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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株洲市施行的办法。

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介

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株洲市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适应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湘建建〔2006〕325号)、《株洲市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株政办函〔2012〕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株洲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的办理。

第三条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办理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临时施工许可是指工程尚未取得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正式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发包的深基坑开挖、挡土墙及护坡、高切坡等先期工程的临时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临时施工许可证仅作为临时施工许可的凭证,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验收、融资贷款、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凭证。

第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及民生实事工程项目;

(二)“5115”工程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绿色通道审批卡;

(二)已获得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书或工作联系单;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五)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并合格;

(六)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己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责任书;

(八)按规定劳保基金缴纳到位;

(九)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补齐报建资料换取正式施工许可证的承诺书。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建设单位申办临时施工许可证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临时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临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超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如有效期限届满仍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但重新申请办理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许可继续施工的,将按违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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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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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文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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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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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信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1年3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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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信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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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2015年6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法》确立的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首要关口,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进一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自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相继颁布或修订实施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去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8号部令)和《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均从不同层面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做出了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省需要研究制定新的《办法》。

(二)加强工程建设监管的需要。我省是全国较早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省份之一,1998年5月发布了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修订后发布了《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对我省工程质量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建筑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不断变化,施工许可管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施工许可发证范围的界定需要更加清晰,发证条件中有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发证时有的部门存在搭车收费问题,城乡结合部及各类开发园区内的施工许可管理相对薄弱等。为妥善解决好以上问题,需尽快制定新的《办法》。

(三)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提升我省管理水平的需要。自1999年以来,多个省市陆续制定或修订了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北京、上海、大连等市以政府令发布;天津、甘肃、上海等省市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较广,有的把名称变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规范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进一步提升我省施工许可管理水平,也需尽快研究出台新的《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省政府文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

(三)建设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第130号)、《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三、《办法》的实施操作《办法》共二十一条,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许可的工程范围更加明确(第三条),有利于各市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把握和操作。

二是申请许可的工程最小单位更加明确(第四条),可有效避免建设单位分解工程项目规避许可管理,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是部分工程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更加明确(第六条),符合我省实际,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有效解决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市政工程和村镇建设工程所需申请材料规定模糊的问题,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把握和审批。

四是发证前的监管内容更加具体(第七条)。发证前主管部门必须进行实地"踏勘",不得增设办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监管内容更加明确,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职尽责。《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或具体措施是上级或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实施且见到实效的,有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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