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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工程项目程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市、区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街道财政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以及街道有关单位、集体和集体控股(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街道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通过街道部门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建、市政、装饰、绿化、水利、市政配套(包括给水、排水、煤气等)等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维护养护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拆除等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街道确定的年度实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建设项目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建设项目会审、管理考核、检查监督和协调推进建设项目。项目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纪工委书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及调整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确定。
第七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代表街道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层面重大重要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核、监理聘请、协助验收,按规定做好工程招标,全过程管理监督建设项目,负责街道层面施工项目具体建设和实施。
第八条 街道纪检监察科、市政管理科、财政所、审计办、规划土地所、司法所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职能科室作为提出项目要求的主体,负责涉及本科室(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申请、方案论证、程序控制、民意评估。
第十条 项目代建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
第十一条 各社区(居委)成立小区建设管理协调小组,由社区(居委)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主任、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组成,由社区(居委)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征求居民意见;配合拟定小区改造、整修项目方案;配合做好工程施工“四控制”(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反映,并帮助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问题;参与工程验收和对施工情况的测评。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应与街道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为民办实事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街道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立项审批制度。投资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提交街道“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一)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管理办负责项目储备库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申请原则上为一年一次,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内容申报截止日。各职能科室经充分调研后,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管理办申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二)对上报的拟建重大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办会同街道纪检监察科、财政所、审计办等相关职能科室对项目进行预审,并拟定年度重大工程建设备选项目计划。
(三)预审拟定的年度重大工程建设备选项目计划,在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项目管理办统一上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四)经街道党工委批准的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对于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列入区项目储备计划或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使用市、区财政补贴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区发改委立项审批,参照区级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及流程操作。其余项目由街道项目管理办依据年度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下发立项批文。
(五)经党工委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增减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流程实施。计划调整与财政预算安排调整审批程序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街道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一)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在充分研究后,向街道分管领导提出项目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向项目管理办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管理办会同街道纪检监察科、财政所、审计办对提交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审。
(三)项目管理办对预审后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街道“三重一大”讨论决定。
(四)经街道“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或街道项目管理办下发立项批文,立项批文同步抄送纪检监察科、财政所、审计办。
(五)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按街道财经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街道零星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报街道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零星工程立项报告同步抄送街道纪检监察科、项目管理办、财政所。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在向项目管理办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不含零星工程)立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必要性分析报告、建设选址、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条件判断等;其中,涉及规划土地类的应征询街道规划土地所意见。
(二)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以及资金来源;
(三)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应当由区及区以上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工程招标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主办科室(条线)应相应成立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领导、职能科室、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办人员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街道重大项目推进小组成员由街道党工委确认。
第二十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对拟建的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办理代理招投标事宜,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按工程量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二条 同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成一个标的的应尽量合并,禁止将一个标的人为拆解。 因综合性任务或建设规模较大等原因,需要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将施工单位承接的任务作为标的。
第二十三条 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及列入区项目储备计划或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使用市、区财政补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报并组织招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方式,招标公告应当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发布时间在3个工作日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办理代理招投标事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因情况特殊,需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前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具体由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街道零星工程由各职能科室选择三家或以上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择优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并将报价单及企业资质材料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单位信用和资格审查。街道项目管理办应就竞标意向单位资格审查情况征询街道纪检监察科意见;凡列入嘉定区纪委黑名单的竞标意向单位应取消其竞标资格。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应签订施工合同,并同时签署廉政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施工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送司法所转街道法律顾问审核,经项目管理办联签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签订;不得签订未经会签的施工合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在立项之后,合同内容除规定内容外,应包含验收、送审等违约规定,不得签订有具体价格的审计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施工内容须报纪检监察科、审计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程状况,实行主持单位签合同原则;合同签订由主办科室负责人签订。
第三十条 街道试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监理制度,在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办在职能科室配合下,负责对工程合同、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职能科室应协同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项目管理办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有必要的,由街道审计办聘请上级部门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指定的专业人员参与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聘任由项目管理办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纪检监察科、审计办参与监理单位的选聘。项目建设审计单位的聘任由街道纪检监察科、审计办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抓好工程施工的“四控制”(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签字作为认可依据,监理应按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签定有关栏目和内容(含竣工图、材质、像片等)。未经监理确认不得将隐蔽工程封口,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施工单位在本街道承接其他项目资格。街道审计办会同项目管理办按一定比例抽查隐蔽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预算。对确因实际需作调整的,须经工程项目委托方与承接方签署技术核定签证单确认。签证施工须遵循“先签证,后增加施工项目”的流程原则;违反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签证内容应有项目签证责任人、项目管理办、设计、监理、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章。签证标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标的大于5%工程预算款,由项目领导小组确认后由项目管理办审核,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证;小于5%工程预算款;由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研究后由组长审核签证。
第三十五条 街道零星工程以协议商定结算价格方式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包干价款并签订工程施工包干协议。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结束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负责人召集,项目管理办及相关职能科室、监理、接管建设项目物业公司等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验收各方应签名确认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嘉定区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加强工程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及时按照合同、图纸、工程定额、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决算,施工单位决算编制时限一般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45天。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对决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的工程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报送街道审计办;街道审计办按有关规定统一送审工程决算,要求工程审计中介机构必须是区采购中心采购的入围单位之一。同一个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与竣工结算审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办协助街道审计办对工程建设项目决算进行内审把关。街道审计办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最终审计报告原件抄报项目管理办。
第四十一条 凡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10%)以上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本街道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核减率超过15%(含15%)以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取消其承接本街道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零星工程竣工采取质量抽查检验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登记表、施工合同、廉政协议、施工图、工程验收、项目审计、款项支付情况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法人证明等其他资料。在工程建设项目付清除质量保证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后的30天内,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应将上述资料移交街道项目管理办归档。街道项目管理办以年度为单位向街道档案室移交工程项目建设档案。
第七章 工程款项支付
第四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未签订施工合同的,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工程款实行“20、50、25、5”付款方式,即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0%,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25%。质保期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5%。凡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款预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均须复印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交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具体款项报批按街道财经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十五条 街道试行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最终付款价在审计价基础上再下浮的结算制度;具体下浮比例由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六条 街道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按审计决算价的5%预留工程保证金。所有预留款待保修期满验收合格或进行整改后填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付款审批单》后方可支付。
第四十七条 街道零星工程按协商确定的包干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
第八章 后期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后期质量管理由项目管理办负责。各职能科室应及时反映质量情况,配合项目管理办做好后期质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管理办应督促原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小修项目由项目管理办按零星工程及时维修,较大项目由项目管理办进行工程立项。
第五十条 保修期满后,由使用单位会同项目管理办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工程保证金付款手续。具体由职能科室填写工程保证金付款审批单,经项目管理办审核并履行联签手续,上报街道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建立工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六无工程”并采取措施制止及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坚决予以停工,处置结果及时上报。街镇无法处置的“六无”工程,也应及时向区规土、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上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子。
第五十二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须明确责任人以及相关的责任,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个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工程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人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且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街道项目管理办。
第五十三条 工程程建设项目的有关税费,由项目管理办及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落实缴在本街道,街道有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街道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制度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街道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从项目建设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湖北金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1998-11-09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6层6号房。湖北金磊工程建设...
垃圾单位,特别是七分公司你在那干是一个样,走了又是一个样,要求压在那,然后辞职各种理由不给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XXXX 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 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按期履行, 保证 投资的合理性,使分公司工程建设步入稳定有序的程序, 依据总部和 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 XXX 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XXXX 分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建设项 目的管理与省分掌握由分公司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条 XX 部为 XXXXXX 分公司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条 分公司对所建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负责人制。 即所建工程 施工材料管理、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实行一人 负责制。 第五条 由 XX 部根据相关因素决定工程由工程队或外部施工 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 由工程队施工的项目由工程队队长为工程负责人或由 指定的工程队其它人员。所有设备安装
简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本文通过具体实践的分析,从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人才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和项目法人管理四个角度进行实证研究,确保项目的目标顺利实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下列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分别是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组织综合验收等综合管理职能。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城管、水利、科技、教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依据项目投资规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次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次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可以达到施工设计阶段)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建立项目审批管理联动机制,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统计以及行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项目审批管理联动机制。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资金筹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资金筹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安全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完成规划许可和用地正式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可研报告审批文件。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财政、建设、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资金、规划、用地、环评、安全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可研报告审批文件。
第六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提高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水平。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等进行全方位审查,评审意见作为批准项目的必要依据。
专家评审会议成员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由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也可在国家、省、市、县聘请),评审专家要求达中级以上职称水平或是某领域的知名专业人员。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开工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对未按程序报批,非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以下情况的,项目不预验收,财政部门不予决算。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项目实施期1年以内或工程资金额度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设专户,但均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实行报帐制的项目实施单位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文件、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将自筹资金打入财政专户,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予以清算。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拆借、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按比例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工程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是工程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资金监管职责,按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坚决堵住不合理支出,严禁挤占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管理、使用财务报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经常开展工程资金检查,发现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应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1、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项目实施单位在报送可研报告时同时报项目初步招标方案。工艺简单、标段不复杂、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不需报送单独招标初步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可研报告时一并核准。
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不能随意组织招标领导小组开会确定。
3、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施工图审查、财政预算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4、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县发改局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在确定代理费的情况下,由业主抽签决定。
5、强制招标范围以外工程需采取邀请招标的,业主单位只能推荐一个建设公司参加投标,其余公司在县优秀建设公司库中随机抽取。优秀建设公司库建立办法另行出台,办法未出台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6、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招标备案审查职责,对项目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将备案审查意见及招标文件报县监察局备案,接受监督。
县发改局对招标分招标前和招标后备案,并将招标后备案情况抄送财政、监察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工程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开工手续。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带资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在30日内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决算审计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综合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向属地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融资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偿债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证措施,并按照“谁承贷、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融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无收益)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非税收入、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其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书面向县政协通报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同时,要主动配合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视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检查,检查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七章 奖惩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工程决算低于预算的,按结余资金的30%奖励给项目法人(实施单位),70%滚动作为基本建设再投入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
(五)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的;
(六)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七)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九)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监管、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本市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有关事项,不需提交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并将此类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办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不再另行收取市、区收入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除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在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 领取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违反国家、省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不违反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与受影响业主进行协商,或者修改设计方案。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无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则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可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
已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依法办理安装施工前告知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所需申请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操作指引执行。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还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因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具备法定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将新增设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建设与管理,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实际,我部制定了《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