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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

为落实《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指导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实施指 引。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基本信息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印发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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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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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政策解读

一、背景说明

根据珠海市九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和2020年5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出台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指引》总共三章12条,包括总则、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附则等三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含3项条款,第一条阐述《指引》制定依据;第二条提出各区应牵头成立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监督小组负责新型产业用地达产验收工作;第三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结果将作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项目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含6项条款,第四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采取“事前明确验收标准,事后对标验收”的方式开展;第五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可实行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第六条介绍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验收类型按照验收阶段分为建成投产验收和运营期满验收;第七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归纳四个验收程序,分别为“提出申请”、“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和“验收意见出具”;第八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达产验收指标标准,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强度”、“年产出比”、“财政贡献”和“分割转让比例”等;第九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验收,责令整改期限1年。

第三章“附则”,含3项条款,第十条明确项目达产验收之前,项目开发主体股权不得变更,自持不动产权不得转让;第十一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分期)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置方式;第十二条介绍《指引》解释部门和实施有效期限。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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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按照《办法》要求牵头成立的(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达产验收。项目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监督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结果,将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项目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采取“事前明确验收标准,事后对标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标准主要根据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相关内容确定。

第五条 按照《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实行分期建成投产的,可申请进行分期达产验收。采取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则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投资强度、年产出比(产出强度)和财政贡献指标。

第六条 验收类型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验收类型按照验收阶段分为建成投产验收和运营期满验收共2种。

(一)建成投产验收。新型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按约定当期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产出强度)通过验收的,允许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运营期满验收。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分期竣工且运营满5年,项目开发主体方应向监督小组申请整体或当期期满验收。如果验收中仅财政贡献指标未达标,允许开发主体按《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期限内的财政贡献指标补足差额(计算公式:每年补缴额=约定的年度财政贡献—年度实际上缴财政贡献),补足差额后,视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监督小组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作为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验收流程

(一)提出申请。项目开发主体按验收类型向属地监督小组提出验收申请,提供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投产时间、投资强度、年产出比(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分割转让比例等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材料审查。监督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开发主体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复核,形成项目复核意见,并根据工作分工将有关达产指标情况发各部门核实,各部门核实意见以书面方式反馈监督小组。

(三)现场验收。属地监督小组办公室组织监督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项目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初步复核的项目,以项目现场会议听取达产情况汇报、项目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验收,并形成项目现场验收报告。

(四)验收意见出具。监督小组根据项目验收类型、项目复核意见、各部门的达产指标核实意见以及项目现场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

第八条 验收指标标准

项目验收时,监督小组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内容及相关指标,对项目开发主体承诺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同一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则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验收指标。具体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二)年产出比(产出强度):不低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三)财政贡献:不低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四)分割转让比例:不高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第九条 整改期限

在《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由属地区(经济功能区)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整改完成后,再提交达产复验申请。

整改期内未提出达产验收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能通过达产验收的项目,视为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项目,应按《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具体要求以及本指引第十条进行处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项目达产验收之前,项目开发主体股权不得变更,自持不动产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分期)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在执行《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有关违约责任外,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置方式:

(一)停止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等惩罚措施。

(三)开发主体(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珠海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有一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珠海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十二条 本实施指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20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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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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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文献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10页

1 附件: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 促进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 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粤 府〔 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类别) 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 (M)”大类 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 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 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项 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 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 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实施指引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实施指引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实施指引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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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0页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实施指引 1、模板工程 1.1柱根部的垃圾清扫口应制做实物样板在样板展示区展示,如图 1.1所示。 墙和楼梯斜板的垃圾清扫口可制做实物样板或用图片和文字在样板展示区 展示。 图 1.1 柱根部垃圾出口孔展示 1.2 临空面的墙柱模板的制做与安装可采用如下方法,可制做实物样板或用 图片和文字在样板展示区展示,如图 1.2-1 和图 1.2-2 所示。 (1)下层竖向构件模板的上口须设内撑,截面尺寸为: 30mm×30mm, 间距 600mm。 (2)楼板模板安装时预埋间距 600mmφ12拉杆,固定在板底的模板上。 (3)浇筑混凝土板面时应使其平整。 (4)临空面墙柱模板下挂,通过螺孔支承在预埋拉杆上。竖向背方压 过预埋拉杆,再放上水平压方锁压紧。 (5)竖向构件内侧模板底部设置压脚板,压脚板应连续。 图 1.2-1 临空面墙柱模板安装展示 图 1.2-2 工程实例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及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的商业房地产、配套型住宅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方式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的书面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通过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提交相应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凭证;

(六)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或者测绘成果报告;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涉及地价或租金缴纳的,提交付清地价或租金的凭证;

(九)其他必要材料。

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应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的书面材料。

属于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的,还应提交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的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及自持年限明细表、不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明细表。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基于供地时的约定而配建或代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幼儿园、中小学、社区用房、文体场地、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为政府所有。

第六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转让协议或其他合法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四)受让人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补交地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缴纳凭证;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分割转让涉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规划布局的,还应提交允许分割转让的规划核准文件;需要重新测量的,同时提交分割后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八)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属地政府(管委会)验收的证明材料。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二次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二次转让增值收益缴纳凭证;受让人非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管理主体的,还应提交原开发主体、政府及其管理主体放弃优先回购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按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二)是否可分割;

(三)自持年限;

(四)建筑物按用途记载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宿舍)、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配套型住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等;

(五)“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型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企业”。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向申请人核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申请人直接以自持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改建、扩建完成后,按变更登记办理。

申请人直接以自持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拆建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建成后,按首次登记办理。

第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为项目服务设施,与项目地上建筑物为一个整体,可以单独整体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得单独办理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施行前已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项目不适用本细则,仍按原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适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M0)项目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对达产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 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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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印发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20〕3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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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的实施落地,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及相关配套不动产的登记工作,按照珠海市九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的工作分工,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完善珠海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函〔2018〕147号)

三、《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十二条。内容较为精练,主要起草思路是:本《细则》只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所特有的登记要求和内容予以明确,凡本《细则》未提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均以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为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除提交一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基于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政策,提交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的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及自持年限明细表、不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明细表等特殊申请材料。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除提交一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受让人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房地产二次转让增值收益缴纳凭证、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管理主体放弃优先回购权利的证明文件等特殊申请材料。

(二)统一对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予以规定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在内的所有法定不动产登记类型,都应当严格按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及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2.是否可分割;

3.自持年限;

4.建筑物按用途记载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宿舍)、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配套型住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等;

5.“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兴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企业”。

(三)明确可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明确要求推广和适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因此,在本《细则》中,直接明确可向项目开发企业或受让人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四)对特别要求和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一是根据《办法》规定,对禁止抵押、转让的情形予以明确;二是明确《办法》施行前已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不适用本细则;三是明确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适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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