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中国牵头制定了茶树、山茶属、粟、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其中茶树测试指南(TG/238/1)是中国为UPOV制定的第一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为了丰富园林植物的新品种种类和占领国际市场,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了细致的科学研究,培育了观赏价值高、适应性强的园林植物新品种。浙江的王飞罡历经10 余年对野生玉兰进行驯化繁育,培育出了20 个玉兰品种,已有8 个获得了新品种权。这一成绩为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典范。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在遵循WTO和UPOV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展开国际合作与交流。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来自外国的品种权申请量也迅速增加。截止2009年3月底,中国受理了来自15个国家的品种权申请445件,授权101件。国外优良品种的进入,促进了我国农林业和贸易发展,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促进了植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
特异性:与其他品种有区别,具备自身的特性,证明原创育种而非剽窃;稳定性:亲本稳定,生产的杂交种特性稳定;一致性:田间表现生育期、株高、长势、熟期等农艺性状和产量、品质性状一致。
关系到民生的作物产权保护,有些大的跨国集团利用产权保护来保护巨大的经济利益,打击原有的作物育种生产行为,为此怎么鉴定为非正当保护成为一个难题。列:美国原始育种方式受到大集团打击所联想到的育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不给予保护,即转基因产品种植过程中污染临近的作物种子,那么临近的作物作为种子就不能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表
1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表 编号:(20 )第 号 申请人 全 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姓 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Email 拟向何国申请 拟向国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清单 品种名称 作物名称 常规种或杂交种或亲本 备注 申请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农业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审批专用章) 注: 1.本表涂改无效; 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是个人的须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3.一份申请表限填一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4.编号由农业部填写。 2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申请表新办
1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申请表(新办)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向国外申请品种权名称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自然人填写) 联 系 人 联 系 电话 联 系 地 址 电 子 邮 箱 拟向何国申请新品种权 拟向国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清单 品种名称 作物名称 常规种或杂交种或亲本 备注 申请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课题从分析现行的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78文本为蓝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效应着手,通过建立计量模型,并设计详细的数据收集方案,以检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育种者的激励作用以及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并发现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从实证的角度为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效应提供量化的证据。同时,本课题着眼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一体化潮流,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如果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文本可能对农民收益造成的影响,并构建博弈模型论证育种者与农民实现收益均衡的合约条件,从而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证的支持,并提出在新形势下建设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的若干策略。本研究成果有利于填补国内目前该领域的空白,在国际上也处于前沿。
《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评析》以农业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为主要内容,分设上下两篇,并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等作为附录。行政保护篇对侵犯品种权的表现形式、侵权违法行为的认定、侵权种子的处理,行政调解、行政处罚以及申请宣告品种权无效、更名、驳回品种权授权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司法保护篇以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为核心,介绍了审判机构如何认定违法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评析》以38个案例深入浅出地阐释了法律保护精神和制度内涵,较好地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发挥了案例的警示作用和评析的指导作用,适合各级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种业市场主体和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参考借鉴。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