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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是一则文件,为加强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的预算、筹措、使用、偿还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能够“高效、规范、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的预算、筹措、使用、偿还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能够“高效、规范、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是指经县发改局立项审批,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专门用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款项,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性资金、县国投公司等筹融资单位所筹融的资金及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严格预算、控制总额、分级监管、确保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以“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注重前期、优化项目、量入为出、科学安排”为指导具体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乡镇、有关部门(含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二章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向县发改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县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做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六条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含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应根据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将下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给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建设资金预算方案,上报县委、县政府研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七条年度建设资金预算经审批后,各乡镇、有关部门(含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需报县发改、财政部门进行调整,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在年度预算出台前,为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连续性,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含指挥部、领导小组)提出在建、续建重点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先行执行。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凭相关会议纪要会同县发改局上报审批后转入当年的新增项目先行实施,所需建设资金在当年资金预算调整或下年度资金预算编制时予以追加。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与偿还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性资金:

1、土地出让收益,即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等后的收益;

2、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净收益安排用于项目建设资金部分;

3、财政性拨款(包括上级补助资金);

二、筹融资单位的筹融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十条土地出让收益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1、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中对土地出让收益的计划安排数,合理安排经营性土地出让,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监督土地出让金按照合同约定入库。

2、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入库、拨付工作,并在扣除成本、税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等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筹融资单位的筹融资资金是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筹融资单位作为县政府的筹融资实体,负责建设项目筹融资过程中有关筹融资资料的收集、提供,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建设项目筹融资规模等工作。项目筹融资由筹融资单位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会商后提出方案报县政府确定,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满足筹融资要求。筹融资单位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合理安排融资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筹融资单位的筹融资计划、使用、管理、偿还等应按《柘荣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年度预算控制和合同进度审核拨付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累计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财政性资金总额的85%。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建设工程概况表(含安征迁)、项目工程进度表、监理及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等。申请拨付前期经费时应附:各类前期开支费用合同、发票复印件、概算书、编制成果等。

第十四条用财政性资金、筹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财政性资金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如因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五条竣工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财政部门根据县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情况给予拨付余下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的绩效与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资金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同时要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其它用途。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执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并由县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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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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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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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KB

页数: 4页

财建[ 2007 ]917 号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水利部) 2007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含国债项目资金, 下同) 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 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 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25页

- 1 -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 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 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 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 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名 称:关于印发《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7号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7-10

实施日期: 2007-7-10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淳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7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07]2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淳政发〔2007〕25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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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竣工决(结)算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工程签证,是指按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工程现场签证,包括:合同约定可以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增减的现场签证。

第四条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确需变更工程预算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程序办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限额。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制,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15%以内的,按原合同执行;超过15%以上(含15%)的,必须编制变更预算,经财政评审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的依据;超过合同价30%以上(含30%)的,且增加工程部分造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系单体项目,可以进行单体设计、单体施工),并符合公开招标规定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招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该条内容作为必要条款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六条变更工程签证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二)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在20—10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四)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五)因事发突然,须紧急处理且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可口头请示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六)工程签证项目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不明确时,由工程造价人员暂估价格,按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审批。

第七条所有涉及变更的工程实行先审批、再实施、后签证的程序。

(一)变更工程的审批。工程确需变更,由施工单位提交“变更工程报审单”,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其论证并进行预算,经县财政、县审计部门现场勘查签署意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变更工程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将变更工程的预算相关资料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增加变更预算。

(二)变更工程的实施。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指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批内容施工落实,并制作好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三)签证流程。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工程报审单”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以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人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监理单位依据实物工作量,对工程完成质量及价格进行复查→建设单位审查→资料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八条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尽量不影响工程施工,签证涉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报审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完成审批,审批后由监理单位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程审批后,能当天签证的应当天签证确认,不能当天签证的,必须在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变更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在接到《变更工程签证单》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建设单位在接到《变更工程签证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第九条变更工程签证时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以审计核实为准”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变更工程签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同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变更工程签证必须签明发生的原始状况,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

(二)“变更工程签证单”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等,同时注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时间、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等,签证涉及的工程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及计算依据;

(三)变更工程签证时,相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变更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四)所有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人数、每日工作起止时间、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

(五)所有签证应在签署时给予编号并由建设单位在编号处盖章,以避免重复签证;

(六)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变更工程价款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财政评审后再按财政评审的价格执行;

(四)变更工程项目涉及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县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县相关部门没有发布信息指导价的,参考怀化市的信息指导价及地方实际市场价;

(五)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财政、住建、发改、监察、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会商确定。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记录和影像资料。如隐蔽工程按设计要求发生工程量增减变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决(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签证相关单位和工程签证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岗位职责意识,监控投资管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工程签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签证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签证记录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产生异议,导致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未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到位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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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包括县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

(一)农林水、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监督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般流程:

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查规划设计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年度投资计划;

施工图和预算审查;

招投标;

办理施工许可证;

决算审核、审计;

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把关。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工程方案调整的审批或初审、转报及其它组织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工程预算调整审查和竣工决算审核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建设、国土、环保、旅游、水利、林业、交通、农业、卫生、教育、国资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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