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原则,是对“开发者保护、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等原则的概括,它是环境问题产生者承担责任应遵循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环境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紧密相连,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保护的目的则是为更好地利用创造条件,只有把开发和保护相结合,才能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永续性利用,才能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增长。
“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污染者付费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即事后的消极补偿,其目的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放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环境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稀缺品,其价值表现在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稀缺性两方面,价值衡量的标准是替代资源的成本大小。因此,开发利用行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有偿使用有价值的环境资源,其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力对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强制性分配(损失分散化、分担化,即环保责任分散化、社会化)。
“破坏者恢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该内容强调即使污染破坏者已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付费,仍不能免除其恢复和整治的责任,其目的是加强开发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坏者在进行任一经济行为时充分考虑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权衡经济利益和环境价值之间的利弊得失,以此来有效制约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