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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简介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四)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自筹资金和其他本级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当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及招标方式的核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及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和职责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提出设计要求等工作,对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预算及招标文件进行书面确认,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办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建设期限、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三)拟建地点、用地规格及环保措施;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人民政府审定,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和委托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修缮性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批转给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并复函。

第十六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行招投标等相关工作时:

(一)必须采用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书为依据;

(二)拟定招标文件时,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工程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等相应条款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时,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政府采购招标审查备案,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一条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及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预算、结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主要审核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同意,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标或采购前将项目的预算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报告经县政府审批并复函后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依据。项目预算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后,应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预算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二)经批准的概算资料;

(三)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录等文件;

(四)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五)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耗用量抽料表);

(六)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要求的资料;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投标文件;

(三)隐藏工程有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四)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五)经批准允许签证的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六)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七)工程结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以下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及定额调整变动的;

(四)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一)工程变更在预算造价内、单项签证增加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经项目业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二)工程变更在预算造价内、单项签证增加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或工程累计变更使项目总造价超过预算的,应当经项目业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县发展改革、财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审核批准,有关资料抄送县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累计变更使项目总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县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项目总造价超过原概算10%以内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审核后,报县长批准;超过10%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资金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安排。

第三十五条 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时,可申请预拨工程前期费用,属于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支付前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和县政府批复的有关文件或根据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期拨付。审批权限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评审及拨付该项目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 申请拨付工程资金必须附上该项目预算资金县政府的复函件或县财政部门的审核报告、项目工程进度表、项目监理单位签处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工程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直接划入工程施工单位账户。项目主管部门相应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能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县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降低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县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紫府〔2009〕24号)同时废止。本县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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