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市顺利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条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把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流动人口申报信息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配合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
(三)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公安机关办证人员要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四)居住证签注。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四川省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
(五)居住证收费。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取消暂住证制度。按照2001年国务院第322号令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各地停止办理暂住证。暂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三、保障持证人权利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四、明确职责任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总规模,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省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居住证申领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报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三)公安机关负责全市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和居住证申领受理、签注、换发及查验等证件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经营业主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发放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作为全市2016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目标任务。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二)切实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相关部门要在准确把握我市流动人口需求、认真评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下,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居住证申领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三)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在城市(城镇)公安派出所的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流动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组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将流动人口协管员纳入当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与网格服务管理员统筹使用。各县(区)政府应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四)切实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等。要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信息,广泛宣传各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有需求的农业人口通过办理居住证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和重点督查内容,将其纳入目标考核,开展监督检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实施。
各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请于10月20日前纸质盖章报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