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责任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责任,由此而都负有违约责任。这是一项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之所以如此,是与我国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相对应的。同时,这也是我国的责任相抵与大陆法系的过失相抵的基本区别所在。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确定各自责任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给付时可以折抵,这种折抵实质上是一种责任的抵销,类似于债务的抵销,当然,它不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比如上海湿腾、杭州正岛都是挺不错的牌子,质量挺有保障的。湿膜加湿器原理是将经过过滤的洁净水通过供水管路送至加湿器顶部淋水器,水在重力作用下,沿湿膜表面向下渗透被吸水性极佳的湿膜材料充分吸收,形成均匀的...
问题提的有些不明却,进度与质量、安全是项目管理主抓的目标,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应有详细阐述及有效措施,把它们矛盾化,只能说明项目平时的技术、安全、进度措施制定的就不严密,纠偏措施不到位,应加强项目管理...
不能用公积金来付首付。 这个贷款是在购房付了首付款后才能给贷的。
解读房地产抵押评估中的“谨慎”原则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这是第一次将谨慎原则引入房地产估价活动,而谨慎性原则长期以来一直是会计行业、
合法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的应用
一、确定合法的抵押估价对象在确定某一房地产是否为合法的抵押估价对象时,有时不能仅根据某一法规做出判断,而需要结合多部法规进行分析。例如,由于《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教育等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房地产不得抵押,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为公益性事业,所以私立学校的教育设施也不得抵押。
环境责任原则,是对“开发者保护、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等原则的概括,它是环境问题产生者承担责任应遵循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环境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紧密相连,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保护的目的则是为更好地利用创造条件,只有把开发和保护相结合,才能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永续性利用,才能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增长。
“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污染者付费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即事后的消极补偿,其目的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放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环境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稀缺品,其价值表现在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稀缺性两方面,价值衡量的标准是替代资源的成本大小。因此,开发利用行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有偿使用有价值的环境资源,其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力对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强制性分配(损失分散化、分担化,即环保责任分散化、社会化)。
“破坏者恢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该内容强调即使污染破坏者已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付费,仍不能免除其恢复和整治的责任,其目的是加强开发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坏者在进行任一经济行为时充分考虑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权衡经济利益和环境价值之间的利弊得失,以此来有效制约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
“责任”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在现代汉语里一般理解为分内应做的事或使人承担某种职务或职责,也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或没有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后果。法学中的责任一般有两种解释:一是指法律义务:二是指由于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对于环境责任原则,有的学者认为,环境责任原则是指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把环境责任主体限定在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上,进而指出其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一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以外,环境责任还应该包括政府的环境责任,即“谁主管谁负责”。还有学者指出,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基本义务以及环境民事责任和其他违法环境责任是相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中的环境责任是指造成环境问题的行为人或从事某项影响环境行为的行为人所履行的法律义务。
根据国外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造成环境问题的人只要没有对具体的人及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环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问题逐渐引起各国关注。明确环境责任对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提高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和破坏、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感,促使其把治理污染和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正确对待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自觉执行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举的方针,为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环境管理。该原则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感,促使其增强环境管理的自觉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第三,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积累资金以解决环境问题。当前,国家拨出大量资金用于治理污染,在财政上还有一定困难,实行该原则,有利于扩宽资金渠道,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第四,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取得一定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不能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只享受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承担由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引起的养护、恢复、治理,以及对受害方作出相应经济补偿的义务。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