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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几年来,协会本着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协会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1、行检抽查、工程评优。为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搞好施工安全生产,协会经常组织市政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市政设施检查。每年定期开展工程评优活动,协会设立的奖项有: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一年一次)、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一年一次)、浙江省市政行业优秀职业经理(领导者)(一年一次)、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一年一次)、浙江省市政工程“双标化工地”、浙江省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优秀QC小组成果奖(一年一次)。参评奖项有: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QC小组成果奖、全国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经理。
2、人才培训、提高素质。协会本着整体规划和拾遗补缺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市政工程各类岗位培训工作和视频教育,组织专家编写市政工程专业培训教材。坚持举办市政工程“五大员”岗位培训班,并与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联合举办市政项目经理培训班,以及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协会拥有一支由市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兼职师资队伍,经常开展各种学术研讨和培训,协会已挂牌成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浙江培训中心,还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性的培训教育活动。
3、交流信息、技术服务。协会通过每年召开的年会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广泛开展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利用网站和会刊——《浙江市政》网站、《浙江市政》杂志等媒体,传达政府有关法令,传递市政行业信息,介绍市政企业管理及技术进步等经验。每年向会员单位订送《中国市政》、《市政技术》、《市政设施管理》以及有关定额、规范、标准等书刊和其他各种信息资料。应会员单位要求组织专家到会员单位进行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咨询。协会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对本行业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于起草政府有关法规、标准。
4、横向联系、加强协作。协会牵头建立了浙江省市政行业(工程)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参加了长三角地区市政行业协会合作联盟,开展信息交换、技术交流、产品推介、会员互动等工作,谋求协会工作更大的发展空间,拓宽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平台;积极参与华东地区市政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及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阔眼界,活跃工作思路。
按照协会章程,本协会理事会进行了五次换届选举,现为第六届理事会,其中常务理事单位43家,理事单位89家。下设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养、建设与咨询、工程质监监理、城市道路照明等5个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协会现任会长方建,副会长史官云、郑旭晨、孟文华、金谷良、邱佩璜、沈麟祥,秘书长史官云(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Zhejiang Provincial Municipa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是:ZJM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省内外各市政行业内工程建设;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市政行业咨询、培训、科研教育;市政行业设备制造、构件产品生产和销售及行业内其他企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和本行业内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针与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创建和谐社会、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本行业技术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实际,宣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共同性的政策问题和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
(三)建立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分析市政行业国内外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会刊,建立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省内外行业的横向联系,协调彼此工作关系,促进管理上的科学化。引导会员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治自律管理,围绕会员单位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设施工、养护、制造、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为会员单位培训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七)促进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和相关的国际民间同业社团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活动。
(八)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力所能及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与市政行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与市政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凡热爱并长期从事市政行业发展的省内专家、学者,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也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地区或省级的本会常务理事或地区市政行业协会推荐(签章);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填写会员登记卡;
(五)向全体会员单位宣布新会员;
(六)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议案表决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活动享有优先权,优先获得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文献资料;
(四)对本单位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照章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信息和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办理退会手续。会员不履行义务或经告示后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批准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人数组成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协会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市政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按照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项;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分设专人。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授权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方案由秘书处提交。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若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七月十一日六届二次会员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9月29日,入围2021年度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公示名单。 2100433B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从事安防报警运营服务,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登记管理...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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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召开2008年会
2008年11月20~22日,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2008年年会在长兴县隆重召开,来自杭州、宁波、温州等三十多家城市照明管理单位的7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会长方建、秘书长史官云以及长兴县建设局党委书记佘听南、副局长季月龙、金华市电业局局长助理朱进出席会议。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2009年会在嵊州召开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第二届浙江省路灯职工技术比武于2009年11月11日至14日在嵊州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来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会长方建、嵊州市副市长赵祥军、嵊州市建设局长马建铭、来自全省32家路灯管理单位和近二十家路灯生产厂家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浙江省水暖阀门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3月,经省经贸委批准,民政厅审核登记。秘书处设在浙江省玉环县。本会是由全省水暖阀门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以及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组织。
浙江省水暖阀门行业协会所在地玉环县2006年实现销售额200多亿元,完成出口交货额7.96亿美元,占全县自营出口额的55.6%,是台州市各行业中出口额最大的行业。
2003年至今已获得包括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的“中国阀门之都”、“中国水龙头生产基地”等四个国字号品牌基地荣誉称号。
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产品)特色,按照市场运作,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推动水暖阀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电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electric appliag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EA。
第三条 本会是浙江省内电器企业、专业电工社团及与电气行业有密切联系的管理、科研、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纽带作用,按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发挥同业优势,为加快我省电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必须依法运行,在运行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浙江省经信委是本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同时接受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的业务指导、协调管理;浙江省民政局是本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国土资源局五楼。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取得工商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 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三) 提供本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对本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管理、国际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等。主要任务:
(一)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 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制定产品标准、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五)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六)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七)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执行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会长;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缴纳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行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1.理事会提议;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出。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对本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
(八) 决定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经允许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故连续缺席两次者,视同辞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 、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经允许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故连续缺席二次者,视同辞职。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为实现本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二) 购置本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
(三) 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 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因故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在省经贸委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诸暨市市政园林工程行业协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