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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信息

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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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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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品种:信息发布盒;型号:ZH-600;
  • 祉途
  • 13%
  • 云南祉途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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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系统

  • 信息发布系统管理软件
  • 慧峰
  • 13%
  • 北京慧峰诚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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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传输线:CAT5E 单网线;品种:信息发布器;型号:308X1
  • 煜升
  • 13%
  • 佛山市煜升电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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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传输线:CAT5E 单网线;品种:信息发布器;型号:308X1
  • 煜升
  • 13%
  • 佛山市煜升电子有限公司贵阳办事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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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提供信息发布屏管理,支持终端监控、素材管理、节目管理、日程管理、发布管理和审核管理等.
  • 13%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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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增值税)

  • 省2010定额
  • 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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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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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增值税)

  • 省2010定额
  • 工日
  • 韶关市始兴县2020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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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增值税)

  • 省2010定额
  • 工日
  • 韶关市始兴县202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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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桔梗

  • 苗高:25-30 冠幅:20-25
  • 梅州市2019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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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桔梗

  • 苗高:25-30 冠幅:20-25
  • 梅州市2020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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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系统

  • 信息发布系统模块对接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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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接口

  • (1)名称:信息发布接口
  • 1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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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信息发布

  • 提供INTERNET/INTRANET赛事综合信息实时发布服务
  • 1套
  • 1
  • 中意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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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信息发布终端的统一管理,信息素材管理,信息发布的推送和调度等功能.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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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华同方/西安协同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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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终端

  • 信息发布终端
  • 3套
  • 3
  • 不限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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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内容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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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信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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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信息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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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38号 颁布日期: 19931213 实施日期: 1994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 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 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 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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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第 1页 @ w w w . si n o a e c . c o m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资 料 编 号 财 政 部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 财政部 1995 年 1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取得收入 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 赠与 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 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 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 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 包 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 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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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他信息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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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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