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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破解当前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企业规模小、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信息化建设滞后、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而制定的意见。

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明确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建筑业支柱产业作用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管理服务,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步伐,构建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比例合理的建筑业结构体系,努力实现建筑业“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富有竞争力”的目标,形成建筑业集团化发展、加速发展、科学发展的态势,进一步做大做强产业,逐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努力提高建筑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占比,促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产业发展目标。开展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倍增行动,到2017年底,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分别达到400亿元、200亿元以上。

企业培育目标。目前我市有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一级6家(含中央、省属企业),二级49家,三级52家,劳务企业49家。到2017年底,全市建筑业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建筑业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在全省确定的100家重点扶持企业中达到15家以上;培育建筑业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2家;新增建筑业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3~4家。

人才培养目标。到2017年底,建筑行业新增注册建造师700人以上,培养1500名传统建筑工匠、150名优秀建筑业项目经理、15名优秀建筑企业家。每年至少有1500名建筑农民工通过培训取得建筑行业技能岗位证,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示范带动目标。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速度,建筑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率等工作目标,将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三县确定为建筑业发展示范县;54个示范小城镇作为建筑业发展示范镇。通过示范引领,推动我市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推动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三)完善建筑业现代产业体系。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打破行业界限,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企业申报资质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鼓励设计、施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展企业功能,发展成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鼓励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拓展业务范围,形成建筑业与建材业、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四)支持鼓励企业实施资质转型提升。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建筑业企业改制,针对集体建筑业企业改制成本难筹措、身份难置换等问题,各县(市、区)应给予大力支持,逐步减持或退出国有资本。鼓励和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增项专业类别、扩大承包范围,使企业形成“金字塔”状,全面拓展,做精一业的格局,不断拓展施工领域,增强企业竞争力,以达到做大做强的目标,为全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真正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按照建筑业市场需求的客观要求,切实改变我市建筑业企业格局,鼓励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引导和支持三级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转型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技术装备先进、市场急需的桥梁、水利、信息产业、环保、消防、建筑智能化、钢结构、园林绿化、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领域专业承包企业。支持鼓励在我市有在建项目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解决。启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工作,启动2~3家市内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转变,以政府工程项目为试点,条件成熟后将工程总承包向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推广。提升我市建筑业产业整体水平。

(五)做大做活中小型建筑业企业。探索实行层级竞争政策。制定“分灶吃饭”政策,不支持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二级(含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且单项造价1000万以下工程,最大限度遏制无序竞争,给中小建筑业企业提供发展空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的方式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做大规模,做大产值,为产业规模可持续发展和良好市场竞争创造空间。鼓励支持本地建筑企业拓宽市外、省外市场,积极倡导本市企业与省内外大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对“走出去”的企业在资质升级、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建中小型建筑业企业,鼓励装饰装修从业人员组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对本市有实力、信誉高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申请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及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依法下放由各县(市)审批,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钢结构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要求设置规定外的约束条件等方式限制本市建筑业相关企业参与投标,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直接承担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限额以下的项目。支持采用担保函作为建筑业企业保证金,鼓励采用保险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除依法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它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各类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返还。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的,企业以承诺函承诺的形式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积极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利用现有工程项目,积极培训农民工,使之成为具备一定资格的劳动技术人员。引导建筑劳务技工自觉组成互助体并成立劳务承包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就技术工人资格认证和劳务作业资质申办程序依法予以简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总承包企业使用本地劳务队伍,鼓励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各县(市、区)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要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较多的地区做好对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与市内大型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基地化管理。建筑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可直接承担注册地所在镇(乡)三层以下(含三层)房屋建筑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六项行动计划等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或劳务分包,按全部工程款扣除分包工程承包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激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市政府命名“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和“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对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项目经理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企业树立质量管理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创建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对获得国家及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定期予以表彰。除特殊工程外,对优秀项目经理和优质工程项目负责人允许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2个工程项目。

加大培育引进力度,打造建筑业人才高地

(八)强化建筑业人才支撑。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建立健全建筑业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工法或“黄果树杯”、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2次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参评工程类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我市建筑业企业培养、引进的一级和不分级别的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可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行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与职业资格证双证培训考核制度,支持本市职业技术院校与建筑业企业开展联合培训,推行企业与学校、学生签订培训协议和用工合同的培训模式;依托职业技术院校,加大对农民工建筑技能培训,加快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建筑业企业培养、引进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企业培训各类人员等费用,一律计入企业成本核算。全面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与省市高校的合作并接纳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到民营建筑业企业兼职。

(九)大力实施“建筑业技能培训工程”。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大力提高农民工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积极鼓励培育建筑行业技工培训机构,2017年培育2家以上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和建筑业企业创建建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总体计划,在我市劳保统筹金中提取2%专项用于培训经费补助。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

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加快构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探索建立项目法人诚信评估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逐步建立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把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及时记录备案,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成果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建立并推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同时,建立对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每年评选“市级建筑诚信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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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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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引言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城乡建设、增加劳动就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破解当前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企业规模小、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信息化建设滞后、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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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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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献

关于加强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 关于加强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

关于加强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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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1 扬州市政府加强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 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优势产业地 位,加快推进 “三个扬州 ”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 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 省的意见》(苏政发 , 2011? 58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 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不含中央、省驻我市企业) 。 二、扶持政策 1、对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同级 政府(以下简称 “同级政府 ”)给予一次性 50万元奖励,对取得 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 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 对年度施工产值超过 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 15%的钢结构、装饰、 园林古建等专业承包企业,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 2、对

北京: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7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1、自20173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自20173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项目,其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二、重点任务

(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标准体系,编制相关图集、工法、手册、指南。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加快制定本市地方标准,支持制定企业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安全防护体系和防火抗震防灾标准。制定结构与装修一体化和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研究确定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体系。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

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全过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管理。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六)优化部品部件生产

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相关产业园区在京津冀地区合理布局,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产品齐全、配套完整的产业格局。特别是依托行业龙头企业打造钢结构建筑生产示范基地,整合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七)提升装配施工水平

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装配式装修;支持其他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九)推广绿色建材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夹心保温复合墙体、叠合楼板、预制楼梯以及成品钢筋,积极推进临时建筑、道路硬化、工地临时性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建材和部品部件。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方式,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十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涵盖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数据共享,实现工程质量可查询可追溯。

 

三、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十三)细化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及具体实施范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到项目规划审批、土地供应、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等各环节,并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许可、施工登记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进行竣工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在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并在土地供应中予以落实。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建筑外墙厚度参照同类型建筑的外墙厚度。建筑外墙采用夹心保温复合墙体的,其夹心保温墙体外叶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对于未在实施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

二是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政策,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对于未在实施范围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按增量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对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的限制。

(十五)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推动技术集成创新,鼓励应用绿色建筑技术、超低能耗节能技术、智能建筑技术。建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制定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

(十六)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制定装配式建筑岗位标准和要求,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现场会、论坛、展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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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06〕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该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已逐步成为该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6年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提出了加快该省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更好地解决制约该省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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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士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继展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等矛盾逐步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随着我区投资建设规模进一少加大,二、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将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仍十分有限,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仍然较差,住房困难现状亟需改善。目前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待、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纳入保障范围,是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和关注社会民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现实需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西藏实际、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主”的原则,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争取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有效缓解我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状况,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各地 (市)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兼顾个别人口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县城所在地城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布和具体项目,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统了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市)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5、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市、区)抓落实。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地(市)、县(市、区)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负责开展本地 (市)、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市)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园区或城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 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市)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成本、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应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三)规范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卞列材料:

l、个人申请书;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实行租赁合同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报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五)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预付住房租金,押金和预付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可以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押金中抵扣。

(六)加强租后管理。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房屋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应报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及时维护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因日常使用造成住房内部设施设备损耗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6、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八)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强制执行。

(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士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长期贷款,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其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以转让。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减免部分作为政府投入,作价入股。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各地 (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退出住房,按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住房。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租金标准规定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补缴差额租金或收回住房,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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