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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质监行政执法综述
第一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监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质监行政执法的特征
三、质监行政执法是典型的技术执法
第二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意义
一、质监行政执法是实施质监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二、质监行政执法是提高我国整体质量水平的保障手段
三、质监行政执法是保障国计民生的内在要求
四、质监行政执法是提升我国国际贸易水平的有力手段
第三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
二、初步形成阶段
三、基本成熟阶段
第四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
二、办成铁案
三、技术要求
四、处置到位
五、效果统
第二章 质监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法律依据
一、计量管理与法律制度
二、标准化管理与法律制度
三、产品质量管理与法律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律制度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与法律制度
六、认证认可管理与法律制度
七、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
第二节 技术依据
一、技术依据的内涵
二、标准、规范的分类
三、标准、规范、规程的特性
四、对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法规相互关系的理解
五、技术依据的适用问题
第三章 质监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一、管辖
二、受理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调查终结
五、案件审理
六、行政处罚告知
七、行政处罚决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九、行政处罚结案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的办案程序
三、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四、适用简易程序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节 听证程序
一、适用听证的范围
二、听证的申请
三、听证的组织
四、听证的程序
五、听证的结束程序
六、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后果
……
第四章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第五章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取证的技术方法
第六章 质监行政执法证据
第七章 行政执法管理与行政执法监督
第八章 质监行政执法文书
参考文献2100433B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在保障国计民生、提升我国整体质量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质监行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主力军。
根据多年来基层执法人员的需求,为指导广大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形象,我们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编写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一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在编写过程中始终坚持了确保内容系统、完整、正确、实用及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全书共分八章,按照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各阶段的先后顺序详细介绍了质监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意义、发展及基本要求,质监行政执法依据,质监行政处罚程序,质监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质监行政处罚案件取证的技术方法,质监行政执法证据,行政执法管理与行政执法监督,质监行政执法文书等基础知识及操作方法、思路和技能技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内容是数代质监行政执法工作者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中积累的智慧和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真正体现了质监行政执法的特色,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培训教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编写过程正值党中央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一重大政治决策的特殊时期,以技术执法为显著特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将融入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中,必将获得更加深广的发展,这一特殊背景也赋予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更为特殊的意义。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遵章守纪。 2、XXX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
建设行政执法类别 一、城市规划管理类。 二、城建监察类。 其中包括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稽查等6小类。 三、风景...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 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 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 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 局财务应当在 2日内 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 7 日内结案归档。 二、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 政相对人 15日后,案卷 7 日内结案归档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除外 )。 第二条 立案案件 一般立案案件应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相对人 15日 后,案卷 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 上级局批准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相关业务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文件全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第七条 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一年内发生两起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通报批评;
(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三)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追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第一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性部门规章与政策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篇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计量振兴纲要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篇产品质量监督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篇食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六篇质量打假执法法规政策及领导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七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察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理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篇国家计量监督管理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篇质量技术认证认可监管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文件
关于调整产品质检机构认可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产品质检机构认可方式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省级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进行改革的通知
关于发送《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质检机构审查
认可/验收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关于“非典”时期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一篇质量技术标准化监管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十二篇质量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篇国外合格评定与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从政府角度看美国认证制度
美国合格评定体系基本知识
美国的实验室认可
美国国家自愿合格评定体系评估程序(NVCASE)介绍
美国联邦合格评定活动指南
英国贸易工业部部长与联合王国认可机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第十四篇质虽技术监督执法机构与人员管理国家政策法规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商业部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