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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本市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上所进行的所有商品住宅(含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对商品住宅完成的建设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建筑工程质量、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做好单项验收工作,积极配合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专家库。验收时从专家库随机抽样确定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商品住宅竣工后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并在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出示《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忠告购房者:新建商品住宅必须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按所申请预售面积的15%扣减准售面积,并在预售许可证上予以注明。预售扣减面积必须在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实行预登记制度及《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第一栋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领取《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第九条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时提交分期建设的图纸及文件。
第十条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各项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建成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已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有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合格评定意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已加具建筑工程竣工质量备案意见;
(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
(五)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六)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二)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道路、排污以及园林绿化等各项公共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五)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建设工程监理报告;
(七)《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各专业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单项验收申请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验收。评定合格的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的相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评定意见,不合格的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二)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四)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验收评定意见;
(五)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评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将该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及综合验收专家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及工作纪律,客观、公正、高效地做好验收工作,严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验收,并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前将属于预售扣减准售面积部分的房屋进行销售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预购登记、确权及《房地产权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住宅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未售房屋不得继续销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并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根据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造成购房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物价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区)的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旋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发你邮箱,请注意查收。
隐蔽工程是指将被其后工程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它是对一些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检查,由于检查对象就要被其他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障碍,故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 障业主合法权益, 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 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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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法第 814号 1993年 11月 1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提高住宅小区的综 合效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 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 (以下简称住 宅小区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城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 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 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住 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 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8-12-23
【生效日期】1998-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以住宅为主的单体建筑和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市辖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电、电信、邮政、公用事业、公安、消防、文化、教育、体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配合竣工综合验收,并做好前期的各项专业和单体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建设工程应先通过以下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验收。
(二)建设工程已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
(三)小区道路、排水设施、路牌等,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
(四)园林绿化工程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五)环境卫生设施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六)人防、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路灯、文化、教育、体育、安全防范、消防等设施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并由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编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三)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卫生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四)住宅小区内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所有的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七)住宅小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八)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九)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报住宅小区第一栋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的同时,到市建委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并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书》。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小区的用地、规划、建设文件。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竣工图纸。
(三)建设工程各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公共建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专项验收表。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应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
住宅小区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时间,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时,应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书》中列明。
第十条申请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已办理单项竣工验收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工地余泥已全部清理完毕。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邮条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已全部实施且落实了养护人员和措施。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建设局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区建设局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发出竣工综合验收通知书,并在30日内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三)市建委应自接到区建设局的验收报告后15日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评定。
(四)评定合格的,由市建委发给《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前,应当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移交给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局办理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手续。已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小区内的住宅、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区建设局代为实施,其费用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综合保证金专户中抵扣。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按时办理住宅小区验收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不予审批其有关的开发项目计划。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管理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进行整治或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造成购买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除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返修,并按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处以2%以上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水、供电、电信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市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市建委申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品住宅逐套竣工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在专家验收组验收核查合格的基础上,报请质量监督站对商品住宅进行分户竣工质量监督核查;商品住宅分户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竣工质量验收;
一、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1、建设单位应按《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宣城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成逐套检验程序,填写《检验结果表》、《检验记录表》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提请质监机构进行逐套检验核查;
2、逐套检验核查可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也可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为简化验收手续,正常情况下要求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
3、建设单位申请逐套检验核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竣工验收前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应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申请与竣工验收同时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尚应提交竣工验收其它相关资料;
4、收文窗口核对逐套检验资料完整性后,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二、逐套检验核查
根据《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应包括: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逐套检验记录;逐套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逐套检验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1.检验组织机构检查
逐套检验小组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参加逐套检验的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的人士。
2、逐套检验内容检查
逐套检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工程:
①建筑、结构工程;
②门窗安装工程;
③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
④防水工程;
⑤空调、制冷系统安装工程;
⑥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
⑦室内电气安装工程;
⑧燃气工程;
⑨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逐套检查的内容。
逐套检验具体项目必须符合《规则》的规定及《逐套检验方案》的要求。
3、逐套检验方案的检查
逐套检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逐套检验日程等。
4、逐套检验记录检查
逐套检验记录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证的完整性及签证人员资质;
②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实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及整改和复查情况。
5、逐套检验结果核查
质监机构对逐套检验结果核查的主要采取实物抽查的方式,逐套检验监督实物抽查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①实物抽查的重点应是涉及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常见质量缺陷、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
②实物抽查套数应不少于竣工总套数的3%且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③现场监督抽查位置应包含顶层、标准层、住宅首层及公共部分,抽查部位应包含:
1、套内卧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
2、公共部位的主要入口、走道、屋面、公共平台、地下室、电气/管道井、设备用房等;具体抽查位置和部位由监督员按相关原则随机抽取。
④实物抽查应按照《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表》(一)、(二)、(三)(四)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
三、逐套检验核查通过
1、质监机构对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2、在逐套检验核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接到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的整改回复后,竣工验收监督小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抽取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进行复查,并将整改和复查情况记入《逐套检验质量监督抽检记录》;
3、符合下列要求,逐套检验核查通过
①逐套检验组织机构有效;
②逐套检验的内容符合要求;
③逐套检验记录完整、有效;
④逐套检验与实物抽查情况相符。
4、逐套检验通过时间应当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经复查合格之日为准。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房屋交付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
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
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
应当组 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
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
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
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
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