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招标转让要经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十二个步骤,具体步骤如下:
一、接受招标委托 (一)、招标人必须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出让企业的权属证明: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
4、企业职工大会、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改制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或县政府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和市长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6、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7、出让方出具的资产出让价格计算说明;
8、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条件;
9、金融债务担保、抵押、质押落实情况意见书;
10、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产权交易中心对招标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与招标方签订《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合同》。
二、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所有者同意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根据出资人的意见确定公告范围;
4、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公告时间二十个工作日以上。
三、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1、由出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9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由评委共同推举出评委主任。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宏观经济分析能力、产业分析及管理能力,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熟悉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人员中挑选。
2、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五、接待投标人 1、做好接待咨询工作;
2、审核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登记;(2)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接收投标文件;
4、交纳保证金。
六、开标 1、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产权交易中心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一投标人陈述时,其他投标人回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处理或留有标记的;
(2)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3)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以及未经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和字体打印的;
(5)意向受让方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招投标会议的;
(6)报价低于该产权转让项目出让底价的。
4、整理招标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评标 1、评标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全面综合的评价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
3、评标可采取打分评标法;
4、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八、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和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意向受让方报价均未达到底线要求的,终止招投标活动。如果只有一个受让方所报价格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可确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3、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没有中标的投标人;
4、中标人或投标人违约须向对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赔偿项目合同金额5‰至10‰的违约责任。
九、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订立《产权转让合同》。
十、结算交割 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产权转让合同》进行结算交割。
十一、成交确认 产权交易机构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结算交割后对《产权转让合同》及有关交割单据等资料进行审核、鉴证、盖章,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十二、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鉴证的《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