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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推动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着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遵府通〔2010〕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企业。
二、经费来源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考核方式及考核机构
(一)考核方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月调度、季小结、年考核。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每月底前将全县煤矿开展达标工作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每季对达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考核机构。
由市安委会牵头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组组长审定后予以奖惩。考核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煤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煤安局干部或部分专家组成。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煤安局,市煤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四、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次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奖励项目完成时间截止2013年12月31日。
五、考核内容及奖惩
(一)考核内容。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机械化工作,煤矿瓦斯利用工作,煤矿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
(二)对产煤县(市、区)政府奖惩。
县(市、区)政府在按相关规定完成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前提下,兑现奖励。完成任务的给予20000元奖励;对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3000元/对予以奖励;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5000元/对予以奖励。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成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缴纳责任金2000元。
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煤矿视频综合信息化建设,经市组织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分别对桐梓县、习水县、遵义县、仁怀市各奖100万元,对其他县(市、区)各奖60万元。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三)对企业的奖补。
1.按照省、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对跨级达标的矿井,按10万元/对予以奖补;对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30万元/对予以奖补;对达到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100万元/对予以奖补。
2.对煤矿瓦斯利用的奖补:煤矿每一台瓦斯发电机组(500KW/H)正式发电,给予5万元的奖补,对煤矿企业用其它方式利用瓦斯的,比照不低于瓦斯发电机组的奖补标准给予奖补。
3.对煤矿机械化的奖补:煤矿实现高档普采的,奖补30万元/矿;实现综采的,奖补50万元;实现综掘的,奖补20万元;煤矿安装使用架空乘人设备的,奖补5万元/矿。
4.对煤矿视频信息化建设的奖补:按市煤矿视频综合信息化建设要求完成的,经市组织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投入使用的,每矿奖补10万元。
5.对紧急避险系统的奖补:按市安监局、遵义煤监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遵安监发〔2012〕23号)文件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按要求按时完成的,经市组织技术工作组验收后,每矿奖补10万元。
煤矿企业凡是获得煤矿安全专项技改项目(煤矿安全专项基金项目)补助和验收完毕已获奖补的同类项目,不再进行奖补。
煤矿企业应完成而未能按时限或标准完成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考核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要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包保责任制,明确包片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以及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
(二)各煤矿企业要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落实各项目建设责任人、建设资金、工作计划、工期要求等。
(三)各级包保责任人要按月逐矿细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建设任务,明确工程量、进度、质量等,并随时跟踪督促,按时检查验收。
(四)对市安监局、市煤安局的奖惩由市安委会另行规定。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惩办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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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浅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任惠剑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炭行业在几十年质量标准化工作 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 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 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 它突出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 强调安全生 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安全与质量的高度统一性。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煤炭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 日常管理等在内的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安全规程和岗 位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 范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 复杂的系统工程, 煤矿井下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点多、面广、自然灾害多,以及煤 矿企业特有的用工性质决定了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艰巨 性、复杂性。在当前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应该 是 : 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主要 生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煤矿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煤矿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
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组织建设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基本配置。班组长应当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三)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五)学习培训制度;
(六)安全承诺制度;
(七)民主管理制度;
(八)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九)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矿企业在制定、修改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指导班组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民主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班组长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八条 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行对本班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合理安排劳动组织、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有权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四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班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实现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六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班组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做到岗位达标、工程质量达标,实现动态达标。
第二十八条 班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确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班组成员应当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实训基地,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 煤矿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安全诚信档案,并将安全诚信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凝聚力,强化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质量管理(QC)小组等活动,培育团队创新精神。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总工会,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与奖励。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2月6日
遵义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遵党发〔2010〕10号)和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金沙现场会议精神,确保按期完成我市煤矿安全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实施煤矿科技兴安战略,着力提升全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二、建设内容及标准
按照《遵义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
三、建设基本原则
(一)技术先进。系统建设要注重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性、拓展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达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整合资源。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安全监控、产量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和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等系统资源,在现有系统或系统升级的基础上建设完善,避免重复建设,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浪费。
(三)分级负责。煤矿企业及其上级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建成所属矿井系统和集团公司信息化监控系统;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建设完善矿端系统,建成县级系统,实现矿端到县级系统联网;市政府负责建成市级系统,实现县级系统到市级系统联网。
(四)系统统一。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和统一参数。市、县、煤矿三级系统统一进行功能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统一设计技术参数规范对接。
(五)分批建设。按照矿端系统——县级系统——市级系统的建设时序分批建设。第一批完成示范矿矿端系统和示范县(习水县)系统建设,并实现县矿两级联网管理;第二批完成所有生产矿井矿端系统和产煤县县级系统建设,实现县矿两级联网管理;第三批完成全市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矿井系统建设,实现市、县(区、市)、煤矿(集团公司)三级联网管理。
四、推进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2月):完成示范矿(木担坝煤矿、马临四号井、富泓煤矿、富邻煤矿、天生桥煤矿)和示范县(习水县)系统建设,实现县矿两级联网。
(二)第二阶段(2013年2月—2013年8月):完成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系统建设,实现县矿两级联网;
(三)第三阶段(2013年9月—2013年11月):完成市级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市、县(市、区)、煤矿(集团公司)三级联网。
五、通讯保障和运行维护
(一)通讯保障。到矿光纤的建设和系统建成后的通讯保障,由各县(市、区)政府在本地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单位选择确定一家承担(含所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光纤建设和通讯保障),其光纤建设费由通信运营商负责,使用单位按规定承担租赁费用,已建成到矿光纤网或正在建设到矿光纤网的由通信运营商负责。
(二)运行维护。已建成县级系统的按自行规定的系统运行维护规则执行;市、县(市、区)、煤矿(集团公司)三级系统全面建成后,按市级统一的煤矿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工能、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市安监局。各产煤县(市、区)和煤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产煤县(市、区)要按照“分类指导、一矿一策”的要求,指导各煤矿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系统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时限、工期、责任人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二)加强协调,提供保障。一是按照“以矿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控中心及系统终端的各级运行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要落实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煤矿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中心,由相关专业的矿级领导担任负责人,按要求配足管理、维护、使用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县(市、区)要为县级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二是各县(市、区)要明确统一的网络服务商,加快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光纤通道建设,确保信息传输通道满足图像、数据、文字传输需求,确保满足煤矿、县(市、区)、市三级远程实时传输要求。三是各矿和各县(市、区)系统至少要确保1名计算机网络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和管理。四是各县(市、区)要在同级煤炭税费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或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用于县级系统建设和矿端系统建设奖补。各煤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系统建设。五是系统建设服务厂商和网络服务商在业务区域范围内必须建立常设区域服务机构并能保障所服务的系统长期、可靠、正常运行。六是各县(市、区)和煤矿企业要加大系统建设的宣传、培训、教育力度,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设服务厂商要强化对系统使用、管理、维护工作的培训力度,确保用户能用、会用、用好,发挥系统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管理,严格验收。参加系统建设的服务厂商必须到市、县两级安监局(煤安局)登记备案,报送建设方案,签订服务承诺书和联网协议、培训协议,并设立区域常驻服务机构后,方可在本市辖区内的煤矿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原则上一个县一家服务商,非重点产煤县(市、区)可与相邻县共选一家服务商。系统建设本着“对照标准、建成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及时开展系统建设验收工作。系统验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验收,即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所在县(市、区)领导小组组织验收;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县(市、区)和集团公司的系统由市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要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相结合,要作为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强化技术和进度管理,对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系统建设的,生产矿井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矿井要停止受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前完成系统建设的,由县(区、市)政府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给予奖励。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较快、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将根据《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遵府办发〔2012〕207号)兑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行政问责。对县(市、区)已验收达标的系统,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标准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一律责令限期建设完善。
《遵义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技术标准》由市安监局行文下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