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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方便旅客和货主,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置的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及从事与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相关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均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公用型站、场)是指为社会服务的各类公用型客货运站、货运交易市场、经营性公用型客货运输停车场等。本细则所称的经营性公用型客货运输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能与外界隔离、供车辆停放,并发生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公用型站、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用型站、场的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公用型站、场的建设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开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各界和外商投资建设公用型站、场。
第六条 建立公用型站、场,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资金和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与外界有固定的隔离设施,车辆进出分门设置;
(三)有确保车辆夜间安全进出和停放的照明设备;
(四)有必要的规章制度;
(五)符合消防管理的要求;
(六)站、场无自营的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
第七条 投资建设公用型站、场,应向当地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工;竣工时,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和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审批,不批准的也应予以书面答复。
外商投资建设公用型站、场的,还必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事先办妥立项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经营公用型站、场业务,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批原则、程序和期限审批。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企业现有站、场要实行站队分设,向社会开放,但必须具备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公用型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办法》和《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场经营的运输车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公用型客货运站应与进站的运输经营业户,签订经营合同。合同文本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二条 公用型客运站应实行统一售票、统一站务、统一结算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对各种经济成份的车辆均须一视同仁,不得刁难勒索车主和旅客,不得亲疏有别、偏袒一方,不得弄虚作假、多卖少检、少填少结,不得限制旅客选择购票的自由、压挤客流,不得拖欠票款。
第十三条 对车辆的运行班次时间安排,由公用型客货运站提出作业计划,报当地运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客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驻公用型客货运站经营,做到车进站、人(货)归点,并保证正班准点始发运行,如特殊原因未能正班准点的,应事先通知站方,由站方公告旅客和货主。
第十五条 公用型站、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劳务费。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费。
收取劳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六条 公用型站、场,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含客票)。
第十七条 公用型站、场,应按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用型站、场的管理,监督检查站、场和车辆的经营行为和合同履行情况。公用型站、场内,运管部门应设立现场管理站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运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和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精神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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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许可行为, 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促进测绘行业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 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局 (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 )负责全省 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测绘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级及质量检验。 承担测绘质量检验的机构,在《测绘资质证书》等级栏 中载明“质检”字样。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 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 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以下统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安监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站(场)服务、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全省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的实施;编制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拟定交通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定物流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跨省、市旅客运输和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许可。
(五)承担指导城市客运、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营运的具体工作;承担全省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范围、标准。
(六)承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
(七)承担机动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八)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人员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考试;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九)承担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道路运输行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的组织实施。
(十)依法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办理道路运输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统计和分析。
(十二)承担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及技术攻关的管理;承担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省交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邮编:杭州市湖墅南路186-1号, 310005
浙江省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局是浙江的一个组织机构。
获得荣誉
2008年,根据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浙江省文明单位的复评结果,浙江省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局继续保留“浙江省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2100433B
省政府令第36号
现发布《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