四省的一亿人口、二亿亩耕地的安危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全国有很大影响。建国以来,治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初步控制了大部分地区的常遇性水旱灾害,生产面貌有了显著改变。但现在仍有部分地区约五百万人受到洪涝灾害威胁。部分行、蓄洪区约一百万人民的生产、生活十分困难。如遇较大洪水,仍难避免发生重大灾害,甚至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工业用水、航运及其他方面也对治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必须统一认识,加快淮河的治理进度。一九八四年九月,赵紫阳总理视察淮河时指出,治淮成绩很大,仍需加强治理。我们认为,应继续贯彻“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和“小局要服从大局,大局要照顾小局,最终要服从大局”的原则。在治淮的统一规划下,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应在可能条件下,给予最大的支持。去年(1985年)三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治淮会议,研究了近期治淮的各项重大问题和“七五”期间的安排。之后,我们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初步确定了有关治淮的具体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淮河上游水库工程

当前,淮河流域内还有很多病库、险库,各省必须引起重视,优先安排,整修加固,保证不出重大垮坝事故。“七五”期间,国家重点支持加固河南宿鸭湖、山东许家崖、陡山等大型水库,复建河南板桥水库,并积极争取集资复建石漫滩水库。

二、淮河干流上、中游防洪

淮河上、中游的防洪问题关系到淮北平原、重要能源基地及交通干线的安全,目前标准偏低,应进一步提高。根据淮河干流上、中游地形、水文及社会经济特点,治淮委员会提出的主要规划是:(一)扩大行洪通道,使中小洪水畅通,减少行、蓄洪区使用机会;(二)修建临淮岗控制工程,将淮北大堤防洪标准提高到百年一遇;(三)行、蓄洪区实行特殊政策,积极发展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稳定群众生活。这三项措施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规划,统一安排,才能收到预期效果。目前,有关省对扩大行洪通道,认识比较一致,部分具体措施须进一步研究落实。

关于临淮岗控制工程的兴建与否,影响干流上、中、下游整个防洪措施的全面安排,必须速作决策。经治淮委员会多年反复论证认为,临淮岗工程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使淮北大堤防洪标准由四、五十年一遇,提高到百年一遇,有利于保护重点工矿区和铁路干线,比加高加固淮北大堤方案节省资金,效果好些。但坝的上游要多淹些土地,洪水位持续时间长些。权衡结果,修建临淮岗控制工程利多弊少,技术、经济上是可行的,应该兴建。河南省认为,修建临淮岗工程,将扩大上游淹没损失,延长高水位时间,加重灾情,淹没区的处理措施很困难,特别是调度复杂,会进一步加深中上游的矛盾;而加高加固淮北大堤的方案,同样可提高防洪标准,这样更为经济合理,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考虑各种不同意见,继续比较论证,暂缓作出决定。安徽省认为,续建临淮岗工程,充分利用前期洪水已淹没的坝上洼地,多蓄洪水,以提高淮北大堤防洪标准达到百年一遇,具有防洪调度灵活、不增加淮北大堤防汛困难、工程投资较小、经济效益较高的优点;加高淮北大堤方案,则工程大、投资多、维护费用大、防守困难、安全性差;扩大淮河行洪通道,必须与修建临淮岗控制工程同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淮北大堤的安全。鉴于有以上分歧意见,建议由国务院尽快作出决策。

关于行、蓄洪区实行特殊政策问题。我们认为,应遵照赵总理视察淮河时的指示精神,认真研究改变生产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弃秋夺午”,同时修建庄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由国家及受益地区的单位和农民提供一定资金,建立防洪基金。我部拟与财政部、民政部共同研究实行办法,在行、蓄洪区试行。行、蓄洪区要控制人口增长,进洪机遇多的地方,要通过各种方式把部分群众逐步转移出去。要加强行、蓄洪区行政管理。我部与治淮委员会拟同有关省对行、蓄洪区全面深入调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拟出具体政策和办法,提请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召集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策。

为了有利于城西湖周边的排涝和综合利用水面,南京军区在城西湖所建农场要尽快撤出,退垦还湖。

三、淮河的支流治理

“七五”期间重点加固沙河南堤,并续建茨淮新河、怀洪新河。茨淮新河剩余工程量已不多,安排在“七五”前期建成。怀洪新河,“七五”期间首先进行切岭工程,全部工程争取在“八五”期间建成。

淮北平原的其它跨省支流,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有步骤地安排黑茨河治理及汾泉河、涡河、奎濉河、包浍河等处理工程。

四、洪泽湖和人海水道

在“七五”期间按三千秒立米流量的规模修建入海水道,以提高洪泽湖的防洪标准;先按简易通水的要求,修建必要的工程。入江水道行洪一万二千秒立米流量的工程和洪泽湖大堤加固工程,应抓紧实施。洪泽湖近期蓄水位为十三米,防洪限制水位仍为十二点五米,远景蓄水位将抬高到十三点五米高程。

五、沂沭泗河东调南下工程

沂沭泗河东调南下工程的规划布局是正确的,国务院第一次治淮会议已予肯定。但这项工程进展不快,南下工程同东调工程的进度也不平衡。“七五”期间,要加快该项工程的建设步伐,在同步实施的原则下,加快南下工程,合理安排东调工程,逐步提高上下游的防洪标准。苏、鲁两省要从大局出发,互相促进,按治淮委员会提出的具体部署,积极实施。

原则同意山东省关于修建南四湖东堤的要求。请山东省及早编报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行审定。

六、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

由于种种原因,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设计任务书的提出时间推迟了,现应抓紧这项工作。经过几年的方案论证,我部和治淮委员会与有关省反复交换意见,虽然在具体问题上意见仍有分歧,但原则上都同意治淮委员会所提方案,并希望及早实施。我部基本同意治淮委员会提出的该工程设计任务书,拟报请国家计委审批。有关调水和航运的配合问题,由我部和交通部商办。

七、航运

淮河流域是重要的能源基地,淮河航运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水利、交通部门要通力合作,近期要首先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南北大运河。沙颍河贯穿豫、皖两省,并可经淮河干流直通长江,现在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水电部与交通部要共同努力,制订联合开发航运的规划,抓紧碍航闸坝复航,尽早全线通航。

八、治淮“七五”计划

我部和治淮委员会要与各有关省进一步商定“七五”计划的具体安排,分年实施。目前,主要是加强各项工程的前期工作,及早确定有关工程的规划方案,编制设计文件,为落实计划创造必要的前提。设计方案审定以后,要排除困难,积极实施,切勿因枝节问题贻误时机。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地区、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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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历任部长

傅作义(后任水利电力部部长)、张文碧(水利电力部革委会主任)、钱正英(先任水利电力部部长,后任水利部部长,再改任水利电力部部长)、杨振怀、钮茂生、汪恕诚、陈雷。

傅作义 (1949.10--1958.2,水利电力部 1958.2--1967)

陈德三 (水利电力部军管会主任 1967.10--1970.6)

张文碧 (水利电力部革命委员会 1970.6--1975.1)

钱正英 (女,水利电力部 1975.1--1988.4)

杨振怀 (1988.4--1993.3)

钮茂生 (满族,1993.3--1998.11)

汪恕诚(1998.11--2007.4.27)

陈 雷(2007.4.27--2018.03)

鄂竟平(2018.03-2021.02)

李国英(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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