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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9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9问》是200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9问基本信息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9问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我国火灾形势如何?

2.新《消防法》公布前,我国消防立法状况如何?

3.为什么要修改《消防法》?

4.新《消防法》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5.新《消防法》确立了什么立法宗旨?

6.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

7.为什么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8.什么是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

9.为什么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0.消防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

11.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谁负责?

12.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13.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14.《消防法》对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什么消防义务?

15.如何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16.为什么要依法促进消防技术革新?

第二章 火灾预防

17.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哪些责任?

18.消防站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19.“消防供水”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20.“消防通信”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21.“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22.“消防装备”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23.如何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24.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规定了哪些义务?

2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应当执行什么标准?

26.为什么要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审核的改革?

27.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做了哪些改革?

2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什么关系?

29.消防设计审核一般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30.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有什么新规定?

31.为什么要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定具体办法?

3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还要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许可?

33.新《消防法》对单位组织规定了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34.什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5.与一般消防安全单位相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36.两家以上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如何落实?

37.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当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吗?

38.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三合一”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39.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

40.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是否还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许可?

4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当遵守哪些消防要求?

42.哪些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43.新《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的设置是如何规范的?

44.新《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从业单位是如何规范的?

45.新《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监管确定了什么新的体制?

46.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由哪些部门负责?

47.新《消防法》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48.什么是“建筑构件”及其耐火性能?

49.建筑材料的分类和防火性能指的是什么?

50.“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是指什么?

51.新《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要求作了哪些规定?

52.新《消防法》对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哪些禁止性义务?

53.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54.对于农村消防新《消防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55.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及季节防火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哪些工作?

56.新《消防法》对于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57.新《消防法》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方面,规定了什么制度?

58.新《消防法》对消防中介服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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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9问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有:为了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学习掌握新的《消防法》,编者组织编写了消防法知识问答,极为巧合的是,通过几位作者的努力,汇集起来消防知识正好提出了119个问题,与“119”火警电话相同。作者们试图通过简明扼要的形式,介绍新规定、新制度,说明新理念、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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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9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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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项目部安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 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电焊工无证上岗应承担什么责任 : 依据是《消防法》,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编号: 031 工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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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简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建筑用途变更的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将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删去。

三、将第二十五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合格的,发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作业证件。”删去。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应当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

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第二款“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删去。

六、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修改为“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

七、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或者从事消防设计工程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资格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止施工,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多渠道地筹集资金,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 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保证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与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机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政府决定确需调整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十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建成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使用。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重要易燃易爆设施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等的建设,必须同步建设消防设施。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建筑用途变更的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公安消防机构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之日起,对一般工程在10日内,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2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消防验收书面申请和竣工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 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 材。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前款所列场所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或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地点选择、亭棚搭建、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配置 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前款所列活动举办6日前,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 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举办。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用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为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管理单位的,必须确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古建筑、寺观教堂、重点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必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设置足够的消防用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商 场、饭店、歌舞厅等,必须遵守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四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应当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

使用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工艺的单位,应当按照研制单位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消防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确需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业和堆放物品的,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 所、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 居民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 道。

第二十九条 农业收获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粮棉加工、储存场所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等,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打晒、堆放粮食、棉花等作物的,应当与火源和电力架空线保持消防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装置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值班制度,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专业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保证装置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管、检测和消防咨询服务的组织,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

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消防设施的施工、维修、保养、检测和操作人员;

(三)专职消防队员、单位负责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其它应当接受培训的人员。

有关部门对电焊、气焊及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维护等具有火灾危险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建立和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六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以由开发区建站,公安消防队进驻执勤。

第三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 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列 支;几个单位联合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几个单位共同解 决。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订灭火作战计划,经常进行灭火作战演练。与作战计划和作战演练有关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 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疏散人 员,扑救火灾,抢救物资,并派人接引消防车。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第四十二条 赶赴火场、执行抢险救援或者消防演练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等免交过路、过桥、过隧道、泊岸费,需要火 车、轮船运输的,铁路和航运单位应当优先抢运。

第四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火灾扑救的现场,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就近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命令人员转移,划定警戒范围,对火场周围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时,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器材、装备等费用,以及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所需的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属实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支付;

(二)未参加保险的,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和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发生火灾的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第四十六条 对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移动、毁损火灾现场的遗留物品和残骸。

第四十八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火灾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火灾隐患、调查火灾原因和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传唤有关人员。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公安厅申请重新认定。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的,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 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依照《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违法生产、销售、运输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紧急时,可以暂时予以查封、扣押,并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对供水、供气、供电等重要企业,重要的建设工程,交通、通信枢纽,以及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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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建筑施工安全119问

一、脚手架

1、脚手架上的剪刀撑作用是什么?

答:防止脚手架纵向变形,增强脚手架的整体刚度。

2、脚手架的外侧有外电线路时有何安全规定?

答:严禁在有外电线路的—侧搭设上下脚手架的斜道。

3、脚手架是否能与卸料平台连结?

答:不能,应独立设置卸料平台。

4、哪些钢管不准用于脚手架搭设?

答:锈蚀严重、压扁、弯曲、裂纹的钢管。

5、哪种扣件不得使用?

答:凡有裂缝、变形、缩松、滑丝的均不得使用。

6、卸料平台上应悬挂什么标牌?

答:限定荷载的提示牌。

7、门型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多少米?

答:不宜超过45m。

8、吊蓝架的承重钢丝绳与安全保险钢丝绳接长使用时,绳卡应不少于三个,这句话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因为这两种钢丝绳子均不能接长使用。

9、整体提升架在升降时有何安全要求?

答:升降时架体严禁站人。

10、整体提升机的主要安全装置的哪些?

答:防坠落装置和防倾覆装置。

11、吊篮脚手架须配备哪些安全防护装置?

答: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防倾斜装置、超载保护装置。

12、吊篮脚手架配重有哪些要求?

(1)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

(2)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才能使用;

(3)抗倾覆系数等于配重矩比前倾力矩,其比值应不小于2。

13、脚手架立杆顶端应高出屋面多少?

答:立杆顶端应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14、钢、竹混搭脚手架是否可用?为什么?

答:不可用。脚手架的基本要求是整体受力后,不摇晃、不变形,保持稳定。杆件的节点是传力的关键,而混搭的脚手架,无可靠的绑扎材料,造成节点松驰,架体会产生变形,不能满足脚于架的受力要求。

15、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在哪些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10一13m高度后;

(4)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5)达到设计高度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16、从事脚手架搭设人员应佩戴哪些防护用品?

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7、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哪些杆件?

答:(1)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18、从事架子搭设作业人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1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对门式钢管架的剪刀撑设置有哪些要求?

(1)脚手架高度超过20m时,应在脚手架外侧连续设置;

(2)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45度—60度,剪刀撑宽度宜为4—8m;

(3)剪刀撑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4)剪刀撑斜杆若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600mm,搭接处应采用两个扣件扣紧。

20、门式脚手架搭设中对脚手架整体垂直度与水平度偏差有何要求?

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脚手架高度的1/600及±50mm;水平度允许偏差为脚手架长度的1/600及±50mm。

21、对砌筑架与装饰架的荷载是如何要求?

答:砌筑架负荷应不超过270kg/m2,装饰脚手架应不超过200kg/m2。

22、人字梯应采取什么防滑措施?

答: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展的拉链,在于滑地面使用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二、基坑支护

1、基坑深度超过多少米时应进行专项支护设计?

答:5m。

2、基坑施工时,对坑边荷载有何规定?

答:一般要求坑边荷载的高度不超过1.5m,距离大于1.2m。

3、当在井(地)下施工中有人发生中毒时,应如何急救?

答:井(地)上人员绝对不要旨目下去救助,必须先向下送风,救助人员必须采取个人保护措施,并派人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有关卫生管理部门,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应及时拨打119、110或120求救。

4、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有哪些?

答:(1)土的类别影响;

(2)土的湿化程度影响,土内含水多,边坡容易失稳;

(3)气候的影响使土质松软;

(4)边坡上面附加荷载外力的影响。

5、人工开挖土方顺序如何?

答: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在沟、坑边堆放泥土、材料至少要距边沿1.2m以上,高度不超过1.5m。

6、基坑开挖中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1)基坑开挖放坡不够;

(2)基坑边坡顶部超载或由于震动,造成滑坡;

(3)施上方法不正确,开挖程序不对;

(4)超标高开挖;

(5)支撑设置或拆除不正确;

(6)排水措施不力。

7、多台机械同时挖基坑,机械间的间距应为多少米较为安全?

答:应为10m。

8、在开挖土方作业时,应该至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答:自上而下开挖。

9、人工挖掘土方,作业人员操作间距应保持多少?

答:人工挖掘土方,作业人员的横向间距应大于2m,纵向间距应大于3m。

10、施工中常用的边坡护面措施有几种,坑壁常用支撑有几种形式?

答:为确保土方施工安全,一般常用边坡护面的措施有覆盖法、拉网法、土袋压坡法三种。坑壁常用支撑形式有衬板式、悬臂式、拉锚式、锚杆式和斜撑式。

11、在进行土方工程前,应做好哪些必要的调查和勘察工作?

答:地质、水文和地下电缆、管道设备等。

三、“三宝”“四口”防护

1、建筑物高度大于多少米偿还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答:大于24m。

2、安全带使用几年后应检查一次?

答:二年。

3、“三宝”、“四口”指什么?

答:“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4、安全逞使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架子工使用的安全带绳长限定在1.5-2m。

(2)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当作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要注意摆动碰撞;不宜低挂高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不应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直接挂在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

5、高处作业禁止穿哪些鞋?

答: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6、 患有什么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答: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7、如何用好安全“三宝”?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2)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先挂好安全带。

(3)脚手架外侧悬挂密目式安全网,电梯井每隔2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8、国家标准规定安全帽的三项永久性标志是什么?

答:(1)制造厂名及商标、型号;

(2)制造年、月;

(3)许可证编号。

9、高处作业指的是什么?

答:凡在坠落高度基准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0、当高处为15m时,坠落半径为多少m?

答:3m。

11、洞口作业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1)凡1.5m×1.5m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

(2)1.5m×1.5m以上的洞口,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3)电梯井口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安全网。

(4)施工现场的通道口上部搭设安全防护棚。

12、在公共场所的施工现场,须设置哪些设施?

答: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13、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哪几种颜色?

答:安全色是:红、蓝、黄、绿。

14、什么样的气候条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答:六级以上强风、雷雨或暴雨、风雪和雾天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15、安全帽由哪几个部份组成?

答:帽壳、帽衬、下颏带。

16、进行沥清施工时,沥请锅的设置地点,应距行人来往的道路至少多少m?

答:5m。

17、为防止预留洞坠落事故,在混凝土楼板预留的洞口上,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18、在工期紧,任务重情况下,非电工人员也可以自己接线,对吗?

答:不对。

19、建筑施工中的“五临边”指哪些?

答:“五临边”指: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

20、佩戴安全帽有哪些要求?

答:(1)安全帽由帽衬和帽壳两部分组成,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当有物料坠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不使颈椎受到伤害。

(2)必须栓紧下鄂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由于安全帽戴在头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

21、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夜间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应设红灯示警。

22、登高作业时,使用工具要注意什么?

答:登高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他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免掉落伤人,作业结束后,所用工具应清点收回、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2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必须采取什么措施,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答: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板或者其他隔离措施。

四、垂直机械运输

1、外用电梯应有哪些安全防护装置?

答:制动器、限速器、门联锁装置、上、下限位装置。

2、外用电梯应悬挂什么标志?

答:应悬挂限载重量和承载人数的提示标志。

3、高架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装置应有哪些?

答: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超高限位装置、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超载限制器。

4、井架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多少m?

答:不得大于6m。

5、井架钢丝绳绳卡的数量不得少于几个?

答:不得少于3个。

6、在井架旁应悬挂什么安全标志?

答:“严禁乘人”的警示标志。

7、钢丝绳在卷筒上应不少于多少圈?

答:不少于3圈。

8、井架提升机应具有哪几种安全防护装置?

答:(1)安全停靠装置;

(2)楼层口防护门;

(3)吊篮安全门;

(4)上料口防护棚;

(5)上极限限位器;

(6)紧急断电开关;

(7)信号装置。

9、低架提升机基础有何要求?

答:(1)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不小于80MPa;

(2)浇筑C20混凝土,厚度300cm;

(3)基础表面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cm。

10、物料提升机安全缓冲距离应为多少?

答:3m。

11、井字架的第一导向滑轮与卷扬机距离应为多少?

答:卷扬机卷筒系带槽卷筒的为卷筒宽度的15倍;卷扬机卷筒系无槽卷筒的为卷筒宽度的20倍。

12、什么是“十不吊”原则?

答:(1)被吊物重员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1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有哪几类?

答:手势信号,旗语信号和音响信号。

14、吊钩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的多少时应报废?

答:超过原高度的10%应报废。

15、塔吊作业前重点检查内容有哪些?

答:(1)机械结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16、起重机吊运物体时是否可以从入的头顶越过?

答:不可以,起重吊运物体禁止从人的头顶超过。

17、起重机械的信号员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答:吊运过程中,给操作人员适当的指示信号,令吊运工作顺利进行。

18、什么是塔吊安全装置的“四限位两保险”?

答:四限位: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装置。

两保险:吊钩保险和卷筒保险装置,

19、发生塔机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答:(1)无证操作;

(2)超负荷运行;

(3)指挥信号错误,造成误操作;

(4)歪拉斜吊;

(5)安全装置失灵;

(6)轨道与附着装置安装不合要求:

(7)不履行保养检修制度,故障未及时排除;

(8)对气候变化估计不足,特别是夜间无人工作时遇有大风,夹轨钳夹持不住。

20、当塔吊扶梯设在结构内部时,什么情况下可不设护圈?

答:扶梯与结构间的自由通道间距小于1.2m时,可不设护圈。

21、塔式起重机的轨道的纵横向不平度如何规定?

答:均不得大于1%。

22、钢丝绳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更换?

答:钢丝绳断丝数在捻节距内超过总丝数的10%,绳径磨损40%,应更换新绳。

2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遇有多少级风力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答:六级以上的强风。

五、施工机具

1、平刨的安全防护装置有哪些﹖

答:应有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防护罩。

2、什么机具不得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答:手持电动工具。

3、使用哪一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答:I类手持电动工具。

4、钢筋冷拉作业区有何安全要求﹖

答:必须设置防护挡板,冷拉时应设警示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

5、氧气瓶应有哪些安全装置﹖

答:应有防震胶圈和安全帽。

6、使用潜水泵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使用潜水泵应安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毫安,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做好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7、电焊机应装设哪些电气安全装置﹖

答: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8、电焊机一次线的长度不能大于多少m﹖

答:不能大于5m。

9、机械操作工的“十字”作业是什么﹖

答: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10、砂轮为什么必须备有防护罩﹖

答:为了有效的防止破碎砂轮碎块和磨料碎屑飞出伤人。

11、焊接作业要防止哪些事故隐患﹖

答:(1)防止电弧光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2)防止金属飞溅,焊条头造成的灼伤和火灾;

(3)防止有害气体、粉尘中毒,重视除尘和通风;

(4)防止焊接承压容器而引起的爆炸;

(5)防止高空坠落,要有安全措施;

(6)防止触电事故,做好绝缘防护。

12、分别指出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的标准色是什么﹖

答:氧气瓶:天蓝色瓶、黑字;乙炔瓶:白色瓶、红字;氢气瓶:绿色瓶、红字;液化石油气瓶:银灰色瓶、红字。

13、操作混凝土振捣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电源线必须是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心软电缆;

(2)绝缘良好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3)电源处漏电保护器必须灵敏可靠;

(4)振捣器电缆不得在钢筋网上拖来拖去,以防破损漏电,电缆长度不应超过30m;

(5)操作者应穿胶底鞋(靴),戴绝缘手套;

(6)振捣器需维修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

14、操作蛙式打夯机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夯机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进线口应有护线胶圈;

(2)手柄必须加装绝缘材料;

(3)每台夯机必须设两名操作人员,一人操作夯机,一人随机整理电缆线;

(4)操作夯机必须穿胶底鞋,戴绝缘手套,搬运夯机必须拉闸断电;

(5)停机时,必须拉间断电,锁好闸箱。做好电机防潮防水。

15、操作木工机械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木工机械必须专人管理;

(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操作时不准拆卸;

(3)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加油清理和调整;

(4)加工旧木料前必须将铁钉、灰垢清除干净;

(5)每日工作完毕,必须活完场清,拉间断电,锁好电闸箱;

(6)严禁使用多功能电锯、电刨、电钻合一的木工机械。

16、操作钢筋机械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机械应专人管理。使用前必须检查电气、机身接零地、漏电保护器必须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

(2)使用调直机应加一根长度为1m左右的钢管,被调直的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穿入导向管和调直筒,防止钢筋尾头弹出伤人;

(3)使用切断机时应握紧钢筋,冲切刀片向后退时,将钢筋送入刀口,切短料应用钳子送料,以防伤人;

(4)使用弯曲机弯曲钢筋时,必须先将钢筋调直,加工较长的钢筋,应派专人扶稳钢筋;扶钢筋者与操作者动作协调一致,不得任意拉拽;

(5)使用钢筋冷拉设备时,应将冷拉作业区进行围挡防护,严禁人员穿越作业区;卷扬机的作业位置应与拉伸钢筋方向成垂直,防止钢筋拉断时伤入;

(6)工作完毕,拉闸断电,锁好闸箱。

17、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操作搅拌机的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操作;

(2)料斗提升机时,严禁在料斗下工作或穿行,清理斗坑时,应将料斗双保险钩挂牢后方可清理;

(3)运转中不准用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

(4)班后将搅拌机内外刷洗干净,将料斗升起,挂牢双保险钩,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

(5)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搅拌机,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挂好“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并派专人监护。

18、操作灰浆搅拌机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开机前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无异常,方可试运转;

(2)严禁运转中把工具伸进搅拌机筒内扒料;

(3)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发现异常必须先停机,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后再排除故障。

19、操作机动翻斗车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行驶中不准载人;

(2)在坑壕边倒料时,应放慢速度,必须在0.8—1m处设置车轮止挡;

(3)检修或班后刷车时必须熄火并拉好手制动。

20、电焊作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电焊属特种作业,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电源控制应使用自动开关,不准使用手动开关;一、二次线必须加防触电保护装置;一次线长度不超过5m不能拖地;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防护罩;焊钳把线应采用专用电缆,双线到位,不准有接头,绝缘无破损;不得借用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21、电焊机为什么要加装二次防触电保护装置﹖

答:由于交流电焊机的空载电压可达到50一90v,是不安全的,发生伤人事故也相当严重。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所以按GB10235-88规定了除在一次侧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应有二次侧也加装防触电保护装置。此装置可以把空载电压降到35一24v以下,因此完全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2、施工现场机械操作人员“四懂三会”是什么﹖

答: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23、中小型机械安装完成后应做何工作﹖

答:应检查各部分零部件、防护装置、制动器、限位器、钢丝绳、保险链等是否完整可靠,有没有加注润滑油,并经试运转正常方可移交使用。

24、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少于多少m﹖各种气瓶距明火距离多少m﹖

答:5m和10m。

25、气瓶放置时,一般应该横放还是立放﹖

答:立放。

26、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什么转速后再进行上料﹖

答:稳定转速。

27、进行焊割作业前为什么要事先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

答:因为焊割是一种明火高温作业,金属熔融、火花四溅,如果作业现场没有清除可燃物,就会引起燃烧事故。

28、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防护有哪些要求﹖

答:应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 工作服;不准戴手套、围巾;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工作帽内,不准露出帽外。

29、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工具使用前,应经专职电工检验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错接造成事故;

(2)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应由电工测量绝缘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3)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接长,当电源与作业场所距离较远时,应采用移动电箱解决;

(4)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严禁不用插头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

(5)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

(6)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7)手持式工具的旋转部件应有防护装置;

(8)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9)电源处,必须装漏电保护器。

30、推土机在斜坡横向推土时,斜坡不能超过多少度﹖

答:30度。

31、在潮湿的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有什么安全要求﹖

答:潮湿场所应使用II类或III类工具。如果使用I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32、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工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采取顿些安全措施﹖

答:上述场所应使用III类工具。如果使用II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 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33、使用气瓶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1)禁止敲击、碰撞,以免损伤和损坏气瓶;(2)冬天瓶阀冻结时,宜用热水或其它安全的方式解冻,不准用明火烘烤,以免气瓶材质的机械特性变坏和气瓶内压增高;(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战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4)夏季要防止阳光曝晒;(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余压宜留0.49MPa(5kg/cm2)左右,其他气体气瓶的余压可低些;(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以免失电时气瓶从高空坠落而致气瓶损坏和爆炸;(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34、各类气瓶检验周期为多少?

答:(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5、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1)气瓶的充装工艺指标和要求;(2)充装方法和操作程序、注意事项;(3)气瓶使用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4)气瓶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六、拆除作业

1、 施工现场拆除作业中,要严格按照什么顺序逐层拆除?

答:从外到内、从上到下。

2、拆除模板有什么要求?

答:(1)模板拆除前要有砼强度报告核验结构强度;

(2)3m以上高处作业搭设牢固操作台;

(3)拆除区域设置警戒和监护人。

3、拆除建筑物有哪些要求?

答:(1)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2)拆除周围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3)建筑物拆除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倒塌;

(4)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

4、施工现场模板支撑或拆卸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模板支撑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次工序;

(2)严禁在连接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3)支设高度在3m以上,四周须设斜撑并设操作平台;3m以下可用马凳;

(4)支设悬挑模板要有稳固的立足点;以设临空模板要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口,应在安装后盖没;拆模后形成的临边要设防护栏杆。

5、拆除脚手架前应作哪此些准备工作?

答:(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

(2)应根据检查补充完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实施;

(3)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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