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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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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的通知
(浙政发〔1996〕65号1996年4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1995年),我省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零售物价涨幅为13.5%,实现全年物价控制在14%左右的目标,为实现今年(1996年)物价调控目标创造了条件。这是各地、各部门思想认识统一,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物价管理的结果。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物价仍在高位上运行,经济总量平衡的基础还不稳固,农业基础比较薄弱,主要农产品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在近期内还难以根本解决,积累的价格矛盾还较多,如果掉以轻心,价格就会出现反弹。今年(1996年)1~2月全省零售物价指数虽然已回落到7.8%,但还比价格指数却分别上升了1.6%和1.7%,按此趋势发展下去,实现今年物价调控目标难度很大。因此,为确保实现今年(1996年)我省零售物价涨幅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抑制通货膨胀是“九五”期间国家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物价涨幅控制在社会各方面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使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物价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今年(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统一认识,处理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稳定社会全局与控制物价上涨的关系,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实行物价调控目标市、县长负责制,各部门分工落实,齐抓共管,全程调控,综合治理。各地都要按10%以内的目标,切实加强对物价的管理和调控。尤其是去年(1995年)物价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涨幅的地方,更应加大调控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得更低一些。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要与零售物价涨幅同幅度下降。物价和统计部门要继续按月公布各市(地)的零售物价指数,内部通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要重点监测月还比指数,凡月还比指数明显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物价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向省物价局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调控措施,由省物价局将情况汇总后向省政府汇报。
二、努力增加有效供给,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
增加有效供给是稳定物价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着力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工业品的生产,特别是“米袋子”、“菜篮子”和农资的供应工作。继续实行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和“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
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物价的重要经济手段,各地要按规定筹足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今年(1996年)要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同时,要善于及时运用风险基金,适时吞吐,充分发挥其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
粮食、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商品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增加货源,保证正常需要,努力降低费用水平。
三、稳妥进行结构性价格调整,防止价格连锁反应
这两年由于严格控制调价项目,积累了一些价格矛盾,今年(1996年)需要通过结构性调整予以适当缓解,但必须在确保实现物价调控目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今年(1996年),国家将统一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省物价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调价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涨价。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各地调价计划的审查监督,各地对调价项目必须于年初编制全年调价计划,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才能实施,省物价局要通盘考虑,从严控制;未列入计划的,省物价局不予审批,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违者要严肃查处。调价项目出台要选择好时机,考虑到各方承受能力,控制好调价幅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继续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强化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商品和收费的管理与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不合理收费。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行为,协调价格矛盾,稳定价格秩序。各级政府要支持物价部门行使对市场物价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要继续发挥群众组织和新闻舆论在平抑物价中的作用,为做好今年(1996年)的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而共同努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加强防震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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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宁政办发[201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4]24号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通知
梅市建联字[2006]1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我市部分工程也采用了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取得 良好效果。但在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中,还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配套管理机制不健全,招投标各方对工程量清单认识不足,措施不到 位,推行力度有限等。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重要性的认识
工 程量清单报价是国际惯例,也是目前国内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利于规范招标单位和投标企业的计价行为;有利控制建设成本,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减少工程实 施过程中一些环节中的漏洞。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凡是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二、确实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三百平方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其他建设工程,由发包人自行决定计价办法。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广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力度
(一)加强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规章、政策依据的宣传力度。以便招标人提高认识,自觉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要求,严格统一执行省计价依据 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积极推行招标代理制度。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工作专业化强,涉及的技术工作复杂,业主难以应对这样繁琐的工作,要大力推广招标代理制,由专门的招标 代理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招标代理的综合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 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培训力度,使企业掌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规则。应加强对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中介机构和计价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满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需要。投标单位应弄清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明确各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各项费用的组成等,投标时应仔细研究清单项目的描述,真正把自身的 管理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等落实到清单项目报价中,避免盲目报价。
(四)定期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市建设局将会同监察局、发改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国家、省、市已明确界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行政监督,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部分仍采用中介机构监督的做法,要立即停止,并迅速纠正。
梅州市建设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监察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