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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以及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排水户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职责职能的要求,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时,应告知申请人同时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将城市排水许可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听取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查。
环保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并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检测,以及确定、变更市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录工作。
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
城管、市政维护管理部门在办理污水接入管网申请,以及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并凭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发的该项目排水许可证办理供水竣工验收及污水接入手续。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四)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四)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户携带第九条所列相关资料到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当场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要求补充所需资料。
(二)审查决定。市排水办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经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市建设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由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有关要求予以送达。
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水质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1、依据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发放范围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对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属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污许可证原则上包括所...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7)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23) 发布时间 : 2007-6-6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2号 颁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7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防治城 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 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年 7月 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号令公布 1998年 1月 17日第 46号令、 2004年 8月 4日第 99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 简称排水户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 (废 )水和雨水的管网、沟 渠、河道 (市区段 )、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 (废 )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一 )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 )排放水的水质资料; (三 )排放水的水量资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局审计科依照政策法规对本系统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规费征收、经费筹集、使用及管理和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局审计科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物价部门批准且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有无擅自减免和乱收费的行为;年初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状是否如期完成。
(三)应上缴财政的各项规费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拖欠和坐支的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收入不入帐或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行为。
(四)经费支出是否按局计财科批复的预算(计划)执行和核定的用途使用,有无超预算(计划)开支的行为。
(五)工资、奖金、福利及津补贴的发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六)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的购置及车辆的维护等有无预算(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验收、领用、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是否完备。
(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编制、传递、归档是否规范,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八)专项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九)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节余状况是否反映真实。
(十)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市局及二级机构需委托社会审计的事项,应事先向局审计科提出申请。局审计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现有人力资源,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对外委托。
第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的;
(三)不按规定超标准发放钱物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的;
(四)财务管理不力,费用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济活动中有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六)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用地单位或个人负担的;
(七)因工作过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八)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挪用应缴财政资金用于其他开支的;
(九)其他违规事项。
第六条财务审计任务。财务审计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科年初通过系统分析风险,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审计科根据局工作重点,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审计。
3、确定审计目的和范围,成立审计小组。
4、制订审计方案,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和批准。
5、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告知审计目的、范围以及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2、审计人员根据分工,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货币资金及财产的完整性。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做好审计记录,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审计调查,并填写审计调查表。
(三)总结报告阶段
1、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无特殊情况,十日内被审计单位未提出意见的,则视同无异议。
2、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审计意见,对须作出处理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报局领导批示。经局领导批示后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必须执行。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分管审计的局领导决定是否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4、审计事项终结,按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
审计结论下达后,审计科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按审计决定执行的,责令执行。
第七条其它要求
(一)审计取证时,应有两名审计人员在场。记录谈话内容,需经被调查人核阅签字。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须使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涉及审计内容的事项做出的记录,可作为审计证明材料。
(四)审计科在进行财务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按期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株政办发〔2009〕2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根据株洲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株办【2009】6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要求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我市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
(一)、牵头做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违法分包,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标前、标后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严格核查招标事项核准等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核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统一监督体制和机制。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大力推行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招投标项目“同城合一”存在的问题和专业工程“同体监督”的问题。
3、严厉查处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贯彻执行湘建建【2008】39号文《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为龙头,狠抓整顿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强化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实名投标。5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国有投资(控股)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必须到场,防止挂靠转借资质。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违规处理办法。
5、推行代理业务的招标制。对政府投资,包括国有(控股)的项目,为确保代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廉政建设,按照国办发【2004】56号文“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争取在2010年底全面实行代理业务招标制。
6、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凡未经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严禁直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解决代理机构业务素质不高、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并且严格落实对代理机构的“一标一考”制。以 “考”促管,以“考”促变。
7、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严格对评委监督管理。充实专家库稀缺专业专家人数,合理调整专业分类,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培训管理和评委的“一标一考”监督管理。
8、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投诉、社会监督平台。规范受理方式和受理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和责任追究制度。
9、整合、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推动专业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集中进场交易,逐步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产权交易等招投标及其他关联活动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对工程施工、监理和政府采购项目,全面推行电子评标。
10、加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推行力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招投标。加强中标合同备案管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四项工作
1、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2、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严格监督业主和施工企业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并严格执行。与有关部门一道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过程中资质挂靠、施工过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制定相应处置措施。
3、加强物资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督。一是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全部集中到招投标交易市场交易;二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监管与操作分离的原则,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交由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操作。
4、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招投标门户网站及时全面公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信息、中标公示、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三、步骤及安排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与督查的方式进行,共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9月底)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好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2月上旬)
1、开展自查。按照市里统一部署,重点对我市2008年以来各级各类所有竣工和在建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上旬,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严格按照要求逐个项目检查,填报自查表格,写出情况说明。
2、重点督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于2009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抽查。
3、建立自查情况档案。分管领导要掌握每个项目的自查信息,并据此研究和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要落实自查责任制。有关自查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要按程序、按时间、按要求上报,分管领导要签字,对自查工作负责。“一把手”负总责。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3月-2011年10月底)
1、落实监督责任,加强重点抽查。对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要组织重点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
2、认真整改问题,健全完善制度。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认真纠正。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要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
3、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认真排查各类案件线索,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不仅要及时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且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4、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报送市专制办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李建任组长,周芳文、孟祥智、罗兵和、白淑芬、苏晓青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由白淑芬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红任副主任,陈继红任联络员。办公室成员为梁可文、周刚、罗春武、甘淼洋、黄旻、唐文新、李红、陈继红,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二)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科室、部门,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科室和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将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报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