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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总量控制一般指为满足环境质量或环境功能而对其排放总量规定的限额。总量是相对污染源而言;容量是相对环境而言。”十二五“期间,国家 对COD、SO2、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国家总量控制和减排。总量减排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在此基础上设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目标,总量减排会较大影响经济发展。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了我国2020年降低碳强度的目标。即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订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会议还决定,到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C 化学需要氧量和二氧化硫没有疑问!
1、对于生活用水主要应该的是北方的雨水和雪水的收集用于绿化,南方是生活用水减少排放量,尽量扩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点的建设,为了节约投资可以多建中中水处理装置,回用绿化和景观用水。 2、建议将造纸、纺织用...
节能减排有广义和狭义定义之分,广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狭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节能减排包括节能和减排两...
成都通过“组合拳”推进水泥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今年,成都将继续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淘汰96户企业落后产能,通过“组合拳”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将完成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7044吨、897吨、5294吨、13102吨。据了解,近年来,市环保局通过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已累计完成576家落后产能的淘汰,同时,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成都通过“组合拳”推进水泥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2013年,成都将继续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淘汰96户企业落后产能,通过"组合拳"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将完成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7044t、897t、5294t、13102t。据了解,近年
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前二十”重点区域和企业更新名单的通知》,对纳入“双二十”名单的重点区域和企业,环保部门将加强监控其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实施精细化管理,并实施月调度。
对比2014年名单,2015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前二十位的县(市、区)新增犍为县、达州市通川区和绵阳市涪城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仁寿县和南充市高坪区退出;工业氨氮排放量排前二十位的县(市、区)新增井研县、绵阳市涪城区、江油市,合江县、绵竹市和泸州市纳溪区退出;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前二十位的县(市、区)新增西昌市、成都市青白江区,江安县和宜宾县退出。2015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排前二十位的县(市、区),相比2014年无变化。
省环保厅要求,对列入“双二十”名单的区域和企业,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加强监管,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及时掌握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有效性认定,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各市要结合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规定和省环保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十一五”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的通知》(冀环办发[2007]181号),尽快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确保每项减排措施都有相应的档案资料,污染减排措施档案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省环保局每季度对各市的污染减排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污染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材料明细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材料明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污水处理厂设计文件、批复文件、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验收报告等有效文件资料。
(四)支持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的有效数据。
1.若有自动在线监测。需提供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随机抽调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
2.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3.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
4.主要设施拍摄照片。
(五)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支持设计处理能力、批复文件、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的有效文件。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四)支持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的数据。
1.若有自动在线监测,提供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进出口浓度数据。
2.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3.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
4.主要设施拍摄照片。
(五)对于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六)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七)提供纳入上年环境统计和非“三同时”项目的证明材料。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关闭企业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关闭前监测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
(四)提供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
(五)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六)提供关停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以及当年实际排放量,关闭前的监测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闭前生产能力及上年度实际产量证明。
四、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提供:燃煤电厂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量(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四)支持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1.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量和进出口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随机抽调的10天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2.入炉煤质化验单。(平均每月至少三份)
3.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4.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烟气量和进出口SO2浓度。
2100433B
内容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