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有:
(1)交工验收证书;
(2)开工、竣工报告;
(3)工序交接证明资料;
(4)炉子主要部位的测量资料;
(5)材料质量的证明资料,包括各种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代用证明、实验室复验报告、泥浆和不定型耐火材料的配置记录及检验报告;
(6)筑炉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7)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质量保证核查资料,单位工程质量观感和综合评定资料;
(8)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资料;
(9)技术联系单(含合理化建议);
(10)冬期施工记录;
(11)设计变更资料(含图纸会审记录);
(12)竣工图。简单设计变更标注在施工图上;
(13)重大、复杂的设计变更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