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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总 则

2022/07/16242 作者:佚名
导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相关业务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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