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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简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5号

一、充分认识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全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但是,由于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区域、行业环境安全隐患仍较为突出,环境问题依然是影响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是防范和化解各类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核心,着力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监控保障、环保基础设施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环境信息保障、环境科技支撑等六大体系,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环境执法监管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环境信息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全国领先,城乡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基本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安全保障体系。

三、建设环境监测监控保障体系

(一)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现代化环境监测体系。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生物(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和供水水库水源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强化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制订有机毒物分析标准,建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重点实验室,完善放射性废物库运作机制。加快构建农业土壤监测评价体系,建设重要食品基地土壤环境监测系统。到2012年,新建81个县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到2015年,全面建成县以上饮用水源地、县(市)交接断面和重要敏感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杭嘉湖、宁波、温黄、温瑞平原和金衢盆地地下水监测站网,建立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地下水资源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建成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二)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落实监控工作人员、经费和场地、设备。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和巡检,充分发挥设施效用。加快实施监控平台升级改造和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监控站点联网,加快形成完整的污染源监控和管理网络,提高实时监控能力。深入研究和挖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预警功能,建设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方位联合预警体系。建立固废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到2012年,初步形成主要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控体系。到2015年,初步形成污染源立体自动监控体系。

(三)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体系。开展“放心放射源”、“和谐绿色电磁”、“常备核应急与辐射”活动,强化核与辐射安全评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在各县(市、区)设立陆地辐射省控点,在各设区市设立电磁环境质量省控点,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网络,加强对核电基地、核电厂流出物的监督、监测。充分发挥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作用,大力发展辐射防护产业。到2012年,建成核事故场外应急、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成秦山核电基地放射性流出物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完成放射性矿污染综合整治。到2015年,建成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三门核应急指挥中心、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和流出物监督监测系统、福建宁德核电厂外围浙江境内环境辐射连续监测系统。

(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和灾害预警体系。加强气象、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和生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系统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15年,基本建成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灾害预警防控体系。加快推进大气成分、酸雨等专业气象观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建成比较完整的气象大气环境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浙南、浙北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建成布局合理的全省海洋生态环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监测预警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展典型生态系统跟踪监测试点,提升生物(生态)监测能力,加强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五)加强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研究和自动监测数据量值溯源研究,提高监测实验室监测分析综合能力。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人、财、物保障,夯实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到2015年,全省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

四、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工程体系

(一)加强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围绕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降低重点行业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重点抓好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排放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继续推进新建电厂、热电厂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到2015年,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机组100%配套建设脱硫设施,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的机组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90%以上。加快热电厂已建脱硫设施技术改造,提高脱硫效率。健全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加快淘汰小火电等落后产能。全面启动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技术改造。在废弃物焚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铁矿石烧结等重点排放行业全面推行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措施。到2011年6月底,重点行业所有废气排放装置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确保2015年实现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

(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大全省中心镇及太湖和钱塘江流域、水系源头地区、环境敏感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完善配套管网。到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4000公里以上。到2012年,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15年达到83%以上。加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2年,80%以上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015年全省有条件的建制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行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与被处理污水企业合同制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处理后尾水资源化利用,多途径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

(三)加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加强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和二次污染治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到2012年,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交换系统,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改造工业园区配套的焚烧处置设施,切实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到2015年,形成覆盖全省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体系。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面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12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5年达到70%以上。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分类指导,在平原、经济发达农村地区,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理”的运行模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海岛,推广“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到2012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95%以上。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及人、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到2012年,全省农村改厕普及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2015年分别达到90%和78%以上。

五、建设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体系

(一)大力开展水体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水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为基础,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污染物限排总量的控制要求,综合运用工程、技术和生态方法,对水体污染较为严重的江河流域和平原河网地区以及水质为Ⅳ、Ⅴ类和劣Ⅴ类的重点水(环境)功能区,实施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强对钱塘江、瓯江、太湖等主要流域源头地区以及饮用水源、战略性水源、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实施主要供水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程。在杭嘉湖、萧绍宁、温黄、温瑞等重点平原地区实施河道生态化整治,开展甬江、鳌江生态修复试点,实施瓯江干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深入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到2015年,全省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加强沿海滩涂、重点港湾与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重点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等生态修复工程,启动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程。

(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制定实施《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和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监管,提升其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及早期预警体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确保珍稀物种及其生境安全。在全省海域和淡水流域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海洋生物资源和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土壤修复使用标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数据库,加强对污染耕地、污染场地、废弃矿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修复和对已搬迁污染企业原址开发利用的监管,建设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到2015年,完成台州市土壤污染修复控制项目,建成典型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治理和修复。

(四)加强森林生态建设与水土保持。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着力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继续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到2012年,全省重点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0%左右,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实施坡耕地和经济林地水土流失规模治理,大力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重点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及复垦、复绿和景观修复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及时评估矿山生态修复成效。到2012年,全省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2%,2015年达到95%。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推进绿色通道建设。

六、建设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体系

(一)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案件移送、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监察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队伍建设,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开发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基层环保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强保障。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验收。

(二)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环境应急资金、装备、人力、技术保障,加强部门应急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加强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高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各级环境监测实验室要提升装备水平,加强对生物藻种、毒素和油污的监测鉴定。重点海港和内河港口逐步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船。到2015年,依托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环境应急监测装备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加快完善环境应急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有效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到2012年,市、县(市、区)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全面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加强环境应急演习演练。

七、建设环境信息保障体系

(一)完善环境信息基础保障体系。实施《浙江省数字环保信息化规划》,依托省政府内网,建立环境信息化运维管控体系和环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组织和标准制度,确保信息网络规范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到2012年,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化应用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安全管理标准。

(二)整合提升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监测自动化、传输网络化、管理数字化的要求,强化数据集成,形成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环境管理“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管控体系。到2012年,基本建成省、市两级环境信息数据中心和环境信息交换体系,实现重点污染源“一厂一档、动态管理”。大力整合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气象等相关领域的监测观测数据,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观测网络的信息共享,构建全省生态环境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系统。到2015年,开发完成基于地理信息系统、信息高度集成的环境质量监测管理、污染源管理、生态保护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等业务系统,建立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三)加强环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加快完善和整合以政府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为依托的排污申报收费、环境信访、环境统计、网上审批等系统,积极推进“一站式”环境管理服务。加快建立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高环境信息服务水平。

八、建设环境科技支撑体系

(一)加大环保科研力度。全面实施《浙江省环境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大力开展综合性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重点加大污染减排技术方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力度。到2015年,完成饮用水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流域水污染控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一批关键技术研究;全省环境科技研发能力显著增强,在若干关键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以重点行业废水和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燃煤烟气脱硫脱硝与工艺废气处理、污染场地修复、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为重点,及时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推广一批能够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先进适用污染防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科技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支持企业环保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在环保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结合市场和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科研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研项目。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创建一批环保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示范基地。

(四)构建环保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省市县联动、产学研协同的环境科技平台共建共享机制,加快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环保科技创新基地、环境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进一步增强环保科技支撑能力。到2015年,建成5个省级以上环保重点实验室。加强环保科普工作,加快建设一批环保科普基地。加强各类环保产业、科技协会和环保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建设。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把这项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平安浙江”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级农办、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质监、安监、海洋与渔业、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依法治理。加强生态环保立法,完善环境安全制度体系,坚持依法监管环境、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污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坚持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保障环境安全。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和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监管。加强联合执法,金融、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

(三)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管理体制,加快构建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平台和环境安全协调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严格实行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推动环境安全保障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对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完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价格、土地、环保、市场准入等措施,倒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清洁生产、绿色发展。逐步完善分类水价、差别电价政策,实行阶梯式水价电价、超定额用水加价和惩罚性电价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大力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电力(热力)行业烟气脱硝补助等环境经济政策。鼓励高环境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公众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及时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环境安全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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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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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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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文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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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对近期市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仍然为数不少,一些地区还发生数十人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形势仍相当严峻。随着2005年春节临近,人民群众食品消费进入高峰,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为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槔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特就加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 “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  (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加快编制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严格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结合“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稳步推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二)全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督管理等体系。各地要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作为重点推进城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支持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开展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加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加快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各地要统筹推进、合理布局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避免产能过剩。鼓励我省企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市场为重点,在省外建设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生产基地。

四、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对于采用非固定总价合同的国有项目,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要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项目审批、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价款结算等办法,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我省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先行优势,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我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严格质量安全管理  (一)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施工单位现场相关人员配备标准和职业标准,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健全监理制度,提升监理单位履责能力。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针对封闭式管理园区和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等,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对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和管廊、高架桥、超高超大建筑等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排查评估或论证。强化对隧洞、深基坑、高边坡、高堆土、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立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事故企业和人员责任,建立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于采用 PPP 模式的建设项目,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的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但投资人自身不能依法实施建设的,应当依法招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改革,以适应新的建造方式和组织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项目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包含在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项目,经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由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我省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  (二)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七、加快建设现代产业队伍  (一)强化行业人才支撑。将建筑业人才引进培养纳入“千人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海外工程师”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实施范围。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家队伍,继续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所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支持建筑业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兼并收购国(境)外研发机构,或在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二)优化劳务作业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组织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劳务作业或与专业企业形成紧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技术工人队伍。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开、工资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确保工资款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工伤(社会)保险全覆盖。

八、强化科技设计引领  (一)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关作用。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积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对于符合要求的城市重要公共建筑项目,经批准后,可作为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由建筑专业院士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所领衔的建筑设计团队所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支持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国内外影响大的知名建筑设计企业,打造建筑设计产业高地。  (二)加快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围绕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鼓励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组建现代建筑研究机构,推动设计、施工单位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建筑工业化结构体系和部品部件标准化体系研究,鼓励设计企业在建筑设计中推广应用标准部品部件,推动标准部品部件社会化大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率先应用 BIM技术。  (三)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引领。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领域等的基础标准及相关部品部件通用图集编制工作,适时适度提升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具有创新性、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编制BIM 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和计价依据,探索基于应用 BIM 技术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模式。  九、坚持“走出去”发展战略  (一)加强联盟拓市。以“一带一路”互通互联为契机,推动我省建筑业资源整合、企业联动、项目合作、互利共赢。鼓励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组建区域性产业联盟,抱团发展,形成新的区域性行业优势。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组建总承包产业联盟,优化整合各方资源,提升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组成混合经济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我省各级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对接我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带动我省建筑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走出去”发展。  (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一带一路”重点投资领域拓展,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支持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开展银企合作,融资上市,提升资本实力和投资能力。  (三)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建筑业“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制定我省建筑业“走出去” 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境外工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对外工程专业人才培训。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扩大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基金的覆盖面,支持困难建筑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经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按当地工业企业、实体经济同等政策落实兑现各类税费优惠。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建筑行业负担只减不增。加大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出台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广泛宣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等相关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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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建筑业实现增加值649.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崛起的要求相比,建筑业总量还不大,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亟待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实施品牌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转变。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省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按现行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200家以上,带动新增就业50万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三、不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防腐、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拉动消费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管理,建立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加强与省外建筑劳务大市场、建筑劳务用工大企业的联系,定期开展建筑劳务输出推介活动,有序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

四、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城镇及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依法创办建筑业企业,有关部门要为企业登记注册和资质核准提供全程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创造条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联合提升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打造“徽匠”品牌。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有关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获得“安徽省建筑业50强”的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加快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提供境外市场的商务信息、金融支持和法律咨询,组织培训国际承包工程经营人才,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东部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市场,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依托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专门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型建筑企业的协作,积极推介我省建筑业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六、大力推进建筑业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发新建筑产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七、切实加强建筑业人才和队伍建设

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八、完善建筑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对不及时交底的设计人员和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合理价中标。健全招标过程监督、公示、投诉处理、违法查处等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招标投标系统,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五)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进一步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收取项目,科学核定不同企业交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到期后及时退还,切实发挥保证金的应有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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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法规颁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文化体育

豫政办8号

河南省政府

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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