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了合同地分担风险责任,定义[投票截止日期前第28天]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从此日期起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日]止的期间,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同预见的风险归[业主]承担。
2.FIDIC合同条件履行过程中,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赔偿,工程师应[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票阶段能否合同预见]作为叛定准则。
3.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4.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的范围(1)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
(2)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
(3)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
(4)不包括气候条件。
5.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6.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做出决定的判定原则(1)承包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颁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
(4)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
7.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