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主要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办法》对转让定价方法作出了最大程度的明确,但是由于这些方法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非常生疏,因此今后在填报关联交易报告表以及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加强对这些方法的理解,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便将上述转让定价方法更好地运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以下建议供纳税人参考:
(1)对于可比非受控法的运用,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事实和条件均完全相同的交易几乎是不存在的。交易中的任何差异均有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有关差异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但所作调整的程度和可靠性将会影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分析的有效性。在中国,因市场份额、地域、合同期限、支付条款、数量与质量等因素所造成的交易差异很难合理消除,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调整方法。
(2)在《办法》发布之前,原规程中提及的“成本加成”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即计算成本加成的基础应当仅指销售成本,还是应当同时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而成本加成法的概念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该计算方法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区分该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成本费用加成合理利润的方法。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定价时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可能与理论上进行关联交易审阅所选用的验证方法有所不同。
(3)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不仅要由企业依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而且它也是税务机关用于评价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定。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拓展日益庞大,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经验逐渐丰富。企业对此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优先选用公开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分析,只有在公开数据无法获取或不可用时,才会选用非公开数据。
(4)为了给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支持,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同期资料中对于可比性分析部分应尽量条理清晰,以便更好地证明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2100433B
决定转让价格的方法就是转让定价方法,具体来讲,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转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和其它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CPM)、利润分割法(PSM)及交易净利率法(TNMM)等。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
村证是:一些城中村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自行开发的村民福利房,只能销售给本村村民和村民内部转让,不允许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拆迁肯定会有补偿,看具体怎么规划!市证是国家承认的正规产权房,可以贷款,上市交易!...
当然需要了,即使你不想,接受房子的人也不愿意,产权是一个拥有商品的证明!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对于企业的整体运营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是转让定价研究的核心内容。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就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
(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再次,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
(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该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关联交易的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
(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准是否一致。
工程产品定价方法改革的思考
工程产品耗资巨大,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一类特殊产品。进一步深化工程产品价格的改革,真正作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科学的方法来合理确定工程产品的价格,使工程产品的价格能反映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变化、体现竞争原则,对于优化配置各类社会资源,全面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都至关重要。虽然近年来已在工程价格确定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调整工程价格的费用
传统的定价一般由供应商来制定,定价方法主要有成本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市场导向定价法。又出现了生命周期成本定价法、目标成本定价法等一些新的定价方法:
1、生命周期成本定价法;
CIMA将生命周期成本定价法定义为:以最低的成本,在生命周期内使具体的物理资产获得最佳利用。即所谓“物尽其用技术”
生命周期成本:就是那些涉及购置、使用、保养和报废物理资产的成本,包括可行性研究、调查、开发、生产、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成本,以及在资产拥有期间相关的支持、培训和运作等成本。
2、目标成本定价法
CIMA对目标成本法的定义是:源于市场竞争价格推导出的产品成本估算,它被用来不断改进和更新新技术及生产程序,以降低成本。
它的含义是采购方首先依据市场供需情况预测产品的市场价格,然后扣除自己计划得到的利润,即确定了产品的目标成本。
为了更有效率,目标定价法最好在以下情况中应用: 1)客户对于供应链有一定影响 2)在采供双方之间存在着类似于联盟企业之间的那种忠诚关系 3)供应商也能从成本降低中有所收益。
(一)办事程序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转让土地报件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4、《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5、《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划拨用地目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产权交易招标转让要经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十二个步骤,具体步骤如下:
一、接受招标委托 (一)、招标人必须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出让企业的权属证明: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
4、企业职工大会、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改制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或县政府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和市长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6、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7、出让方出具的资产出让价格计算说明;
8、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条件;
9、金融债务担保、抵押、质押落实情况意见书;
10、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产权交易中心对招标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与招标方签订《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合同》。
二、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所有者同意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根据出资人的意见确定公告范围;
4、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公告时间二十个工作日以上。
三、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1、由出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9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由评委共同推举出评委主任。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宏观经济分析能力、产业分析及管理能力,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熟悉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人员中挑选。
2、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五、接待投标人 1、做好接待咨询工作;
2、审核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登记;(2)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接收投标文件;
4、交纳保证金。
六、开标 1、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产权交易中心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一投标人陈述时,其他投标人回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处理或留有标记的;
(2)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3)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以及未经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和字体打印的;
(5)意向受让方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招投标会议的;
(6)报价低于该产权转让项目出让底价的。
4、整理招标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评标 1、评标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全面综合的评价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
3、评标可采取打分评标法;
4、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八、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和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意向受让方报价均未达到底线要求的,终止招投标活动。如果只有一个受让方所报价格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可确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3、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没有中标的投标人;
4、中标人或投标人违约须向对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赔偿项目合同金额5‰至10‰的违约责任。
九、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订立《产权转让合同》。
十、结算交割 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产权转让合同》进行结算交割。
十一、成交确认 产权交易机构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结算交割后对《产权转让合同》及有关交割单据等资料进行审核、鉴证、盖章,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十二、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鉴证的《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