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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由紫金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四)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自筹资金和其他本级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当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及招标方式的核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及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和职责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提出设计要求等工作,对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预算及招标文件进行书面确认,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办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建设期限、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三)拟建地点、用地规格及环保措施;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人民政府审定,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和委托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修缮性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批转给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并复函。

第十六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行招投标等相关工作时:

(一)必须采用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书为依据;

(二)拟定招标文件时,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工程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等相应条款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时,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政府采购招标审查备案,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一条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及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预算、结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主要审核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同意,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标或采购前将项目的预算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报告经县政府审批并复函后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依据。项目预算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后,应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预算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二)经批准的概算资料;

(三)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录等文件;

(四)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五)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耗用量抽料表);

(六)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要求的资料;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投标文件;

(三)隐藏工程有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四)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五)经批准允许签证的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六)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七)工程结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以下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及定额调整变动的;

(四)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一)工程变更在预算造价内、单项签证增加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经项目业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二)工程变更在预算造价内、单项签证增加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或工程累计变更使项目总造价超过预算的,应当经项目业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县发展改革、财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审核批准,有关资料抄送县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累计变更使项目总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县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项目总造价超过原概算10%以内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审核后,报县长批准;超过10%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资金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安排。

第三十五条 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时,可申请预拨工程前期费用,属于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支付前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和县政府批复的有关文件或根据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期拨付。审批权限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评审及拨付该项目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 申请拨付工程资金必须附上该项目预算资金县政府的复函件或县财政部门的审核报告、项目工程进度表、项目监理单位签处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工程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直接划入工程施工单位账户。项目主管部门相应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能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县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降低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县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紫府〔2009〕24号)同时废止。本县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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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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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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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文献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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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一些地方的投资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从审计角度看,此项投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本文拟就如何治理其问题谈...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思考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思考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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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项目大多是通过市场运作不能解决,又必须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其中暴露出来的建设管理问题作出思考。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级政府先行垫付。2月8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确保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召开2015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视频会议,明确提出上述要求。

目前,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已指派8个督察组分赴16个市(州)进行督察。我省将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指导,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直接挂牌督办。同时设立企业劳动关系信息员制度,在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或企业主因为欠薪逃匿时,信息员应第一时间向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报告。

会议要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级政府先行垫付。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拓宽互联网受理渠道等,实行举报投诉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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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文物、体育、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住建、经信、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申请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50万元以下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

项目单位在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时,需附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咨询中介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写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的10%时,应当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并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写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用款计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以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十四条 报请国家和省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经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评估、修正和调整,不断优化项目结构,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市投资主管部门于12月下旬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政府投资总规模,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经统一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通过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规定批准;

(三)规划、土地、环评已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

(六)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拨付。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逐步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投标管理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和廉政合同制。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

(三)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四)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五)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七)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九)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

(七)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招投标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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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简介

第二章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四条  本阶段主要包括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4个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在用地研究、区域评估、林地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国有土地收储收回等项目策划生成后进入的第一个审批阶段。

第五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按“项目建议书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串联进行,其他事项并联进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县本级单位审批时限在21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县发改局:

(1)项目单位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项目审批申请后,由县发改局负责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并生成项目代码。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以内。

(2)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完成时限:7个工作日以内(委托评估5个工作日,含修改、批复2个工作日)。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项目代码,在项目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开展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完成时限:13个工作日以内。

(2)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政府投资项目在选址环节即启动项目供地。

完成时限:与县发改局可研报告批复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划拨供地公示时间)。

(3)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

(4)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环节需明确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部分,需提出处理意见。

完成时限: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前提供。

3.县林业局:

(1)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环节需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预选址界限图明确项目是否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小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是否涉及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并提出处理意见。

完成时限: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前提供。

(2)项目如需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县林业局按规定向省林业局进行林地报批,办理使用林地许可。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15个工作日以内)。

第三章  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第七条  本阶段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3个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第二个审批阶段。

第八条  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建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串联进行,其他事项并联进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县本级单位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  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设计方案修改、公示时间)。

2.县发改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1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委托评估8天、审批2天)。

3.相关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安全、人防、环保、消防、水利、航道、交通、经信、交警、电力、林业和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对应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完成时限:在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出具前提供。

第四章  施工许可阶段

第十条  本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及确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第三个审批阶段。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阶段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核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串联进行,其他项目并联进行。施工许可阶段,县本级单位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县住建局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若项目涉及安全、抗震等要求,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县住建局(县人防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人防、消防),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依据规划审批方案及规划许可证办理拆改迁供水设施审核。

完成时限:6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施工图审核确认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理3个工作日)。

2.县公安局:根据施工图审查情况核实技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和影响交通畅通。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3个工作日以内)。

3.县城管执法局:根据规划审批方案及规划许可证办理改变绿地许可与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理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审批。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5个工作日以内)。

4.县财政局:项目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在招投标前向县财政局提供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和预算书,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投资控制额,并作为招标控制价。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  本阶段主要包括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第四个审批阶段。

联合竣工验收包括对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和土地复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人防验收、绿化配套验收、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和档案验收等。

竣工验收备案是对竣工验收结果进行备案。

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工作一并开展、一并完成,为方便项目保质期管理,项目质保金由项目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阶段实行联合验收,同步踏勘,根据验收结果同步核发验收意见。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完成专项验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方可提出联合验收申请。400万以下建设项目或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综合验收并备案。竣工验收阶段,县本级单位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县住建局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若项目涉及安全、环境等要求,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县住建局(县人防办):根据审批通过的人防施工图现场核实是否符合人防设计要求,出具人防验收意见。根据施工图审查情况核实消防、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备案要求,除验收资料外其他档案是否已归集整理到位,工程款结算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由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市政公用设施是否已实现接入,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并对各部门意见汇总备案。

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以内。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核实规划条件及检查核验项目建设情况,核发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3.县公安局:根据现场核实技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4.县城管执法局:根据竣工测量报告及现场核实绿地率及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5.县水利和湖泊局: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第六章  审批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各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模式运作。

(一)按照审批阶段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审批阶段分别通过对应的综合窗口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任务发送至各部门审批平台,纸质申报资料转相应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牵头部门引导项目业主在相关业务系统申报。

(二)各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具审批文件、书面意见。

(三)各部门审批文件、书面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即时上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四)各部门审批文件由综合窗口统一发件。

第十七条  协调服务机制

(一)设置咨询服务窗口。各阶段牵头部门和其他审批责任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本阶段各个审批事项办理协调、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审批责任部门快速处理机制。对审批中遇到的问题,项目业主应首先申请该事项审批责任部门协调,审批责任部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应急项目和需要协商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县重点投资项目办、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各审批责任部门及参与协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快速落实协调意见,采取容缺审批即时办结。

第十八条  工作保障机制

(一)设立工作专班,由牵头部门分管同志负责,各审批责任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本阶段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各审批责任部门建立内部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职能科室和责任人。

(三)建立审批事项超时默认机制。对应出具审批文件和意见的,各审批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超时不提交的视同认可该审批事项,直接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并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促限时补充。

(四)共享审批结果。各审批责任部门在平台及时公布审批进度、数据和结果。

(五)项目经费保障。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规定预算和保障项目设计、预算、可研、监理和评估等前期费用。

(六)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每季度对前期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结果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送县委考评办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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