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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劳动安全、监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含县、区)所有设计、制造、改装、安装、维修和使用起重机构的单位。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含改装、维修,下同)、使用和报废等由市劳动局实行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和各类电梯(包括客梯和手扶电梯、货梯、客货两用梯、杂物电梯、医用电梯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的制造与安装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颁标准及安全规定。
引进国外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必须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后方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
第七条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认可证。
外地来本市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当地省级劳动部签发的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证书)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或安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在市内设厂生产或承接安装业务,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内制造或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
第九条凡没有领取“安全认可证”或未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而擅自在市内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由市劳动局进行查处。
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雇请没有“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的申报、验收及年检
第十条起重机械安装施工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填报《珠海市电梯安装申请表》或《珠海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并向市劳动局递交下列凭证:
(一)安装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
(二)参与施工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修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其代号说明;
(四)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以及电梯的机房布置图和进道设计图。
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呈报市劳动局,领取《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确定检验日期。
第十二条市劳动局检验起重机械时,使用单位及安装单位应派人参加。检验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发给《电梯使用合格证》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检。
第十三条对未取得生产、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以及未经批准而擅自安装的起重机械,市劳动局一律不予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验收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和申报验收手续。未经市劳动局验收并领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准使用,违者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申请年检手续。
第十五条经检验起重机械安装不合格的,在复检期限内复检二次仍不合格者,市劳动局有权指定安装单位整改,其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因磨损或有严重缺陷危及安全的,市劳动局应注销其使用合格证,使用单位应立即了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检修后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复检,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重新启用。
经检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应迅速拆除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对在用的简易电梯要强化管理,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本办法实施后,不得再报装简易电梯。
第四章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八条起重机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要有专人操作、管理,并要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期间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起重机械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运行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因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或使用单位的责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时,按有关规定处罚或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局给予处罚。
(一)新装、改装、异地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审批,或申报后未经批准即行施工,以及起重机械安装后未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除责令补办申报、审批、检验手续外,对使用单位处以该起重机械工程总概算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安装或制造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向市劳动局申报进行检验的使用单位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三)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停用整改外,对等待、安装或使用单位罚款二千至一万元;
(四)对起重机械安全设施不维修、不保养,擅自停止使用或予以拆除的,市劳动局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并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五)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装的单位,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工人上岗,允许无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局进行处罚时,应制作《罚款决定通知书》并发给被处罚单位。受罚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缴付,逾期不缴的,每天加罚罚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缴付的罚款,应从税后留利或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事业单位缴付的罚款,在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罚款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对市劳动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劳动局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市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市劳动局的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劳动局因具体行政为不当,给被处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劳动局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对起重机械安全认证、检验、审检的技术规范,由市劳动局依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珠劳护〔1989〕75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一、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1、起重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起重司机、指挥员、司索(挂钩)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许上岗作业;2、起重作业时,必须有指挥员、起重司机、司索员...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1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宣贯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共有“健全起 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等七项措施。 一、 总则 1.2 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投 资建设的电力工程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 分为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 大型起重机 有:塔式起重机、 龙门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缆绳起重机、 输变电用张牵设备等; 中小型起重设备 有:简易升降机、 烟囱和水塔提升滑模 装置、吊蓝、抱杆、机动绞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 动葫芦、千斤顶等。 二、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 1、(2.2)省公司 基建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共有 4 条,第( 1)和( 4)条应该做到了,但第( 2)做没有 不知道,第( 4)做了检查,评价及考核应该没有做。 2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 1 页 共 8 页 规章制度: ________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2 页 共 8 页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 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 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 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 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 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
文件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珠海市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1年4月6日第9次市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方旋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保障起重机械业主(指承担设备使用管理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行使设备使用管理权限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和检测检验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用电力拖动、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含建筑升降机及载人吊笼)和电梯、自动扶梯。
第四条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一)对新安装、大修改造后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进行强制性质量与安全性能检验;
(二)对制造与安装质量存在争议的起重机械进行鉴定或者确认其检验结果;
(三)对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定期审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的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第四条规定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设计、制造与销售
第六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对所设计、制造起重机械的质量与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行业标准及安全规定。
引进国外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起重机械的制造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的起重机械。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的起重机械须有原厂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对于国产起重机械,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并已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资格证书备案手续;境外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境外制造的起重机械,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对申报安装起重机械时尚未办理前款规定的备案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不予受理其报装申请。
第三章 安装、大修改造与审验
第九条安装、大修改造、保养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大修改造、保养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相应内容的起重机械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业务前,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备案手续,取得从业资格备案卡(以下简称资格备案卡)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备案范围内的业务。
第十条起重机械安装前,其业主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装手续,经核准后,安装单位方可开始现场施工。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业主需要进行旨在提高在用设备主要性能的大修改造工作前,应当将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大修改造方案和有关计算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单位作业时,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完毕并通过施工单位自检,其业主必须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质量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凭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注册登记证后,相关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地施工用地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业主还应持设备注册登记证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业主必须按期向使用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类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两年。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其业主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停用申请,经核准后,可暂停参加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审验。
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重新启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换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运行,禁止业主私自启用报停设备。
第十六条对在安装、大修改造后质量与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或属在用设备定期审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意见书,由有关责任方限期整改完毕后再复检。监督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检验意见书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在规定复检期内未参加复检或经监督检验机构复检两次仍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要求业主另行聘请其他有资格证书的企业完成整改。
第四章 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业主应当与具有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资格证书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禁止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业主自行维修保养在用起重机械。
在用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十八条新装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经销企业及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一定时期的维修保养责任。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其业主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起重机械使用说明配备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
(二)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设备运行档案,记录起重机械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工作内容;
(三)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按时参加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审验;
(五)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及操作程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六)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有关部门及维修保养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电梯和载人升降机(本章内统称电梯,下同)的业主除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电梯的合理开放时间;
(二)在能够接收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
(三)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有关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维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四)加强对电梯消防、卫生的管理;
(五)为高层楼宇的客用电梯配备备用电源。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维修保养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修保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自检制度,保证自身维修保养的起重机械的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修保养人员应持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四)制定、实施维修保养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对维修保养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设施应在不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间隔内进行一次常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六)参考设备业主参加在用起重机械定期审验的时间安排,每年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进行一次内部检测;
(七)需要业主配合实施某项安全措施时,及时书面通知;
(八)在维修保养过程中,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九)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一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及保护现场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梯乘客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则:
(一)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则,按照安全警示标志操作;
(二)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因年幼、病残等原因不能独立使用电梯的人员搭乘电梯时,应由有行为能力者扶助;
(三)爱护电梯设施和附件;
(四)不得在电梯内追逐、打闹和嬉戏;
(五)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载客电梯运载货物;除随身携带的物品外,禁止使用自动扶梯运载货物;
(六)发生火灾时,禁止公安消防以外的人员使用电梯。
第二十三条设备业主、维修保养单位或监督检验机构发现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因磨损或者严重缺陷足以危及安全运行的,应即时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停止该设备运行。
第二十四条经监督检验机构检定报废的起重机械,其业主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废手续并迅速拆除。
第五章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的,设备业主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保养单位报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业主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完毕后,维修保养单位应会同设备业主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从业单位及设备业主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无相应资格证书而制造、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收回、拆除已施工设备、恢复作业现场原貌外,对违规者按每台违规设备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设备业主处以该起重机械工程总概算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对无相应资格证书而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委托无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人员维修保养及无资格证书自行保养在用起重机械的业主,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分别对有关各方按每台罚款1000元至2000元;
(三)对新装、大修改造、移地安装起重机械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后未经核准即要求有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施工的,起重机械安装后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使用的设备业主,除责令人相关手续外,对业主处以该起重机械工程总概算百分之一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每台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使用已办理报停手续的起重机械的,对业主按每台罚款1000元至2000元;
(五)对违反在用起重机械定期审验规定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过期失效,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向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年度检验的设备业主,责令其限期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每台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悬挂、固定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除责令起重机械业主立即改正外,并处每台500元的罚款;
(七)起重机械从业单位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个无证上岗人员罚款5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从业资格证书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质量下降,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规范要求的;
(二)制造、安装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的;
(三)因制造、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而造成重大人身事故或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
(四)转让、转借资格证书、协助无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合格证、代报装、代签维修保养合同或将制造、安装、大修改造以及维修保养任务转包、分包的。
第三十条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因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起重机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设备业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待有关部门查清责任后,业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因事故发生的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整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电梯乘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坏电梯、自动扶梯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受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有关对起重机械从业单位的资格认证、注册备案程序以及起重机械检验、审验的技术规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6月28日印发
珠海市市长质量奖是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获奖组织将获得珠海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021年6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荣获广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