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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是资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发布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简介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市顺利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条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把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流动人口申报信息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配合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

(三)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公安机关办证人员要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四)居住证签注。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四川省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

(五)居住证收费。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取消暂住证制度。按照2001年国务院第322号令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各地停止办理暂住证。暂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三、保障持证人权利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四、明确职责任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总规模,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省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居住证申领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报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三)公安机关负责全市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和居住证申领受理、签注、换发及查验等证件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经营业主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发放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作为全市2016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目标任务。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二)切实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相关部门要在准确把握我市流动人口需求、认真评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下,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居住证申领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三)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在城市(城镇)公安派出所的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流动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组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将流动人口协管员纳入当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与网格服务管理员统筹使用。各县(区)政府应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四)切实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等。要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信息,广泛宣传各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有需求的农业人口通过办理居住证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和重点督查内容,将其纳入目标考核,开展监督检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

各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请于10月20日前纸质盖章报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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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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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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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4KB

页数: 2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r\n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54KB

页数: 未知

<正>宁政办[2009]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资阳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简介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资阳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资阳市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资阳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沱江和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九曲河、阳化河,下同)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沱江流域强化控源减排,加强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绿色资阳”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的重点控制区域水环境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我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1.61%以上;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资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到2030年,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85%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 1”小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 1”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制定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效果,促进和提高重金属和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区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水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县(区)配套制定实施计划;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我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我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各地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由县(区)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各县(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排查并列出需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名单,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各县(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配套完善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设备以及足量的消纳土地,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场内外环境整洁;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散养密集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照“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统一建设固体粪便集中堆放、转运或加工设施设备和污水集中收集利用设施,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以3个现代植保示范县为重点,层层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全市建立示范区30万亩,带动全市6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在3个重点县(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连片整村推进示范,每个示范县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万亩,带动面积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0%,2020年底前达4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净化农田排水。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流域,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

9.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区)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

11.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的建制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12.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6年持续推进农村河塘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

1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特别是在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以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4.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纳入我市交通工作目标;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县(区)应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16.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由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7.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

18.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20.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2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农副产品加工、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22.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23.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

24.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25.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市、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

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4.2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6月底前,水务部门应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工业用水大户的工业用水监控。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6.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27.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8.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资阳市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九)提高用水效率

29.建立万元地区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资阳市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

30.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

31.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四川省用水定额》,确定全市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加强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质监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

3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 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3.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4.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水务部门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35.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指导全市各地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36.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6年起,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志设立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7.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8.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和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39.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科技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按省上统一部署,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参与四川(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二)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40.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 ”,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1.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省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42.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43.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加强对各区县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城市主城区严格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44.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2016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45.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市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境保护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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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衡水市、邢台市征收办: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房地产统计年报上报工作的函》(建房综函〔2013〕06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表内容

《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和《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共4张报表,分别为《房屋登记情况》(年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季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年报)、《房屋概况》(年报)。

二、 报送时间

季报请于季后10日前,年报请于2月底前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在报送年报的同时,房屋概况统计年报分析报告一并报送。

三、报送方式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上的“统计信息”→“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系统”)通过网络报送(登陆密码请询省厅联系人)。

四、其他

(一)请确认《房屋登记情况》与《房屋概况》报表联系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报表联系人,并补充联系方式2月15日前报我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请各设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报表联系人报名表2月15日前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辛集市、定州市有关报表,由石家庄市、保定市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三)省厅联系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吴书印;《房屋登记情况》、《房屋概况》 李佳、张博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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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各地要根据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好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一是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惠、免收租金。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组织,其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国有企业应当继续交给社区组织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产权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三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应由单位无偿为社区组织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四是有建房土地但无建设资金的社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为社区自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资金。五是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开发区域或人数达到建一个居委会标准,而提供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不能满足社区组织的工作及公益性服务需要的,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开发区域或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部分,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六是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七是倡导驻社区单位自愿赞助。

二、健全功能,切实优化社区组织的工作和服务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面积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除完善室内功能外,要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套(因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在同一地点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设)。室内办公和活动用房要配备电脑、电视、音像播放设备等必要设施,室外活动场地要配有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群众的娱乐、健身器材。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的用水、用气,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无力承担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费、水电气费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除企业和个人资助的以外,产权归当地街道(镇),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有关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对部分困难区县(自治县、市)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建设管理部门要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进行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面积建设或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规划部门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要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对不按规定配置或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予批准。

国土房管部门要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地手续优惠办理。对不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开发单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人防、消防、市政等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部分,免收有关规费。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镇)要发挥在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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